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作者
吴巍
合伙人
争议解决部
wuwei@cn.kwm.com
吴巍律师的主要执业领域包括企业合规及政府调查,为大量跨国企业和国内大型企业(特别是医药企业)提供合规服务。吴律师主编了《中国反商业贿赂合规实务指南》一书,并于2017年被钱伯斯评选为公司调查/反腐败领域“领先律师”,其主导的金杜合规团队也被评为公司调查/反腐败领域第一等律所,并荣获2014年CLP合规大奖以及2015年ALB合规大奖。吴律师曾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十多年,在反贪总局处理了大量职务犯罪和贿赂案件。
朱媛媛
资深律师
争议解决部
刘艳洁
主办律师
争议解决部
合规创造价值
七月骄阳红似火,企业合规热点多。中国改革进入深水区,近期频频出台一系列的新政策,新法规。在剧烈的变革时代,企业面临的机会与挑战并存,在资本、运营、战略等领域不断创新的同时,“合规”也日益成为一个企业能否良性成长的重要“内功”。金杜合规团队在本月将针对反商业贿赂、反垄断、贸易和关税、劳工就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税务、网络安全与数据合规等领域的热点话题进行解读。合规千头万绪,金杜一站到底。
汽车4S店是汽车销售链条中非常重要的一环。近年来,汽车4S店的盈利模式不断丰富,推介汽车金融、保险产品并收取服务费正成为汽车4S店的重要收入来源。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明确将利用职权或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个人规定为商业贿赂对象的一种。在当前的法律环境下,4S店是否属于利用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个人?能否收取汽车金融、保险公司支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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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7年8月,上海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汽车4S店作出行政处罚,认定该4S店从F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下称“F公司”)收取的341,000元服务费为假借服务费名义的贿赂款,对该4S店罚款20,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该4S店是某品牌汽车的授权经销商,自2004年便开始了与F公司的合作。双方签订了《汽车贷款服务协议》,依据协议内容,该4S店向F公司提供的服务包括:向客户初步介绍汽车贷款计划;协助客户向F公司提交贷款申请;协助客户签约;处理车辆抵押登记/注销抵押登记;向客户介绍可供选择的附加产品;协助进行回收及处置车辆。
该4S店有专门的融资部门负责完成上述工作,而F公司会依据客户所申请的贷款产品的具体情况向该4S店支付服务报酬。
2015 年 9 月,在该4S店与F公司合作期间,另外一家汽车金融公司——B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下称“B公司”)——也开始与该4S店开展合作。F公司为了与B公司竞争,在原有服务费的基础上,又额外以300元/单或400元/单不等的标准向该4S店支付费用。至案发,该4S店共收取F公司额外支付的费用 341,000元。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该4S店“额外”从F公司收取的服务费,“实质是假借服务费名义向当事人支付高额贿赂款”,并依据旧《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该4S店作出了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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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点评
汽车4S店向客户推介汽车贷款产品是否需要
取得中介资质?
关于4S店向客户介绍汽车贷款产品并收取费用是否构成商业贿赂,一段时间以来,各界普遍关注的重点是:4S店开展汽车贷款产品中介服务是否需要取得相应的中介资质?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中间人接受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本规定所称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间人的劳务报酬”。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4S店属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那么从汽车金融公司收受的费用为合法劳务报酬,不构成商业贿赂。司法实践中,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曾于2016年4月22日作出一份具有典型意义的行政诉讼判决。大名县法院认为汽车4S店与汽车金融公司签订合同、收取费用的,应当具备金融中介资质。判决指出:“原告(即邯郸某汽车4S店)在无金融中介资质的情况下,无论原告是否付出实际的服务,该费用与交易机会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认定为商业贿赂费用,原告所称该费用应为服务报酬的理由不能成立。”
上述判决作出后,在实务中引发了不少的争论。首先,现行法律法规对特定中介服务规定了明确的资质要求。例如,4S店开展汽车保险代理业务的,必须按照《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但仍然有许多其他服务是不需要事先的资格审批或许可的。在这种情况下,提供此类服务的当事人根据“等价有偿”原则收取服务报酬,应当是合法的。
其次,虽然大名县法院指出邯郸某汽车4S店缺乏金融中介资质,从汽车金融公司收受的费用不是合法服务报酬,但汽车4S店应当依据什么法律法规,向哪个行政监管部门申请何种金融中介资质却是实务中一直没有得到解决的问题。
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的最新执法思路
2017年8月,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汽车4S店收取F公司的商业贿赂款一案做出了行政处罚。通过对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分析,我们注意到在这个案件中已经出现了不同于大名县人民法院的判决的执法新思路。
本案中的汽车4S店没有取得任何金融中介资质,其工商登记的营业范围也不包含“金融”“贷款”“中介”等字样。汽车4S店与F公司签订了《汽车贷款服务协议》,约定了向客户介绍汽车贷款计划、协助提交贷款申请、处理车辆抵押登记/注销抵押登记、协助进行回收及处置车辆等服务内容。这些服务内容由汽车4S店的融资部门负责落实,而不是仅仅有销售人员向购车人口头推介汽车贷款产品。最终4S店按照客户向F公司申请的贷款情况收取服务费。
与大名县法院不同的是,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并没有因为汽车4S店未取得金融中介资质就认定存在商业贿赂。在2015年9月以前,4S店向F公司提供汽车贷款中介服务,并收取服务费的行为没有受到处罚。
2015年9月以后,B公司也与该汽车4S店开展合作。为了与B公司竞争,F公司在原有费用标准之上,额外向4S店多支付300元/单或400元/单的费用。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额外支付的费用“是假借服务费名义向当事人支付高额贿赂款,诱使当事人在汽车销售过程中大力推荐F公司的贷款产品,使F公司获得更多的交易机会,排挤其他同业经营者,不正当地获取竞争优势” 。但是F公司按照原有标准继续向4S店支付的费用没有被认定为商业贿赂。
可见,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关注重点不是4S店是否具备金融中介资质,而是F公司额外支付的费用是否有合理目的及劳务对价。对于4S店已经提供等价劳务的那部分费用,不认定为商业贿赂。仅仅将超出等价劳务的额外费用按照商业贿赂论处。
通过对比大名县人民法院与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的两起类似案件可以看出,执法机关对这类问题的看法和认识是一个不断变化和发展的过程。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可能影响交易的单位或个人明确地列为三类商业受贿主体之一,意味着今后会不断加大向可能影响交易的第三方行贿的查处力度。我们建议汽车零售企业、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密切关注类似案件中的最新执法动态,同时开展企业自查,将合规风险降至最低。
注
《企业营商风险与合规指引—2018中国反商业贿赂大数据及典型案例分析》
我们为您附上《指引》的目录。如果您对《指引》感兴趣或希望进一步了解反商业贿赂所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请您联系
yaomeng@cn.kwm.com,或通过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丨反商业贿赂实务模块申请试用。
目录
第一章 企业面临的合规监管环境
第一节 企业应当正视的合规新常态
一、 国家监察制度顶层设计完成
二、 商业贿赂被重新定义
三、 反商业贿赂行政执法力量进一步强化
四、 国内企业的合规体系建设在探索和尝试中取得初步成果
第二节 2015-2017年反贿赂执法数据分析
一、 整体执法趋势的数据分析
二、 行政执法的数据分析
三、 刑事执法的数据分析
第二章 企业日常经营管理中的合规热点问题
第一节 企业与公职人员交往中的合规风险
一、《监察法》凝聚反腐合力,依法反腐更进一步
二、如何区分国企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
三、如何区分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
四、警惕以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贿赂的新型受贿方式
第二节 企业与交易相对方及其员工交往的合规风险
一、如何适用“穿透原则”认定交易相对方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的主体?
二、企业向交易相对方支付回扣的合规风险
三、企业常见赞助形式的合法性
四、非法统方与医药代表备案制
第三节 企业向第三方支付的合规风险
一、如何认定有影响力的主体
二、如何认定利用影响力影响交易的第三方
三、汽车零售业商业贿赂的最新执法动态
第四节 企业上下游关系中的合规风险
一、销售奖励中的合规风险——从轮胎业商业贿赂案说起
第三章 企业海外运营的合规热点问题
一、海外反腐败法对跨国公司的合规监管:2017年美国、英国涉华合规执法案件观察
二、世界银行的反腐制裁:中国企业不可忽视的海外合规风险
第四章 合规制度助力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
一、建立有效的合规制度是区分员工责任与企业责任的重要依据
二、通过合规整改可解除世界银行制裁
三、建立合规制度未来有可能成为企业的强制义务——从《萨宾第二法案》说起
金杜
反商业贿赂团队
金杜是国内极少数建立固定律师团队专门从事反商业贿赂法律服务的中国律师事务所之一。金杜反商业贿赂合规团队中有资深的前任检察官、前公安干警,以及执业多年的刑事诉讼律师,对中国法律有着更加深刻的理解,也能更好地从实务角度给企业以指导或建议。金杜反商业贿赂合规团队可以为客户提供合规制度审查、制定,合规培训,应对国内外政府调查,开展公司内部调查,以及反商业贿赂行政、刑事法律服务。如此全面、优质的“一站式服务”,赢得了客户的高度评价和广泛的社会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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