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业营改增重大变化之一
销售附带赠送电信服务、识别卡、电信终端增值税征收方式的重大变化
《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电信业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业服务的,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上述规定意味着电信业“买送”业务的增值税征收方式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改变了赠送电信业服务不征营业税、赠送实务(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不征增值税的办法,改为现在分别核算、各自缴纳增值税的办法征税。
如何确定主、付服务(商品)的公允价值,将很大程度上影响电信企业的税负,我们拭目以待,看看几大运营商将如何确定各自的销售额。
附:电信业买送不征税的相关文件
1、《关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及其分公司和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322号)
2、《关于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和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有关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778号)
3、《关于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8号)
4、《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子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税函〔2007〕41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