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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暂估折旧等问题剖析

固定资产暂估折旧等问题剖析 君合信财税
2014-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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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不知不觉将满六年,在这六年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单独或联合

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不知不觉将满六年,在这六年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单独或联合发布了数量惊人的涉及企业所得税的相关税收政策。为了使企业更加全面地了解好国家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更加准确的执行好国家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胡说财税尝试着税里淘金,结合胡说财税多年的财税工作经验,以实际的财税案例作例证,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一系列具有重大影响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进行全面解读和剖析,供读者参考。

胡说财税关于企业所得税一系列的全面解读和剖析文章,将通过君合信官方网站、博客、微博、微信、《胡说财税》等媒体为大家呈现,敬请各位看官关注。

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全面剖析之五

国税函[2010]79号解析之固定资产暂估折旧等问题剖析

胡说财税就《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展开分析。79号文明确了所得税法实施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收问题,包括租金收入确认问题、债务重组收入确认问题、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免----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扣除问题、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问题以及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业务招待费计算问题等八大问题。虽然文件有点老,但依然有效且影响力较大,胡说财税还是对上述问题一一展开分析,为有关企业提供参考。

由于79号文的内容比较多,胡说财税今天就79号文中的固定资产暂估入账及其调整的税务处理问题进行分析以及免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扣除问题、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问题以及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业务招待费计算问题进行分析。

第一、固定资产暂估入账及其调整的税务处理问题分析

国税函[2010]79号明确: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首先分析会计法规的规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在此,我们必须明确一个会计事项:发票不是唯一的有效凭证,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真是反映企业的经济业务,纳税调整属于所得税调整事项。

79号文明确一下两个问题:

第一、固定资产折旧的税前扣除,必须有合法的扣税凭证,没有发票不允许税前扣除,这是税法的基本规则。

第二、在实际投入使用时,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取得或全额取得发票的,可以先按照合同规定金额入账计提的折旧税前扣除,但是必须在12个月内取得差额部分的发票,取得发票后有差异的还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案例:君合信公司定制一套档案管理密集柜,合同价格为12万元,2011年9月投入使用时按照合同价格确认为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5年,无残值),但是由于款项结算问题只取得发票9万元,其余发票预计2012年6月份取得,分析纳税调整事项。

1、2011年度:2011年账面按照12万计提折旧,折旧期3个月,折旧额0.6万元。按照本条款的规定,2011年度暂不需要就此事项做纳税调整。

2、2012年度:假设按照预计的时间取得发票,且发票金额总和预计金额相符,那么2012年度也无需就此事项做纳税调整。

3、假设于2012年10月份取得全额发票,由于取得发票时间超出了79号文的规定,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为已取得发票的部分,因此,2011年10月至2012年9月的12个月税前扣除折旧应当调整。

3.1:追溯调整2011年调整:2011年固定资产的计税依据为9万,税前扣除折旧为9×3/60=0.45万元,2011年账面计提折旧为12×3/60=6000元,纳税调增为0.15万元。

3.2:2012年汇算清缴时调整:2012年前9个月固定资产的计税依据为9万,税前扣除折旧为(9×9/60+12×3/60)=1.95万元,2012年账面计提折旧为12×12/60=2.4万元,纳税调增为0.45万元。2013年度记以后该事项不再纳税调整。

4、假设于2012年9月份取得发票,但是发票的总金额仅为10.8万元,实际支付款项依然是12万。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为已取得发票的部分,即10.8万元,与账面原值12万存在差异,因此,2011年10月后可税前扣除折旧应当均调整。

4.1:追溯调整2011年调整:固定资产的计税依据为10.8万,税前扣除折旧为10.8×3/60=0.54万元,2011年账面计提折旧为12×3/60=0.6万元,纳税调增为0.06万元。

4.2:2012年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时调整:固定资产的计税依据为10.8万,税前扣除折旧为10.8×12/60=2.16万元,2012年账面计提折旧为12×12/60=2.4万元,纳税调增为0.24元。

胡说财税对以上的分析是建基于追溯调整法进行分析的,当然也有不同意见的,认为适用未来调整法,欢迎各位讨论、批评指正,请联系胡说财税:jhxfinancial@live.cn

第二、关于免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扣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胡说财税再一次明确了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的税收待遇不同,不征税收入支出形成的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免税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允许扣除。同时需要注意的是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分摊比率的计算公式是 分摊比率= 年度账载毛利额/年度营业收入

第三、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问题

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胡说财税认为本条款实际是对企业的有利条款,且文件用了“不得”的两个字。企业不得不享受本条款带来的实惠,尤其对于筹建期较长的大公司来说意义重大。

以例释法:某企业2008年设立,由于需要建设生产基地和设备,筹建期较长,2010年开始生产经营。筹建期间除了已资本化的固定资产、生产线以外,08、09年费用化部分的支出均为500万。按照本条款执行,08、09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应为0,筹建期的亏损一次(或视乎情况分期摊销)计入2010年的所得税申报表。意味着该公司亏损弥补期延长了2年(或更长)。

延伸阅读:延伸阅读:参照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答疑内容,纳税人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一般认为应当是指企业的各项资产投入使用开始的年度,或者对外经营活动开始年度。

第四、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业务招待费计算问题

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胡说财税认为:

1、只有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方可按此条款执行,其投资收益和股权转让所得就是其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收入的用于来自于国税总局的解答),因此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

2、本条只明确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未明确可以作为广告宣传费的扣除基数,胡说财税认为不宜随意扩大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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