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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说┃备战汇算清缴【08】违约金、赔偿金的税务、会计处理你做对了吗

胡说┃备战汇算清缴【08】违约金、赔偿金的税务、会计处理你做对了吗 君合信财税
2016-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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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违约金在现代社会的经济活动中普遍存在,违约金条款有着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补偿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制裁违约方的作用。本期我们聊聊违约金涉税、赔偿金处理及会计实务。

2016-12-16 胡绵鹏 胡说财税




继备战汇算清缴系列【01】、【02】、【03】、【04】、【05】、【06】、【07】推出后,本期和大家聊聊违约金涉税、赔偿金处理及会计实务。


主题   

违约金在现代社会的经济活动中普遍存在,违约金条款有着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补偿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制裁违约方的作用。本期我们聊聊违约金涉税、赔偿金处理及会计实务。



提示   

适合阅读人群:企业财务总监、财务经理、财务主管,事务所从业人员。




违约金是否涉及流转税,支付违约金一方应当取得何种票据入账,双方企业所得税事项处理的注意事项都是企业关心的话题。对于合同违约金涉税问题,我们应从了解合同违约的概念和违约类型开始,对违约行为进行实质分析,才能真正解决问题。




1

违约的概念和违约的类型


违约的概念


违约是指合同当事人完全没有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


违约的类型 


  根据违约行为发生的时间,违约行为总体上可分为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实际违约又可分为不履行(包括根本违约和拒绝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履行和其他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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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又叫先期违约、事先违约、提前违约、预期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之前,明示或者默示其将不履行合同,由此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一项合同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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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违约

(一)不履行合同

不履行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届满时,合同当事人完全不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又分为“根本违约”和“拒绝履行”。根本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拒绝履行又叫履行拒绝、给付拒绝,是指履行期届满时,债务人无正当理由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二)不符合约定的履行

迟延履行是指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届满时,仍未履行合同债务。合同中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在债权人提出履行催告后仍未履行债务,就是迟延履行。质量有瑕疵的履行又叫不适当履行,是指债务人所作的履行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甚至因交付的产品有缺陷而造成他人人身、财产的损害。不完全履行又叫不完全给付,是指债务人虽然以完全给付的意思为给付,但给付不符合债务本旨。


(三)其他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

其他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主要是指违反法定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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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是否属于流转税应税行为的界定


未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情况下的合同违约金涉税分析


判断合同违约金是否属于流转税的应税行为,应看违约金是否依附着应税行为而附加收取,对于纳税人在未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营改增应税行为的情况下收取的违约金,不属增值税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即因预期违约和根本违约,无论是合同哪一方收取的违约金,均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已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情况下的合同违约金涉税分析 


对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已经发生,只是合同缔约方未能完全履行合同条款而产生的违约金,应当视具体情况进行涉税处理。

1

由于购货方或者购买服务方(以下简称付款方)未能完全履行合同,供货方或服务提供商(以下简称收款)向付款方收取违约金,应当作为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依据如下: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对于价外费用,增值税条例和营改增采取了不同的立法技术,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采取了正列举的方法,但是由于实际业务的复杂性,仍然会存在列举不尽的情况,留下税收漏洞。营改增实施办法采取了排除法立法技术,经排除两项特定费用不作为销售额的构成部分,任孙猴子七十二变,也能保证销售额的完整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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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收款方未能完全履行合同,付款方向收款方收取的违约金,不征增值税。

无论是增值税、营改增相关规定,均只规定了收款方向付款方收取的违约金应当作为价外费用,计算缴纳增值税,反过来付款方向收款方收取违约金的情况,不属于价外费用,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3

违约的证明材料及财税处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对于根本违约和预期违约,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不开具发票,双方收款收据作为赔偿金收付的合法凭证。

值得注意的是,收款收据只是证明违约事宜的必要凭证,双方通过法院判决、仲裁机构解决违约争端的应取得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仲裁机构的裁定书等书面证明材料,双方自行协商解决违约争端的,双方应签订违约事项谅解备忘书作为书面证明材料,赔付款项应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并保留转账记录单据,以作为赔付一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扣除凭证。

会计处理上收取违约金一方作为营业外收入,支付违约金一方作为营业外支出。   


(二)对于属于价外费用的违约金,应当根据应税行为的不同,收款方将违约金作为合同价款的一部分,开具发票给付款方。收款方确认为营业收入,付款方确认资产成本或成本费用列支。


4

特殊赔偿款涉税问题探讨






因产品(服务)质量,比如货物质量有瑕疵,服务延迟完成等问题或者由于付款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服务)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收款方给予购货方(服务)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不属于违约金的范畴,应认定为折扣、折让行为,已经开具发票的应当由收款方开具红字发票给付款方,尚未开具发票的,可按照实际结算价款开具发票。    

在特定情况下,也存在付款方向收款方收取赔偿金的情况。比如在运输业务中,对于贵重或者运输过程中容易损坏的货物,运输合同中约定货物出现损坏时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这类赔偿款如何定性呢?

合同法中运输合同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对承运人赔偿责任情形及赔偿约定均做出了规定。赔偿责任不作为运输费用的调整项目,而是独立于运费的赔偿责任,赔偿责任基于货物损毁的后果,并非一项应税行为,因此承运人向托运人支付的赔偿款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这一类赔偿事项,双方应以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仲裁机构的裁定书、违约事项谅解备忘书等作为书面证明材料,赔付款项(扣除责任人或保险赔付后)应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并保留转账记录单据,以作为赔付一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扣除凭证。


违约金、赔偿金的税务、会计处理相对比较复杂,如有疏漏不当之处,欢迎大家拍砖,更欢迎大家将案例发给胡说财税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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