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本的公司形态主要有株式会社(股份公司)和合同会社两种形式。虽然从公司数量上远不及株式会社,但合同会社有着所有权和经营权合二为一、管理灵活、决策高效的显著优势,因而多被用于初创公司或特殊目的公司(SPC)。根据专业机构的调查, 2018年日本全国范围内新设立的法人总数较之前一年有所下降,但其中新设合同会社的数量达到历史最高的8,940家(同比增长7.4%)[1]。而且,在2018年,如株式会社等其他公司形态在新设立的法人中所占比例均有一定程度的下降,唯独合同会社在这一占比中有所上升。
合同会社的概述
1. 合同会社的基本概况
合同会社与株式会社的比较
1. 优势
2. 劣势
合同会社的实务运用
在基金经营者募集隐名合伙出资(参照后述定义)进行的投资业务中,合同会社通常被作为与一般社团法人[5]相结合、构建破产隔离架构、募集隐名合伙出资并持有投资资产的载体。其基本方案如下图所示。
GK-TK架构
主要从事太阳能业务投资的基金经营者会为每个太阳能发电所设立一个基金,并为每个基金设立一个合同会社以运营太阳能发电所的资产。通过为每个基金设立一个合同会社,可以降低由于其他基金的影响而导致合同会社破产的风险,提高基金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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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者与合同会社签订隐名合伙合同并注入资金,这些资金将成为基金的出资资金。隐名合伙合同是根据日本商法规定的有关合伙制经营的合同安排,由成为合伙成员的各出资者向从事业务活动的经营者(即合同会社)出资,由经营者将从业务产生的收益分配给合伙人。隐名合伙成员以其出资为限承担责任,保证了有限责任的性质。 -
设立一般社团法人,通过一般社团法人持有合同会社的股权。此处设立一般社团法人的目的是为了采用出资人与表决权人分离的结构,在此类项目中向合同会社转让资产的卖方即是项目发起人,卖方会通过搭建架构持有合同会社的股权,此时如通过一般社团法人持股,将可以由中立于卖方的会计师等担任一般社团法人的表决权人,并且可以要求其出具不向一般社团法人及合同会社申请破产的承诺, 由此达到破产隔离之目的。
除上述架构外,合同会社也被广泛用于构建银行、债券持有人等的破产隔离架构中,本文将不再赘述。
结语
在进行新的投资时究竟选择株式会社的公司形态还是合同会社的公司形态,需要考虑公司的意思决定方针及投资目的,并在确认上述优势劣势后谨慎选择。在日本,随着投资的规模化及多样化,实务上灵活组合株式会社、合同会社、一般社团法人、特定目的公司等各种投资形态开展业务的案例已屡见不鲜。听取律师等专家的意见,注意各个公司形态的分工、行业法规中的规制以及应对税制的方法并构建有效的商业架构将会是成功的重要一步。
[1] https://www.tsr-net.co.jp/news/analysis/20190708_01.html
[2] 满足一定要件时,第二个会计年度的消费税也可免除。
[3] 非公开公司(监察等委员会设置会社及指名委员会设置会社除外)可以通过章程规定延长至10年以内(日本公司法第332条第1款、第2款)
[4] 非公开公司可以通过章程规定延长至10年以内(日本公司法第336条第1款、第2款)
[5] 根据《一般社团法人及一般社团法人相关法律》设立的法人,不以营利为目的,无法像株式会社一样对利益进行分红。
本文作者
陈天华
合伙人
公司业务部
chentianhua@kwm.com
陈天华律师的主要执业领域为外商投资和国际贸易。陈天华律师在外商投资领域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承办过大量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并购、重整以及解散清算等项目。陈律师也熟悉中日贸易涵盖的各个领域,特别是在外汇管理、进出口手续、海关监管以及贸易纠纷的解决等方面拥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承办和参与的项目涉及的行业领域包括:纺织、食品、能源、化工、电力、机械、物流、金融以及基础设施等。 近年来陈天华律师还负责了多家大型央企及国有、民营企业“走出去”项目,为中国企业对日投资、并购、贸易等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金子明
日本律师
公司业务部
王 祺
律师
公司业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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