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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信部拟发布相关规定加强对移动电话/设备预置应用软件的监管

中国工信部拟发布相关规定加强对移动电话/设备预置应用软件的监管 金杜研究
2016-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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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 韦理察(Richard Wigle)中国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移动电话/设备(包括智能手机


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 韦理察(Richard Wigley)

中国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移动电话/设备(包括智能手机、智能平板电脑以及智能手表)时常常发现这些电话/设备安装有预置的应用软件。这些应用软件可能对实现电话/设备的功能有重要的作用,或者也可能是制造商/经销商为了向用户提供增值服务/功能而安装的。但是,中国用户对于这些电话/设备中的某些预置应用软件的担忧也在日益增长,一些用户称这些应用软件可能具备一些他们并不想要的功能,例如监视甚至窃取他们的个人信息或者产生不必要的流量[1]。这些用户希望在购买时可以首先被告知这些应用软件的存在,并且需要时可以删除这些软件。目前在一些案件中,已有就这些预置应用软件而提起的诉讼。[2]在这种情况下,中国政府针对预置应用软件出台指导性法规也就不足为奇了,下文将对此进行论述。

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信部”)于2015年底发布了《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APP)预置和分发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为“征求意见稿”或“应用软件管理规定”),其中的若干规定可能将极大地影响目前中国智能手机/设备提供者及其应用软件提供者的商业模型/产品供应。[3] 征求意见稿还赋予了工信部宽泛的监察与执法权。[4]征求意见稿中针对上文提到的用户关于预置应用软件的担忧所作出的重要条款将在下文进行讨论,其中包括:

征求意见稿第五条第二款:

“……生产企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必须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不得调用与所提供服务无关的终端功能、强行捆绑推广无关应用软件,未经明示且经用户同意,不得实施擅自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强制开启应用软件、违规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等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和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 [5]

应用软件管理规定的这些宽泛的条款为“生产企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施加了更多的责任,违反上述条款可能会引发潜在的诉讼,例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起的诉讼。[6]

此外,第五条第三款对以下流程进行了规定:

“……委托相关企业为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提供代收费的企业,应当采取必要技术措施,加强对计费代码的安全保护,防范其被篡改、伪造和滥用,杜绝不明扣费;收费企业应对用户确认信息和计费原始数据至少保存5个月,并为用户查询提供方便”。[7]

第五条第四款是针对移动电话/设备制造商所做的规定,要求他们必须:

“……采取有效措施约束代理商,未经用户同意不得擅自在移动智能终端中安装应用软件,并提示用户终端在销售渠道等环节被装入应用软件的可能性、风险和应对措施。”

综上,第五条的规定为移动电话制造商/经销商规定了明确的要求。在许多情况下,这些制造商/经销商可能已经符合了上述规定,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上述规定可能会迫使他们对其目前各自的商业模式/产品供应作出调整。

这份征求意见稿对于预置应用软件还做出了进一步的要求,不仅要求这些应用软件不能在使用中侵犯用户权益,并且还要求将这些应用软件的存在以及性质适时通知用户。征求意见稿的第六条包含了对生产企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如应用软件商店)的规定,要求其应当向用户明示以下信息:

“生产企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均应通过用户提示、企业网站等方式明示所提供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的信息,包括名称、功能描述、卸载方法、开发者信息、软件安装及运行所需权限列表等,明确告知用户应用软件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内容、目的、方式和范围等。” [8]

此外,第六条还要求“生产企业应在终端产品说明书中提供预置软件列表信息”并且“涉及收费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应严格遵守明码标价等相关规定,明示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明示内容真实准确、醒目规范,经用户确认后方可扣费。” [9]

其中,后一款的规定解决了用户关于应用软件乱收费的担忧,例如在用户不知情或未经用户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收费。

第七条对于在特定情况下用户希望能够卸载这些预置应用软件的诉求作出了规定:“生产企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确保除基本功能软件外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可卸载。[10]”这一规定规制了两个关键的问题:首先,它明确了“基本功能外的软件”应当可以被用户卸载;其次,第七条第一款里对“基本功能软件”进行了定义:

“保障移动智能终端硬件和操作系统正常运行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主要包括操作系统基本组件、保证智能终端硬件正常运行的应用、基本通信应用、应用软件下载通道等。终端中预置的实现同一功能的基本功能软件,至多有一个可设置为不可卸载。” [11]

此外,第七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

“生产企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确保所提供的除基本功能软件之外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可由用户方便卸载,卸载后不影响移动智能终端的正常使用,且移动智能终端中附属于该软件的资源文件、配置文件和用户数据文件等也应能够被方便卸载和删除。” [12]

以及

“生产企业应确保已被卸载的预置软件在移动智能终端操作系统升级时不被强行恢复。” [13]

应当注意的是,上述规定强调了用户应当可以“方便”地完成卸载。此外,这类应用软件也不能在操作系统升级时被重新安装至设备中。

征求意见稿的投稿时间已于2015年12月18日截止,其最终版本可能会在此之后很快颁布(但是无法确定具体日期)。此外,最终的应用软件管理规定也很有可能与该征求意见稿相类似。在这种情况下,若智能手机/智能设备的生产企业、应用软件商店以及其他相关主体想要遵循应用软件管理规定所提出的新要求,其可能会面临极大的挑战。

注:

1 Ma Si, Empowering users to tame pesky pre-installed apps, 中国日报, 2016年1月4日,第13页

2 参见姚一诉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深圳市风驰电讯发展有限公司及李春粦案,(2014) 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798号,法院判决被告胜诉。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与信息技术部,《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APP)预置和分发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2015年11月18日发布。

4 同上。

5 同上,第五条第二款。

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最后修改时间2013年10月25日,于2014年3月15日生效,第48条。

7 同脚注iii,第五条第三款。

8 同上,第六条。

9 同上。

10 同上,第七条。

11 同上,第七条第一款。

12 同上,第七条第二款。

13 同上,第七条第三款。

原文为英文,本文为译文,本文的发表仅为信息参考所用,在任何情况下均不构成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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