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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募投顾试点启动

公募投顾试点启动 金杜研究
2019-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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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9年10月底,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做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业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公募投顾试点工作正式启动。

2019年10月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机构部发布了《关于做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业务试点工作的通知》(“《通知》”),公募基金投资顾问试点(“公募投顾试点”)工作正式启动。

 

《通知》为公募投顾试点工作提供了具体指引。符合条件的机构可申请公募投顾试点资格,以便为客户提供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建议,并可代客户执行基金产品的申购、赎回、转换等交易(即“全权委托”业务)。此前,代客理财业务活动只能以资产管理产品形式开展,由资产管理产品持有相关投资标的,客户只持有资产管理产品的份额而不直接持有相关投资标的,管理人亦不能直接操作客户账户。《通知》首次提出“全权委托”业务模式,在这一模式下,投资顾问可以经客户授权直接操作客户账户,客户将直接持有相关投资标的,无需设立资产管理产品。



可申请试点的机构范围

根据《通知》规定,(1)具有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机构(如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2)非货币基金保有量不少于人民币100亿元的基金销售机构(如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可申请公募投顾试点。

 

申请试点机构还需满足有关客户基础、合规记录、研究团队、投资顾问人员、信息技术、业务方案和制度方面的要求。

 

从目前已经获得试点的机构判断,具有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从事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子公司)获得试点资格的可能性较大;就基金销售机构而言,因存在非货币基金保有量的要求,符合申请资格要求的机构基本集中在头部机构;此外,尚不清楚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可以作为“具有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机构”申请公募投顾试点。 


申请流程

根据《通知》规定,申请机构应当向证监会备案;证监会组织专业评审委员会,对相关机构的试点方案及准备情况进行审议,确定具备试点条件的机构。

 

目前,嘉实基金(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子公司嘉实财富开展公募投顾业务)、华夏基金(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子公司华夏财富开展公募投顾业务)、易方达基金、南方基金和中欧基金(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子公司中欧钱滚滚开展公募投顾业务)五家基金管理公司已获得试点资格。


公募投顾试点的局限性

我们注意到,公募投顾试点仍然存在一些局限性:

 

(1)尽管公募投顾试点工作首次允许“全权委托”的业务模式,但其投资标的还仅局限于公募基金产品(理论上还可投资于除公募基金外的“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同类产品”,但目前尚无经认可的此类产品),“全权委托”业务模式还不能延及股票、债券等其他标的资产。

 

(2)《通知》对于投资顾问机构可以收取的费用也做了限制,其中服务费的年化标准原则上不得高于客户账户资产净值的5%(但以年费、会员费等方式收取费用的,以每年不超过1000元为限),同时,如果投资顾问机构向基金管理人收取客户维护费的,相应的客户维护费应抵扣投资顾问费,以避免双重收费。

 

(3)就不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投资顾问机构而言,如需要采用“全权委托”业务模式,仍然需要与相关直销机构或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进行合作,方可实现投资标的公募基金的申购、赎回和转换。

 

(4)公募投顾试点资格并非永久有效。为审慎起见,《通知》规定,公募投顾业务试点的试点期限为1年,若期满时经评估未达试点目标或试点期间出现重大问题,试点资格将被终止。


市场影响

公募投顾试点项下的“全权委托”业务更接近境外的代客理财业务模式,在某种程度上可以作为“母基金”的一种替代形式,减少了投资层级,令权属结构更为清晰,也更有利于投资者掌握投资的底层资产情况,是大资管时代的重要政策突破。如果未来投资标的可以拓展至公募基金以外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甚至股票、债券,将会对理财/资产管理的业务模式产生较大影响。

——— 本文作者 ———

陈运

合伙人

融资本部

chenyun@cn.kwm.com

陈运律师主要从事中国银行法、融资法及外汇领域的法律执业。陈运律师为众多国内、国际银行和公司就其在中国境内的各种银行、外汇以及融资业务提供法律服务,包括一般银行业务、银团贷款、进出口信贷、个人消费信贷、国际融资租赁、项目融资、贸易融资、人民币融资、公司和债务重组、应收账款融资等。

汪镕

资深律师

金融资本部

(实习生黄磊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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