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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受伤的总是我——海关特许权使用费稽查,你准备好了吗?

为什么受伤的总是我——海关特许权使用费稽查,你准备好了吗? 金杜研究
2017-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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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关于特许权使用费海关稽查的那些事。

原“金杜说法”微信公号,感谢关注!

近期,海关在全国范围内对企业向境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情况开展专项稽查,稽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中是否存在少报漏报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情况。对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金额较大、同时有产品或设备进口的企业将被海关重点关注,要求开展自查或实施稽查。应对专项稽查专业性强,技术难度高,涉及的法律问题错综复杂,企业一旦应对不当,可能导致被补征高额税款,同时对集团内其他关联企业产生负面的连锁反应。

本系列围绕专项稽查涉及的重要、疑难法律问题以及双方争议的焦点等,进行分析探讨,尝试把握海关对特许权使用费稽查的思路、方法和关注重点,旨在帮助企业制定现实可行的的应对方案或预案,降低合规风险。本篇为该系列的第一篇,祝您阅读愉快!


人物



S先生,某跨国企业中国管理总部的税务总监,最近比较烦。




F律师,KWM海关法专家。



故事……

S先生所在的跨国公司是一家知名汽车零配件生产商,在国内投资设立了5家生产型企业。各工厂从母公司进口部分零部件进行生产加工,同时与母公司分别签署了《技术使用许可合同》,根据合同约定每年按成品净销售额的5%向母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最近,这些工厂接二连三被海关稽查,有些已经收到《海关稽查通知书》,有些被要求开展自查。S先生在各地工厂间频繁出差,疲于应对。这边,2家工厂(A、B工厂)与所在地海关经过艰苦卓绝的磋商,好不容易就不予补税达成了初步共识,那边,另一家工厂(C工厂)却在未经管理总部批准,且没有深入研究和搞懂海关审价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就自作主张和海关达成了自愿补税的约定。各工厂的交易模式和技术使用许可合同的内容都大同小异,这下好了,A、B工厂所在地的海关拿着C工厂的补税决定找上了门,直接推翻了之前达成的初步共识,要求A、B工厂也同样进行补税。 

仿佛一夜回到解放前的S先生啊,似乎受到了成吨的伤害,一筹莫展的在名片盒里翻寻海关法专家的信息,抱着试试看的心情,忐忑的拨通了KWM海关法专家F律师的电话。

“F律师,关于特许权使用费海关稽查的事,我有几个问题想请教。”。

Q1:我们是不是被海关盯上了?

F律师扶了扶额头:最近我和我的小伙伴们正在协助多家企业应对海关特许权使用费专项稽查或解答客户相关法律咨询,不少客户也问过类似的问题,被“盯上”的应该不止贵集团一家。 

其实,海关特许权使用费专项稽查行动从2015年就开始了,第一阶段主要集中在汽车和电子产品等重点行业,从2017年开始的第二阶段,已扩展到了几乎全行业,包括食品药品、化妆品、服装、手表、机械设备、电子元器件等行业。海关主要关注企业非贸易项下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等费用是否应计入而未计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贵集团是汽车零配件行业的知名生产商,非贸项下对外支付的特权使用费金额也很高,加上各工厂从境外母公司每年都有进口大量的零部件,自然会成为海关关注的重点。 

但“受伤”的不仅仅是贵集团,每年向境外母公司或关联公司支付高额特许权使用费,同时从境外母公司或关联公司进口设备、货物或零部件的跨国公司,很多都被“盯”上了。据我们了解,海关应该已经掌握了企业对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数据和具体情况,对符合上述情况同时特许权使用费金额较高的企业会予以重点关注。

Q2:海关稽查有什么套路么?

F律师喝了口咖啡:就本次专项稽查而言,通常的做法是:

  1. 先召集企业开展政策宣讲,引导企业自查,并对自查发现问题主动披露;

  2. 审核企业的自查报告和主动披露报告;

  3. 对于自报情况和主动披露情况,海关视情开展复核复查或专项稽查。

这三步看似简单,可能步步“惊”心。对于重点集团公司的稽查情况,海关内部应该是建立了相互间的沟通联络机制,因此,一旦集团内一家公司对应不当,不但自身可能被补征高额税款,还有可能对集团内其他关联企业产生负面的连锁反应。 

贵集团的情况并非特例,不少跨国公司也遇到了同样的困扰。对此,我们通常建议客户:跨国公司总部或管理公司应高度重视本次专项稽查,在集团层面进行提前部署和应对,包括对海关审价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统一的应对预案;要求各集团公司在总部主导下采取统一行动,避免各自为政。

Q3:海关怎么会突然对特许权使用费开展大规模专项稽查?

F律师:这次行动不是海关的一时兴起,主要的背景和原因有几点。 

首先,“应税特许权使用费”事后计提、支付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在货物进口通关时难以征税,只能通过事后的稽核查的方式补征税款。 

从法律层面上看,单纯的技术贸易、服务贸易并不属于海关税收的管辖范围,但是,如果企业在购买进口货物的同时,又发生了一项技术贸易或服务贸易,该等贸易随附于货物贸易同步发生且符合法定应税条件的话,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其涉及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当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换言之,应当缴纳关税及相关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款。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应税特许权使用费”。像贵司按照成品净销售额的一定比例计提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1. 在货物进口时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无法准确计量。如贵集团是按照成品净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收取特许权使用费的,在货物进口时,由于成品实际尚未发生国内销售,也没有计提并对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所以无法确定应计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特许权使用费的金额。 

  2. 特许权使用费与进口货物难以一一准确对应,无法确定适用税率。在上述计提、支付模式下,即使海关判定特许权使用费与进口货物有关的,也无法判定具体与哪一批进口货物有关。这就导致了特许权使用费征税适用的税率不能确定。 

  3. 特许权使用费的申报存在滞后性,且企业补充申报没有时限上的强制性规定。对于特许权使用费的申报,只能在量化分摊确定具体金额后才能申报,这就导致了特许权使用费的申报必然存在滞后性。虽然《进出口关税条例》和海关总署2009年第49号公告、2012年第42号公告中规定了进出口收发货人可以主动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但都没有明确规定补充申报时间的强制性规定。 

上述特点导致了在进出口环节,海关无法对应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的特许权使用费部分进行征税,在企业没有主动补充申报的情况下,海关只能事后通过稽核查的方式补征税款,并以此确定今后企业补充申报的依据。 

其次,对在境外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而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各国通常都可以抵扣,部分国家还能双重抵扣,这就导致有些公司在税务安排上,为了避税节税,热衷于将应计入进口货物价格的特许权使用费转为非贸易项下的支付。实际上,对这个现象,不仅仅海关,税务部门也在高度关注。 

“那就是说,如果这次海关稽查认定需要补税的话,以后每年都要补税?” S先生有些心急的追问到。

F律师肯定的说:是的,在货物贸易安排没有变化的情况下,海关会按照此次认定的标准要求企业每年定期补充申报补税,这将对企业造成长远的税收影响。

Q4:对特许权使用费,生产工厂已经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和增值税,海关再征收税款,这不是双重征税吗?

F律师:站在企业的角度来看,对同一笔特许权使用费,既要在国税局纳税,又要在海关纳税,看起来的确是重复征税。 

但从海关的立场看,课税对象和纳税义务人不同,不构成双重征税。海关是对进口方的进口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税务局是对境外主体的特许权收入征收所得税和增值税。因此,以双重征税的理由向海关抗辩的,是一条死胡同。 

“那有没有什么现实可行的方案解决我们集团公司面临的困境?有没有办法可以避免双重征税?”…… S先生这下可是真着急了,抛出了N个问题。 

F律师微微一笑:要么,还是找个时间我们当面聊吧。

作者丨冯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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