为了在抓防疫的同时,挽救中小企业,复苏经济,近期,从中央到地方密集出台了一系列阶段性的普惠政策,帮助中小企业渡过难关。这些政策该如何理解?哪些政策真正给企业带来实惠?

增值税政策解读
1、留底税额
国税总局【2020】8号文

解读:此政策里面包含几个关键词,一个是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另一个申请退还周期是可以按月申请。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的名单是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的。
对比2019年39号公告和2019年84号公告,疫情的优惠政策限制条件放宽了很多。
疑问:防控重点物资的生产企业还是否还受39号公告的一些条件限制?
纳税信用等级是否还必须为a级或者是B?
如果企业在申请退税之前36个月之内被处罚或因偷税、骗取留底退税情况被处罚,是否能享受这个新的政策?
这个目前还没有明确的细则,需要我们税务机关在后续进行明确的一个政策口径。
2、免增值税
免增值税的范围如下(具体范围参考财税【2016】36号文):

享受方式:
1、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2、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3、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档次。
有关增值部分,2月25号国务院常委会议决定
1、 自3月1日至5月底,免征湖北省境内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其他地区征收率由3%降至1%
2、 个体工商户按单位参保企业职工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
3、 鼓励各地通过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支持出租方为个体户减免物业租金。

企业所得税政策解读

国税总局【2020】8号文
1、政策: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到8年。
解读:困难行业包含了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四大类,困难企业2020年度主营收入须占收入总额的50%以上。(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
2、政策:对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解读:这个是专项性政策,比如口罩、防护服、药物、清洁用品等,有些比如纺织用品或者汽车制造都新购设备调整生产线,这类都是为了防控疫情。
3、政策: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解读:新政策相当于针对满足条件的生产疫情物资企业,去掉500万的限额。超过500万的也可以一次性扣除。
P.S.:享受政策的企业应该将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等相关的凭证留存备查。同时也要建立好对应的台账,从而准确核算税法和会计产生的差异。

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

国税总局【2020】10号文
1、政策: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解读:所有的疫情防控的医务人员、街道相关工作人员都属于防疫工作人员。
免税专项政策,不用算入到综合里。具体的补助标准是,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天300元予以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补助。补助是临时性的工作补助。
2、政策: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会计上计入管理费用劳动保护费。
解读:企业发放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目前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另外,福利费税前扣除标准是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

捐赠所得政策解读
国税总局【2020】9号文
1、政策: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组织或县以上政府其他部门捐赠现金或物资全额扣除。
解读:比如红十字和韩红基金。
2、政策:企业个人向医院捐赠物品全额扣除
解读:比如协和医院、金银潭医院,凭医院出具的接收单据。
3、政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进项不得抵扣,捐赠免增值税。
4、政策: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和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解读:个人捐赠一定要收集好采购进来的发票、境外收银条,医院开具的接收函,在汇算清缴的时候提供相关凭据在综合所得里面进行扣除。

关税政策解读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
政策: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扩大范围:进口物资增加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
增加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

社保政策解读
人社部【2020】11号文
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局【2020】6号文
政策:
1、除湖北外各省份,中小微企业从2月到6月免征企业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大型企业从2月到4月可对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减半征收;
2、湖北省从2月到6月可对各类参保企业实行免征。
3、阶段性的减半征收单位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从2月份开始,期限最长不超过5个月。对于2月份已经缴纳了社保费、医保费,将按照规定进行退抵扣,缓解企业经营困难。
4、6月底前,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在此期间对职工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还款的公积金贷款不做逾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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