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深圳市地税局发布通知,根据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4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有关数据,依据税法规定,调整提高了“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收入”、“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市民取得工资薪金收入缴纳个税可得更多扣除。
调高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标准
根据个人所得税管理的相关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据此,我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免税标准提高至217953元,较去年上调30096元。因此,纳税人在取得上述标准范围内的离职补偿,将能享受更多的税收减免优惠。但对于超过的部分,仍需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提高住房公积金和年金的缴存基数上限
根据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其中,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这也就是说,单位和个人在缴存公积金,以及个人缴存年金缴费的时候,其用于计算的工资基数不能超过18163元。即时在达到最高缴费基数和最高缴存比例的情况下,住房公积金和年金的最高扣除限额分别为2179.6元、726.5元,较上年提高了300元和100元。而对于单位或纳税人超过比例或标准缴存的,需将超过部分,并入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可允许税前扣除的额度计算如例。
缴付住房公积金或年金时,其实际工资计税基数为N元,缴付比例为M,则其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如下:
备注:住房公积金的缴付比例上限a%为12%,年金个人缴费部分的比例上限a%为4%。
附: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部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及免税标准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的规定,依据市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计算,深圳市2014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054.25元,现将我市部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及免税标准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我市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18163元。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交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免税标准调整为217953元(含本数);超过的部分,仍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其中工资计税基数不得超过18163元。超过规定标准缴付的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施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标准的通知》(深地税发〔2014〕138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扣除政策标准的通知》(深地税发〔2014〕137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7月30日
来源: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