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 海关与贸易合规团队
税改新政主要内容
中国财政部、海关总署与国家税务总局三部门于2016年3月24日联合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结合此后财政部等11个部门于2016年4月6日公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清单》(2016年第40号公告,以下简称“40号公告”),针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税收政策(“税改新政”)基本确立。
根据通知,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改新政已于2016年4月8日起正式执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税类变化: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2) 商品清单变化:税改新政采用正面清单形式,共有1,142种品类商品列入40号公告的附件清单,其对应的商品编码亦同时在清单中列举。
(3) 交易限额变化:税改新政规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0元。
(4) 税率变化:就税率而言,限值以内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
(5) 纳税主体确定: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或物流企业可作为代收代缴义务人。
金杜观察
1. 新税制
在通知中,我们注意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不再采用原来的行邮税制,而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那么在税改新政的限额内,进口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将按照以下方式计征:
进口关税:按照通知要求,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定为0%。换言之,限值内的进口商品关税税额为0;超出限值则按照商品对应的关税税率进行征税。
进口环节增值税:根据税改新政要求,进口环节增值税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以进口商品普遍适用的17%的增值税税率为例:自2016年4月8日起,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在限值内,应按照实际11.9%(=17%×70%)的税率征收进口增值税。
进口环节消费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业务中的主要征收对象为酒类和部分化妆品,而税改新政同样暂定消费税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需要注意的是,税改新政的暂定调整方式是按应纳税额的70%征收,根据消费税从量计征与从价计征的不同计算公式,不能简单将该政策理解为按照消费税税率的70%征收。
由此,税改新政会对不同类型的商品产生不同影响。例如,在交易限额内,母婴产品、食品保健品的税负将会有所增加,而一些高档化妆品的税负将相应减少。
2.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模式
目前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具体形式主要包括两种:
一是集货模式,也叫“直邮进口”模式,是指境内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进口商品,自境外通过空运快件、邮件、海运包裹等方式直接送达境内消费者的贸易行为;
二是备货模式,也叫“网购保税进口”形式,是指进口商品入境后暂存于特殊监管区域内,境内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平台购买后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发货,以包裹形式送达境内消费者的贸易行为。
3. 正面清单管理
与原来跨境电子商务的负面清单管理方式不同,税收新政采用正面清单模式,对具体商品品类以及其对应商品编码(税则号列)进行详细列举,不再存在模糊地带,跨境电商企业通过查阅该清单即可确认允许进口的商品种类。其中,首次进口的化妆品以及应当实施注册而未经注册的婴幼儿配方奶粉并不在清单范围内。
对于列入清单内的商品,可以免于向海关提交相关许可证件;但从商检角度而言,清单内商品仍应按照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检验检疫。此外,根据前述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业务的分类,直购商品免于验核通关单;网购保税商品“一线”进区时需按货物验核通关单、“二线”出区时免于验核通关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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