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作者
李大诚
金融资本部
rocky.lee@cn.kwm.com
李大诚律师在跨境收购与兼并、对外直接投资、私募股权及风险投资、人民币和美元投资基金设立、外商直接投资、TMT及移动互联网业务、跨境合资合作等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李律师曾代表多家位于海外、中国大陆及港澳台地区的TMT、教育、医疗、新能源等行业的世界五百强企业、跨国公司、大型基金、初创期及成长期等企业成功完成多项代表性交易。
王乾
顾问
金融资本部
美国作为世界经济大国有着发达的市场经济、先进的科学技术和完善的法律体系,是计划海外投资的投资者优先考虑的理想投资目的地之一。投资者赴美投资,应当根据不同的商业需求,选择适合的投资构架。在设计投资架构时除了要考虑投资方式、投资地点、税务筹划等惯常考虑的问题,更要仔细研究目标行业本身的特性带来的特殊问题,在交易前进行缜密的安排。本文以健康和软件两个产业为例,就在美国投资新兴产业、朝阳产业需要注意的架构搭建的关键问题进行介绍。本文的撰写基于金杜律师事务所在美国健康产业和软件产业深耕多年所积累的实务经验,希望能为意欲在美国投资的中国投资者提供一些参考和帮助。
行业简介
健康产业(Healthcare Sector)
美国的健康产业涵盖范围广泛,通常包括医药工业(包括制药、生物科技、医疗器械制造业等)、医药商业(包括医药批发、医药零售、医疗器械流通等)、医疗服务(包括医院、门诊等)、保健品(健康食品、有机食品等)、健康保健服务(医疗保险等)等领域。自奥巴马政府于2010年《患者保护与合理医疗费用法案》(Patient Protection and Affordable Care Act) 法案出台以来,医疗保险及其他相关社会福利制度的调整给美国的健康行业带来了深远影响。法案扩大了医疗保险的覆盖面,使美国95%左右的人获得医疗保险,加强了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力度,并降低了医疗成本。
软件产业(Software Sector)
美国拥有世界上最先进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根据美国商务部数据,全球3.8万亿美元的信息技术(IT)市场中,超过1/4都在美国。2016年该产业占据着美国国内生产总值(GDP)增加值的1.14万亿美元,并通过直接和间接效应为美国带来了1050万个就业岗位。美国拥有超过10万家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公司,其中99%以上为中小型企业(少于500名员工)。这些公司包括软件出版商、自定义计算机编程服务供应商、计算机系统设计公司和设备管理公司。美国软件市场成熟、统一,以提供可靠、有效并迅速进入市场的解决方案而闻名。美国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公司是世界上打包和定制软件市场的领跑者,且在几乎所有的其他细分市场中名列前茅。由于美国拥有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和强大的执行力,因此软件产业的国际公司对美国市场表现出浓厚的兴趣。
二
直接投资架构设计
推荐投资方式——新设投资 (Greenfield Investment)
在当前中美贸易的大背景下,对于希望投资软件或健康业并对其投资的美国公司保有控制的投资者,我们推荐其采用新设投资的方式[1]。新设投资是指在美国建立新企业自行经营,投资者采用这种方式将对新设公司拥有全部控制权,充分利用企业的内部优势,同时也要求投资者拥有较全面的经营实力。当然,投资者也可以考虑和东道国的投资合作者共同创办合资企业以实现优势互补并分担进入美国市场的经营风险。
架构搭建中的关键问题考量
(1)行业监管
美国境内架构
投资者完成对以上问题的考虑后便可开始美国境内的机构设立工作。在中国,很多投资者习惯了在业务开展地设立公司。而在美国,投资者不必然要在其开展业务的州设立公司(例如加州、纽约州)。由于特拉华州灵活完善的公司法等优势,中国企业经常选择在特拉华州设立公司。之后投资者如果想以该公司去加州运营业务,只需要按照加州法规定,为该特拉华州公司在加州注册取得经营资质(certificate of qualification)。
合资公司 (Joint Venture)
独资经营能保证投资者对公司的完全控制、独享所有收益,而合资合作则意味着与合资伙伴分享对公司的控制和收益;
独资经营要求投资者独自承担所有经营风险,这对不少初入美国市场的中国投资者而言是个不小的挑战,而设立合资公司则可以和合作伙伴共担分险;
独资经营要求投资者拥有较全面的经营实力,而合资合作则可以资源共享、优势互补。
在美国三类典型的合资公司包括:
经销公司。此类公司中,通常外方股东为产品生产商,美方股东为产品经销商。产品在美国境外由外方股东完成生产,借助美方股东对于美国市场的经验、销售网、甚至是行政关系网开展产品销售;
生产公司。总体上与经销公司类似,但是产品的生产或组装完成由合资公司完成,此外美方股东也可能贡献厂房或知识产权;
产品研发公司。此类公司中,美方股东通常贡献知识产权。
美国境外架构
在完成美国境内部分的架构搭建后,很多投资者常常关心是否要在中国公司和美国公司间设立中间层公司。通常设立中间层公司有以下目的或作用:1. 境外控股; 2. 境外资金来源; 3. 持有知识产权; 4. 提供境外活动决策; 5. 税收筹划; 6. 分散、隔离风险。投资者在决定设立中间层公司前应先充分考虑自己的商业目标与需求,进行相应的研究与分析,最好能向专业人士咨询。
三
合法投资医疗行业的举例说明
前文提到“禁止企业行医”的法规禁止无医学从业资质的个人或公司(不包括专业医疗公司)全部或部分拥有美国医疗机构。
[1] 由于CFIUS在判定投资方身份是否为外国人时,会穿透交易架构直至背后的最终控制人,在当前的背景下采取并购方式在美国直接投资敏感行业(包括软件行业和健康行业等)需要谨慎的规划和处理。
[2] 21 CFR Part 807.
[3] 制药公司则需要取得相应的制药牌照(Drug Manufacturing License)。
[4] 参见Business & Professions Code §§2052 and 2400.
[5] 如果医疗机构为合伙制则无照个人或公司不得成为合伙人;如果医疗机构为公司制则无照个人或公司不得成为股东。
[6] 《外国投资风险评估现代化法案》(Foreign Investment Risk Review Modernization Act, “FIRRMA”);审查涉及外国人士和关键技术的若干交易的试点计划(Pilot Program to Review Certain Transactions Involving Foreign Persons and Critical Technologies, “试点计划”)。
[7] FIRRMA中“关键技术”包含了范围广泛的技术,除了军事国防相关的技术外,尤其包括了ECRA中定义的新兴和基础技术(emerging and foundational technologies)。新兴和基础技术的具体定义尚未出台。
[8] 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the Committee on Foreign Invest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
[9] 《2018出口控制改革法案》(the Export Control Reform Act of 2018)。
[10] 联邦法调整保护联邦范围内居民的数据安全,而州法调整保护各州范围内居民的数据安全。
[11] 受害人可以得到最高750美元法定赔偿;公诉人可以对于每次违反,要求最高2,500美元的民事处罚(对故意违反,可要求最高7,500美元的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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