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股票、债券等标准化证券提供质押担保,是近年来资管业务蓬勃发展的推进剂。伴随资管纠纷的爆发,如何高效变现股票、债券等标化质押品,成为债权人的核心关切。就此,本文尝试总结分析,以期抛砖引玉。
一、场内质押股票:可通过质押回购交易系统处置
质押股票是限售流通股的,或者虽是非限售流通股、但发生停牌或被司法冻结的,无法通过场内交易处置;
《减持新规》实施后,处置质押股票的数量和时间受限,处置完毕质押股票可能需要相当长的时间;
股票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为“可以卖出质押登记”后,质押股票可流通,不排除实际变现前被司法扣划的可能性;
可能引发股价波动因素,可能导致融资人交叉违约、股价下跌、股票被司法冻结甚至被划扣等风险;
可能无法覆盖全部债权,还需要另行启动诉讼执行程序。
二、场外质押股票:主要通过司法强制执行处置
关于场外质押股票的处置变现,我们区分非限售流通股与限售流通股,分别讨论。
(一)非限售流通股的变现
通过向交易所、证券监管部门举报的方式,督促上市公司董事会如期办理解禁;
积极与执行法院沟通,争取先司法划转、然后在二级市场处置;
如执行法院不同意采取上述措施的,应尽快启动评估拍卖程序。
在业务设计和合同起草过程中,质权人可提前做好应对预案:
出质人书面承诺将提前(如:在限售期届满日的15日之前)委托董事会办理限售流通股上市流通事宜,违反承诺的,出质人向质权人支付巨额的款项并赔偿损失。
出质人事先准备好办理限售流通股上市流通所需的全套文件,或者提前发送给上市公司、不可撤销地委托上市公司董事会如期办理解禁,或者不可撤销地全权委托质权人员工代为办理限售流通股上市流通事宜,并就此办理公证、告知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确认收悉。
关于质押物处置方式,增加“先将质押物划转质权人名下、然后由质权人在二级市场处置”明确约定,使之成为生效法律文书下的执行标的,增强该处置方式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
(三)司法处置前的确权路径
在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之前,质权人需要取得执行所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路径主要有三:诉讼裁判或仲裁裁决,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民事裁定书,以及执行证书。无论选择哪种争议解决方式,都应当注意:
避免由出质人所在地和出质人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地区的争议解决机构管辖;
明确约定送达地址条款,使之具有诉讼中送达地址确认书的效力;
即便对质押股票享有优先受偿权,也要争取尽早对包括质押股票在内的债务人名下有效财产进行财产保全,取得首封权利人地位。
三、质押债券:通过登记结算机构协助处置
一定条件下(大多数情形都会满足),不需要出质人的配合,质权人可单方进行变价处置;
具有快捷性,只要市场上有愿意受让质押债券的买方,质权人便可快速获取出售所得资金用于偿付所担保的债权;
变卖所得资金可以直接划付给质权人,无需通过出质人的账户进行转付,避免了处置所得被其他第三方查封、冻结、扣划的风险。
但需注意的是,不同的登记结算机构和交易平台对变卖价格作了不同的要求,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拍卖是指通过拍卖方式出售质押债券,并以出售所得资金偿付所担保的债权。拍卖处置的优势在于:
绝大多数情形下,都不需要出质人配合,质权人可单方进行拍卖处置;
一次性地面向公众投资人进行询价,价高者得,有利于全面实现债权;
与变卖一样,拍卖款项可以直接划付给质权人。
本文作者
雷继平
合伙人
争议解决部
leijiping@cn.kwm.com
雷继平律师的主要执业领域为金融、投融资及贸易诉讼。雷律师系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委员。雷律师曾为多家资产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提供过法律服务,在泛资产管理类诉讼仲裁业务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和优秀的业绩。
李时凯
主办律师
争议解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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