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解析
研究与开发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本源,是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重要体现,是企业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强大推动力。创新、产权、知识、人才是核心资源,自主创新是第一要务。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企业应坚定不移地走自主创新之路,重视和加强研究与开发,并将相关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在竞争中赢得主动权,夺得先机。研发投入成果转化具有不确定性,高风险,高回报的特点,研发活动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能起到化解部分风险、国家和企业分担风险的作用,对企业的研发活动起到正面积极的推动作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3年9月29日联合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自2013年1月1日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大扩围,在116号文的基础上明确增加五项可加计扣除研发支出,进一步减少与财务核算的差异,也减少了地域执行差异,胡说财税今天为大家综合分析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希望企业依法用好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章--税收优惠章节的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加计扣除政策的原理是企业研发投入1元(符合条件),税法允许按照1.5元分期或当期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可以少缴0.125元,相当于国家财政给予企业研发投入的12.5%补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计扣除的税收文件有《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上述两个文件从加计扣除的内容、程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二、加计扣除的条件
116号文强调开创性且持续的研究开发活动: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且研发活动的范围必须在《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11 年度)》或《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
不少企业财务人员认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的前提是企业必须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胡说财税通过研读税法及国税发〔2008〕116号文,未发现有高新技术企业的限定,一般的企业只要在上述的框架内从事研发,其研发投入符合规定部分可以加计扣除。\
三、允许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支出项目
研究开发费用必须区分会计口径和税法上的加计扣除口径。企业会计核算研发费用执行的主要依据是《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该文件所列举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比较宽,而国税发〔2008〕116号文以及2013年的新文件财税﹝2013﹞70号这列举了税法允许加计扣除的支出范围,胡说财税归纳如下:(注红色部分系财税﹝2013﹞70号规定的自2013年1月1日起新增可加计扣除的研发支出项目)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和补贴;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和租赁费;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和验收费用;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
四、加计扣除注意事项
自新的所得税法实施以来,加计扣除从官方到企业都是摸着石头过河,有部分地方的税务部门也在116号文的基础上出台了相应的细则或指引,值得推崇,根据我们的实际经验,总结出以下的注意事项。
1、企业对研发的内容必须有完整的记录:包括立项、预算、人员结构、项目的进度、阶段新成果的验收、成果的验收等等流程的记录。
2、会计核算上必须对研发费用独立设置账目核算:具体原则如下必须在成本类科目设置研发支出科目,二级科目设置费用化支出和资本化支出,然后按照研发项目明细核算八大费用和其他费用。
3、委托外企业研发的部分,除必须取得受托方开具的发票外,必须由委托方提供研发支出的明细账,委托方只能按照受托方提供的研发支出明细账中的八大费用为加计扣除基数,而不是发票的全部金额。
4、按照所得税优惠备案的要求,备案类税收优惠申请必须在汇算清缴前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鉴于汇算清缴期税务机关工作繁忙,再次提醒企业一定要尽早提交资料,尽早通过税务机关的备案审核。另外,企业可能被要求先向当地科技部门申请研发项目的认定。2011年度深圳汇算清缴时,许多企业到了最后到税局申请备案,结果被告知要到科技部门做研发项目的认定,因此错过了7日的申请期限,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泡了汤,实在不应该。
5、会计核算应当计入研究开发费用而不得加计扣除的支出
116号文有几个关键词值得财会人员注意,第一是两个看得见的关键词:“直接、专门”,看不见的关键词是“等”字。在税务处理上,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更多的是强调与研发项目相关的直接支出,注重专属性。看不见的“等”字意味着只有列举的项目可以加计扣除,不得扩大加计扣除项目。
5.1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虽然是为研发项目而发生,但未在税法列举的范围内,不可加计扣除。
5.2房屋的折旧和租赁费。无论企业专门为研发购置或租赁的房屋,还是在共用的房屋按功能管理划分给研发部门作为研究开发之用,其折旧和租赁费均不得加计扣除。
5.3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管理费用。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管理费用包括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支出均不得加计扣除。
5.4非专用的无形资产、设备、模具等摊销、折旧。
5.5从有关部门和母公司取得的研究开发费专项拨款。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拨款并纳入不征税收入的研究开发费用,以及从有关部门和母公司取得的研究开发费专项拨款,在计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应予以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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