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 银行部
2014年7月28日, 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发布了《项目资产支持计划试点业务监管口径》(资金部函[2014]197号)(以下简称“《监管口径》”), 这是自去年底保监会暂停受理项目支持计划审批后首次颁布的行政部门规范性文件, 虽然该《监管口径》并非是各方所期待的“备案制”体制项下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起设立项目资产支持计划注册标准概览》, 但该《监管口径》的适时出台也意味着以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项目资产支持计划为形式的结构性融资产品仍将继续沿袭审批制重启在即。
在《监管口径》出台之前, 此类项目资产支持计划产品没有明确对应的监管规范性文件, 保监会实践中是参照基础设施类债权计划的审批形式, 就每个项目资产支持计划试点项目以“一事一议”的形式进行审批。此次《监管口径》出台, 但相关措辞仍然重申了项目资产支持计划产品仍然属于试点业务类型。根据第一批试点项目资产支持计划所总结的审批经验, 保监会在《监管口径》中对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的创设发行以及基础资产的选择提出了更细化的要求:
对基础资产的范围进行了列举
《监管口径》明确基础资产种类限于信贷资产(企业商业贷款、住房及商业性不动产抵押贷款、个人消费贷款、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贷款、信用卡贷款、汽车融资贷款)、金融租赁应收款和每年获得固定分配的收益且对本金回收和上述收益分配设置信用增级的股权资产。上述条款以列举法框定了保监会在试点阶段可接受的基础资产类型。
排除部分基础资产类型
相比此前的《注册标准概览(征求意见稿)》中描述的基础资产范围, 商务部审批租赁公司的租赁应收款、汽车租赁公司的租赁应收款、特许项目经营权及基础设施收费权、商业物业不动产在此次发布的《监管口径》中被排除。
给“明股实债”资产的证券化创造可能
《监管口径》首次明确提出可获得固定分配的收益且对本金回收和上述收益分配设置信用增级的股权资产, 这使得项目资产支持计划装入“名股实债”的财务投资资产具备了操作的可行性。但此类股权资产需要满足以包括保证担保、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的方式进行信用增级。
收益权模式的叫停
《监管口径》在描述基础资产时仅提及可特定化的财产, 并未提及“财产权利”, 因此我们认为此前部分试点交易中采取不转让资产而转让所创设的收益权的模式将可能不再被接受。
对结构与运行提出具体要求
除上述基础资产的审慎准入外,《监管口径》亦对交易结构明确提出了8项要求,包括结构简单明晰,募集资金投向基础资产的路径清晰,不存在两层或者多层嵌套;原始权益人具备持续经营能力,能够保障基础资产产生现金流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无重大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和法律风险;建立资产隔离机制,确保支持计划财产独立于原始权益人、受托人、托管人、受益凭证持有人及其他业务参与机构的固有财产;建立相对封闭、独立的基础资产现金流归集机制;建立托管机制,托管人具备保险资金托管资质;建立基础资产管理机制,委托原始权益人或其他有业务资格的机构履行贷款服务等职责,等等。
二级市场
《监管口径》并未提及对此类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的受益凭证二级市场交易的管理, 我们理解这也是和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的投资者主要为保险资金相关,保险资金大多以持有至到期为主,项目期间内没有过多的流动性要求。所以整体而言,项目资产支持计划仍定位于向机构投资者的私募发行,暂无向公开发行或公开交易过渡的迹象。
与证监会、银监会体系项下资产证券化审批模式比较
与目前市场预期证监会体系项下资产证券化将采用的“负面清单”备案制管理模式、以及预期银监会对信贷资产证券化将采用的常态化备案制管理等相比,《监管口径》更像是为消化存量项目之目的而开启的过渡性通道,根据我们的市场观察,不排除保监会在过渡期结束、市场更趋成熟之后,出台新的备案制监管办法的可能。
钟鑫:银行部合伙人。联系方式:zhongxin@cn.kwm.com 查看作者简历,请点击屏幕左下方“阅读原文”。
胡喆:银行部资深律师。联系方式:huzhe@cn.kw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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