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包括两方面:货物与劳务税优惠(见表一)、企业所得税优惠(见表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按照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由此可见,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且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小微企业来说,只要能分别核算销售额和营业额,就可以分别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
并非所有的企业都可以享受“小微”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所以,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来说,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得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文件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按照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因此,自2014年10月1日起,对于小微企业来说,在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时,没有对定期定额户予以限制。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由此可见,对于小微企业来说,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来源:中国税务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