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9号)规定,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余额,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1.财税【2015】9号公式中,“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应当按照“累积年度(截至上年末)计提的可以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合计减去以前年度核销贷款金额。这种理解对吗?
2.当年准予税前列支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各类期末贷款余额-期初贷款余额)×对应计提比率上年核销的贷款损失。这个算式对吗?
3.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号)分类扣除贷款损失准备后,对正常类贷款可以按财税【2015】9号规定的1%的比率计提扣除?
答复
贷款损失准备的税会差异主要包括:
(1)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基数可能不同;
(2)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比例可能不同;
(3)会计核销的损失金额与当年允许扣除的损失金额可能不同;
(4)当年度收回的以前年度核销的贷款还要区分以前年度是否已在税前扣除。
会计处理
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资产包括客户贷款、拆出资金、贴现资产、银团贷款、贸易融资、协议透支、信用卡透支、转贷款和垫款等。企业(保险)的保户质押贷款计提的减值准备、企业(典当)的质押贷款、抵押贷款计提的减值准备,也通过“贷款损失准备”科目核算。
税务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9号)规定,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国家允许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允许按照贷款资产余额的1%在税前扣除。
纳税调整方法
本年度允许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A)=按税法规定本年末允许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资产余额×扣除比率-(截至上年末累计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本年度允许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本年度收回以前年度已获得扣除的贷款损失)
实际操作中,应当结合上式计算结果,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填报规则填写纳税申报表。
财税[2015]9号规定,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凡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号)的规定执行的,不再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至第四条的规定。据此,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正常类不得计提扣除贷款损失准备。
来源:高金平税频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