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全面剖析之七
营改增后税前扣除合法凭证的注意事项
导 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不知不觉将满六年,在这六年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单独或联合发布了数量惊人的涉及企业所得税的相关税收政策。为了使企业更加全面地了解好国家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更加准确的执行好国家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胡说财税尝试着税里淘金,结合胡说财税多年的财税工作经验,以实际的财税案例作例证,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一系列具有重大影响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进行全面的解读和剖析,供读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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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税前扣除合法凭证的注意事项
2013年,营改增税制改革已经进入了深水区,胡说财税归纳整理营改增后税前扣除合法凭证种类的变化,以便企业分辨取得的财务票据、凭证是否正确,规避由此带来的税收风险,顺利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第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是新税法中关于税前扣除的一项总的最基本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至三十三条,则分别对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及其他支出作了明确界定。
除了上述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还应当遵循如下原则:
1、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2、配比原则。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3、相关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4、确定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5、合理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第二、扣除凭证形式上必须具有合法性
形式合法性不能完全保证内容的真实性,但形式合法性却可以使整个税收链条不至于中断,在“以税控票,以票控税”的征管形势下,只有索取了合法的扣除凭证,尤其是发票,才能合理保证前链条没有偷漏税。因此保证扣除凭证形式上的合法性是纳税人躲不掉,绕不开的重要税务管理事项。
第三、实施营改增税制改革后,在扣除凭证的合法性上又给纳税人提出了要求,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购买那些服务需要索取增值税发票
营改增试点开始后发生的营改增应税服务项目,均应当索取增值税发票。截至2013年12月31日,营改增应税服务项目有,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具体的项目还需要关注财税[2013]37号文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相关内容。
2、企业购买服务取得发票时,应当注意服务提供商的所在地以及服务的发生时间
由于我国目前的营改增试点是一个有序推进的税制改革,部分行业部分地区先行先试,逐步扩围,一步一步增加试点地区和试点行业。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等开展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的试点;北京市应当于2012年9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江苏省、安徽省应当于2012年10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福建省、广东省应当于2012年11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应当于2012年12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到2013年8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按照财税[2013]37号规定试点营改增。企业在发生购买营改增服务时,应当结合各地区不同的营改增实施试点和营改增应税服务项目的变化,做到属于营改增的,坚决取得增值税发票,不属于营改增的,应当取得地税的营业税发票。
3、税前扣除金额的变化
营改增后,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符合抵扣要求的,其进项税额允许从纳税人的销售税额中扣减,因此这部分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第四、扣除凭证的日常管理要求
1、支付给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如货物供应商公司、服务(广告、设计、技术服务等)供应商、运输公司等)且属于收款方应税行为性质款项的,应提供收款方开具的发票,值得注意的是大部分地区已经要求发票上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而非财务章。
这里要注意一点,即使是免税项目,也应当开具普通发票,比如符合条件的技术开发服务,又比如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金额在起征点以下的。
2、对不属于正常生产经营领域而支付给我国境内的行政事业单位的,且上述单位收取的属于国家或省级财税部门列入不征税名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以其所开具的财政收据为合法有效凭证。如房产局、土地局、规划局、公安局、质监站、防疫站、消防局、市容管理等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提供收款方开具的财政部门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收据。
3、支付给境外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外汇付汇凭证、外方公司的签收单据或出具的公证证明外,还需要注意代扣代缴流转税和所得税的义务是否履行。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合法的记账核算凭证。
4、、其他符合相关税收政策的会计凭证。如企业支付给工人发生的支出时,根据工人的工资发放表(收款人签字确认或银行支付证明)结合劳动合同进行确认。再比如内部成本结转凭证,要求纳税人按照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新企业会计准则等会计法律、法规执行,比如成本结转要求企业在记帐凭证后必须附有详细的成本结转资料等。
5、扣除凭证和发生的经济业务必须相符。扣除凭证应当结合经济合同、收发货单据、内部管理单据等以证明其真实性。比如购买货物取得的发票,应当有货物的签收单、入库单、银行支付凭证、购销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协议、订单等文件作为佐证;又比如支付工资,应当有劳动合同、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等作为佐证;再比如对于会务费支出,除提供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材料外,建议提供发票开具方出具的会议费用清单(租用会议场所费用、会议资料费、交通费、茶水费、餐费、住宿费等);对于差旅费列支范围应仅限于异地出差,差旅费的证明材料除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外;对于办公用品支出必须提供售货方提供的办公用品清单。
汇算清缴是一项系统的财税工作,合法扣除凭证的收集是基础,有赖于财务人员在日常工作中的细致工作,限于篇幅,笔者粗略归纳总结扣除凭证的注意事项,尤其要注意的是向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取得票据需要注意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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