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上篇文章【一文读懂新《药品管理法》对进口药品监督之影响(上)】中我们详细梳理了新《药品管理法》出台后海关对于境外药品在进口环节的监管要求与具体通关流程,并初步提示了药品进口过程中应当防范的“雷区”,本篇文章将以案说法,进一步分析药品进口责任主体在进口、销售环节可能面临的行政及刑事风险。
摘掉“假药”帽子后,“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还可能导致哪些法律责任?
拓展
“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确为假药、劣药时,仍按假药、劣药处理
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将“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从“假药”中分离出来,让仅因行政许可手续不完备的进口药免于刑事责任,显然是为了避免“药神”悲剧的一再上演。但是,从体系解释的角度出发,我们认为《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条将“假药”、“劣药”与“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以并列方式提出,本身就要求三者涵摄范围不应存在重叠,进而要求“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不能是“未经批准进口的假药”或“未经批准进口的劣药”。否则,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2]、第一百一十七条[3]对假药、劣药的处罚规定做出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然将承担【销售假药罪】的刑事责任。
被牵连犯“淡化”的走私风险值得注意
在现有进口未经批准药品最终被认定为“销售假药罪”的案例中,除了电影《我不是药神》中的男主角“程勇”被判走私和销售假药数罪并罚外,现实版的“药神案”几乎都只被判处【销售假药罪】一罪。从理论上讲,这类案件可能属于刑法中的牵连犯,即犯罪的目的行为与原因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的罪名,且目的行为和原因行为存在牵连关系,比如走私这些药品就是为了在境内销售,因此属于科刑的一罪。从实践角度出发,如果“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在报关环节被查处,则不可能发生后续的销售行为;同样,如果药品已经流入境内,则药监局和公安局会依照职权直接处理,也不会再将案件移送到海关缉私部门。因此,目前呈现在公众面前的销售假药判例基本都“淡化”了走私的身影。
“聪明药”、“止咳水”,非法进口犯何罪?
案例分析
在案例一中,因为当事人是在进口环节即被查获携带违禁药品,且含有可待因成分的“止咳水”已被列入《禁止进出境物品表》,属于“鸦片、吗啡、海洛英、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系《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认定的毒品[6],故被认定为走私毒品罪基本没有争议。
延伸思考:新《药品管理法》对刑法溯及力有何影响?
《药品管理法(修正草案)》刚刚问世,营救“药神”们的律师马上就采取了行动。据悉,连云港市“药神案”林永祥的辩护律师葛绍山已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请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林永祥上诉案“延后”至2019年12月1日之后作出判决。[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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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勝野美咲生产、销售假药罪案((2019)苏03刑初66号),https://law.wkinfo.com.cn/judgment-documents/detail/MjAyNzg5OTQ3Mjk%3D?searchId=94f90120453c424cb0501574d5e5a96b&index=1&q=%E5%8B%9D%E9%87%8E%E7%BE%8E%E5%92%B2%E7%94%9F%E4%BA%A7%E3%80%81%E9%94%80%E5%94%AE%E5%81%87%E8%8D%AF%E7%BD%AA,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9月6日。
[2]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
[3]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4](2019)粤03刑初499号 吴某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https://law.wkinfo.com.cn/judgment-documents/detail/MjAyNzk1NjAxMzE%3D?searchId=9f9f9517b1fa40caaba31d9aa8902491&index=2&q=%E6%AD%A2%E5%92%B3%E6%B0%B4,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9月5日。
[5] (2019)粤1521刑初189号吕宇钗生产、销售假药一审刑事判决书,https://law.wkinfo.com.cn/judgment-documents/detail/MjAyNzY1NDcyMzc%3D?searchId=d695d5697d8d4101baf0c289331dfa98&index=3&q=%E6%AD%A2%E5%92%B3%E6%B0%B4%20%E7%B2%BE%E7%A5%9E%E8%8D%AF%E5%93%81,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9月5日。
[6] 《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毒品的范围及毒品数量的计算】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7] 澎湃新闻:《药品管理法修订 连云港版“药神案”律师申请延判》,http://jiangsu.sina.com.cn/news/s/2019-08-30/detail-iicezueu2131630.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9月5日。
本文作者
冯晓鹏
合伙人
海关与贸易合规团队
fengxiaopeng@cn.kwm.com
冯晓鹏律师的主要执业领域为贸易合规和海关事务。冯律师近二十年的海关实务工作经验,在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边境保护、海关审价、归类争议解决、进出口关务筹划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冯律师曾为多家跨国知名企业提供关于海关审价、特许权使用费补税等法律服务;为国内多家知名跨境电商平台和“独角兽”企业提供上市关务合规审查及关务筹划、走私犯罪刑事辩护、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等法律服务;在香港法院、新加坡国际仲裁庭作为专家证人发表专家意见等。
刘艺涵
律师助理
海关与贸易合规团队
王溢美
律师助理
海关与贸易合规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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