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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筹划之销售产品节税有妙招

税务筹划之销售产品节税有妙招 君合信财税
2015-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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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纳税人在不违反法律、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可通过对经营、投资等活动的参排和筹划,尽可能减轻税收负担。


方案一
采用“先销售后包装”方式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纳税人将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以及适用税率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根据销售金额按应税消费品的最高税率纳税。


习惯上,工业企业销售产品,都采取“先包装后销售”的方式进行。按照上述规定,如果改成“先销售后包装”方式,不仅可以大大降低消费税税负,而且增值税税负仍然保持不变。


某日用化妆品厂,将生产的化妆品、护肤护发品、小工艺品等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每套消费品由下列产品组成:化妆品包括一瓶香水30元、一瓶指甲油10元、一支口红15元;护肤护发品包括两瓶浴液25元、一瓶摩丝8元、一块香皂2元;化妆工具及小工艺品10元、塑料包装盒5元。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护肤护发品17%,上述价格均不含税。


按照习惯做法,将产品包装后再销售给商家,应纳消费税为:

(30+10+15+25+8+2+10+5)*30%=31.5(元)。


若改变做法,将上述产品先分别销售给商家,再由商家包装后对外销售,应纳消费税为:

(30+10+15)*30%+(25+8+2)*17%=16.5+5.95=22.45(元)

每套化妆品节税额为:
31.5-22.4=9.1(元)


方案二
改变包装物的作价方式

企业如果想在包装物上节省消费税,关键是包装物不能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应采取收取“押金”的形式,而此项押金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回,就可以不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消费税。


某汽车轮胎厂,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某月销售汽车轮胎500个,每个轮胎售价500元(不含增值税),这批轮胎耗用包装盒500只,每只包装盒售价20元(不含增值税),轮胎的消费税税率为10%。


那么,该汽车轮胎厂对包装盒如何处理,才能最大限度地节税?如果企业将包装盒作价连同轮胎一同销售,包装盒应并入轮胎售价当中一并征收消费税。应纳消费税税额为:(500*500+20*500)*10%=26000(元)。


如果企业将包装盒不作价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每只包装盒收取20元的押金,则此项押金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该企业应纳消费税为:

500*500*10%=25000(元)


如果押金在规定期限内(一般为1年)未收回,应将此项押金作为销售额纳税。


由于收取的押金作为价外费用,应属含税的款项,应将押金换算为不含税收入计征税款。该企业应纳消费税为:

500*500*10%+20*500÷(1+17%)*10%=2991.45(元)。


由此可见,该轮胎厂只有将包装盒收取押金,且在规定期限内将包装物押金收回时,才可以最大限度地节税。



来源:中国税务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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