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作者
虞磊珉
合伙人
金融资本部
yuleimin@cn.kwm.com
虞磊珉律师的主要执业领域为一般银行业务、跨境融资、金融科技、数据及隐私保护、金融监管与合规事务。虞律师尤其擅长互联网金融信息产业相关的法律事务,为众多金融基础设施机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企业提供监管与合规咨询法律服务。作为国内最早从事金融科技领域法律事务的金杜团队成员之一,虞律师熟悉并擅长金融科技业务领域的各类法律事务和创新模式,为众多业内领先的互联网企业提供广泛的法律服务。虞律师也向融资项目与跨境并购项目客户提供法律服务,涉及项目融资、跨境资金汇兑等。
王晓雪
顾问
金融资本部
朱嫣然
律师
金融资本部
8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央行”)发布公告(〔2019〕第15号,以下简称为“15号令”),决定改革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 Loan Prime Rate,以下简称为“LPR”)形成机制。根据15号令,各银行应在新发放的贷款中主要参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定价,并在浮动利率贷款合同中采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作为定价基准。并且,报价行应于每月20日9时前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报价。掐指一算,15号令发布后距第一次报价只给了今天一个工作日的时间,想必为了明天的首次报价,各家报价行今天也都异常忙碌地在进行内部决策,其他各家银行也难以避免地可能要根据15号令重新厘定此前已给出的报价并且就正在谈判中的贷款合同利率条款进行修改。央行为什么颁布15号令、15号令又说了什么以及对贷款业务为何产生如此广泛的影响,本篇文章就通过下述直观的问答带大家答疑解惑。
大家都在提的“利率市场化”与“利率并轨”一样吗?
利率市场化是我们国家长期以来在金融领域的重要目标,自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利率市场化的理念伊始,分别经历了放开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放开债券市场利率、放宽存贷款基准利率上下限直至取消等标志性事件,至今已经取得了里程碑式的成就,货币市场利率也已经基本实现市场化。但是,存贷款利率与货币市场利率目前仍然并存且没有完全实现有效传导,即所谓的利率两轨制。如何实现利率并轨仍然是目前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需要面临的重要课题。由此可见,利率并轨是利率市场化的一部分,是深化利率市场化进程及最终实现利率市场化的关键环节,而之前众多的利率市场化举措也是实现利率并轨的有效前提及铺垫。
为什么要实现“利率并轨”?
简而言之——为了提高利率传导效率,推动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当前我国存在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为代表的货币市场利率与以LPR为代表的贷款市场利率并行的两条轨道。其中Shibor由金融机构组成的市场定价自律和协调机制制定,目前市场化程度较高。如果仍然是利率双轨,由于当前央行的货币政策主要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市场传导,央行通过释放低成本的流动性给银行,本来旨在鼓励银行以较低的成本实现给企业发放贷款,但由于大部分银行锚定基准利率仍参照央行贷款基准利率,而非货币市场利率,特别是个别银行通过协同行为以贷款基准利率的一定倍数(如0.9倍)设定隐性下限,对市场利率向实体经济传导形成了阻碍,是市场利率下行明显但实体经济感受不足的一个重要原因,这是当前利率市场化改革需要迫切解决的核心问题。
15号令颁布之前的LPR运行的如何?
LPR并不是一个新的产物,在2013年10月,央行就曾宣布LPR集中报价和发布机制正式运行,但该基础利率是商业银行对其最优质客户执行的贷款利率,由报价行在其自主报出的本行贷款基础利率的基础上进行加权平均计算,形成报价行的贷款基础利率报价平均利率并对外予以公布。这其中比较大的问题就是LPR的报价基础是“本行贷款基础利率”,而“本行贷款基础利率”多数又为锚定央行的贷款基准利率而确定。因此,自其开始公布以来,LPR跟央行贷款基准利率的调整基本保持一致。自2015年最后一次降息后,LPR长期保持在4.31%的水平(央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为4.35%),很难准确高效地反映市场利率的变化。
改革完善LPR形成机制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第一、报价基础 上述提到限制LPR发挥作用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之前LPR是以央行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进行报价的。因此,这次改革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要求报价行以公开市场操作利率(即中期借贷便利利率)加点形成的方式进行报价。中期借贷便利利率反映了部分银行平均的边际资金成本,加点幅度则主要取决于各行自身资金成本、市场供求、风险溢价等因素,这样一来中期借贷便利利率的变动将很容易反映在信贷市场。
LPR在今后是否能被有效使用?
如前所述,根据15号令要求,各银行应在新发放的贷款中主要参考LPR定价,并在浮动利率贷款合同中采用LPR作为定价基准,但存量贷款的利率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由于LPR代表的是市场上信用最优客户获得贷款的利率,该规定并未强制要求具体商业贷款高于或者低于LPR,只是强调将LPR应用情况纳入宏观审慎评估(MPA),同时也接受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约束。由此看来,央行通过几年的LPR试行发现的问题和缺陷在这次15号令中逐步完善,并辅之以一定的指导适用要求,稳进地推行利率并轨,LPR必将成为今后信贷市场的主要标杆利率。
央行基准利率是否还会继续公布?对存量贷款协议有何种影响?
15号令并未要求存量合同采用LPR作为定价基准,既然存量合同仍然可以按照原合同约定执行,我们理解央行必然在一定期间内还会同时维持贷款基准利率的公布,只是在多久期间内维持公布以及在此期间是否还会对基准利率进行调整尚未有定论。并且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人民银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仍然是央行的货币政策工具之一,这也是我们理解短期之内央行并不会取消公布基准利率的原因之一。
适用LPR对贷款合同需要进行哪些调整?
贷款合同中一般有三部分主要条款与贷款利息相关,分别是利息如何确定及计算、利息以何种期间支付以及碰到一些特殊事件(一般称为市场紊乱)时银行及借款人的处理和协调机制。初步来看,各家银行均须对贷款合同文本(无论是银行标准的贷款合同还是为每一单交易特别准备的贷款合同)的相关条款甚至整个利率的机制作出调整。
主要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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