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四省一市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

四省一市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 君合信财税
2026-06-08
1

提示阅读本文可能需要15分58秒。

图片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6年第1号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提升增值税纳税申报服务和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决定在上海市按照“双轨验证、单轨运行、全面推广”的步骤,稳妥有序开展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6年6月5日起,在上海市的部分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中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确定。试点纳税人在试点期间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

  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

  1.《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封面);

  2.《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

  3.《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主表》;

  4.《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表)及附1《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附2《扣除项目明细》、附3《简易计税明细》;

  5.《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情况明细表)及附1《本期加计抵减情况明细》;

  6.《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三)》(附加税费情况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三)》(附加税费情况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7.《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三、税务机关根据试点纳税人填写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提供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的简化定制服务。

  四、试点纳税人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的首个申报期,应将上期期末余额按规定结转至本期《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对应栏次中。

  五、试点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办理申报时,如遇重大疑难业务或系统功能问题,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六、本公告自2026年6月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阅读原文下载):

  1.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

  2.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填写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6年6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


江苏省税务局公告〔 2026 〕 2号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提升增值税纳税申报服务和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并决定在江苏省按照“双轨验证、单轨运行、全面推广”的步骤,稳妥有序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6年6月1日起,在江苏省的部分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中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确定。试点纳税人在试点期间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

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包括如下内容:

1.《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封面);

2.《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

3.《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主表》;

4.《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表)及附1《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附2《扣除项目明细》、附3《简易计税明细》;

5.《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情况明细表)及附1《本期加计抵减情况明细》;

6.《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三)》(附加税费情况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三)》(附加税费情况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7.《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三、税务机关根据试点纳税人填写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提供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的简化定制服务。

四、试点纳税人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的首个申报期,应将上期期末余额按规定结转至本期《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对应栏次中。

五、试点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办理申报时,如遇重大疑难业务或系统功能问题,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六、本公告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xls

2.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填写说明.docx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6年5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

2026年第1号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提升增值税纳税申报服务和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决定在陕西省按照“双轨验证、单轨运行、全面推广”的步骤,稳妥有序开展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6年6月1日起,在陕西省境内的部分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中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确定。试点纳税人在试点期间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

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

1.《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封面);

2.《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

3.《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主表》;

4.《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表)及附1《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附2《扣除项目明细》、附3《简易计税明细》;

5.《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情况明细表)及附1《本期加计抵减情况明细》;

6.《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三)》(附加税费情况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三)》(附加税费情况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7.《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三、税务机关根据试点纳税人填写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提供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的简化定制服务。

四、试点纳税人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的首个申报期,应将上期期末余额按规定结转至本期《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对应栏次中。

五、试点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办理申报时,如遇重大疑难业务或系统功能问题,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六、本公告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xls

2.《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填写说明.docx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6年5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 2026年第3号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提升增值税纳税申报服务和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并决定在湖北省按照“双轨验证、单轨运行、全面推广”的步骤,稳妥有序开展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6年6月1日起,在湖北省的部分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中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确定。试点纳税人在试点期间应当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

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包括如下内容:

1.《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封面);

2.《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

3.《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主表》;

4.《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表)及附1《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附2《扣除项目明细》、附3《简易计税明细》;

5.《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情况明细表)及附1《本期加计抵减情况明细》;

6.《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三)》(附加税费情况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三)》(附加税费情况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7.《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三、税务机关根据试点纳税人填写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提供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的简化定制服务。

四、试点纳税人按照本公告规定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的首个申报期,应当将上期期末余额按照规定结转至本期《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对应栏次中。

五、试点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办理申报时,如果遇到重大疑难业务或系统功能问题,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六、本公告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xls

   2.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填写说明.doc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26年5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


来源:河北省税务局


为了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提升增值税纳税申报服务和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决定在我省按照“双轨验证、单轨运行、全面推广”的步骤,稳妥有序开展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6年6月1日起,在我省部分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中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确定。试点纳税人在试点期间应当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

  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

  (一)《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封面);

  (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

  (三)《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主表》;

  (四)《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表)及附1《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附2《扣除项目明细》、附3《简易计税明细》;

  (五)《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情况明细表)及附1《本期加计抵减情况明细》;

  (六)《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三)》(附加税费情况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三)》(附加税费情况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七)《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三、税务机关根据试点纳税人填写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提供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的简化定制服务。

  四、试点纳税人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的首个申报期,应当将上期期末余额按照规定结转至本期《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对应栏次中。

  五、试点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办理申报时,如遇重大疑难业务或系统功能问题,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六、本公告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

2.《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填写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6年5月29日




图片


速递栏目介绍 ►►


“君合信财税”公众号之“速递”栏目,专门刊载国家、部分地方政府下发有关财税方面的政策性文章,包括但不限于公告、通知、条例、官方解读等。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君合信财税
1234
内容 333
粉丝 0
君合信财税 1234
总阅读1.8k
粉丝0
内容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