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新三板热点】要想挂牌,得先理清资本公积、留存收益转增资本所得税问题!

【新三板热点】要想挂牌,得先理清资本公积、留存收益转增资本所得税问题! 君合信财税
2015-08-03
2
导读:新三板挂牌之前,企业的股本通常会进行调整,通过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扩充股本规模最为常见。该事项的涉税问题应当引起企业的重视。


一 所有者权益账户中哪些项目可以转增资(股)本
  所有者权益账户有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本年利润、利润分配,其中,资本公积又可以分为资(股)本溢价和其他资本公积。其中盈余公积、本年利润、未利润分配、资(股)本溢价可以用于转增资(股)本,对于以下的四种情形形成的资本公积,不得用于转增资本:
1、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被投资方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产生的资本公积。
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产生的资本公积。
3、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产生的资本公积。
4、金融资产重分类时的差额产生的资本公积。
二 资本公积、留存收益转增资本所得税处理规则
(一)资(股)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
 1、投资方为企业的,投资方不确认税法收入(点我阅读)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2、投资方为自然人的,个人所得税处理规则,需要区分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情形,股份有限公司以股(票)本溢价转增股本的,不征个人所得税;有限责任公司以资本溢价转增股本的,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公司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的规定,用股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资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第289号)对198号文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范围做了经一步规定:“国税发[1997]198号文中所说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留存收益转增资本

留存收益包括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以及未分配利润,留存收益转增资本,其实质是企业将留存收益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向被投资方企业增资。


1、投资方为企业的,投资方确认为免税收入(点我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因此,股东为企业法人的,被投资企业的留存收益转增资本,法人股东按照投资比例增加的部分注册资本,属于免税收入,同时法人股东按规定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
2、投资方为自然人的,投资方应按照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点我阅读)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欢迎直接回复微信后台索取
资本公积、留存收益转增资本税收优化方案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君合信财税
1234
内容 333
粉丝 0
君合信财税 1234
总阅读1.8k
粉丝0
内容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