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为二次元世界的代表,日本动漫/漫画在全球范围内一直享有极高的关注度,其在市场中创造的收益也极为可观。根据一般社团法人日本动画协会2018年12月出具的动画产业报告,日本动画产业市场(即通过用户支付的金额推定的广义动漫市场)2017年的销售额已经达到21,527亿日元,并实现了连续8年的增长。
合作模式
联合摄制or版权许可?
漫改影视剧的合作模式目前主要有联合摄制和版权许可两种。
(2)版权许可
版权归属
2
你的还是我的?
《日本著作权法》第16条规定:“电影作品的作者为担任制作、导演、表演、摄影和美术等对电影作品整体作出了创作性贡献的人,除被改编或复制成电影作品的小说、脚本和音乐等作品的作者之外。但是,适用前条(第15条(职务作品的作者))的不在此限。”第29条第1款规定:“电影作品的作者向电影制作者承诺参加电影作品制作的情况下,该等电影作品的著作权(适用第15条第1款、第2款或第3款规定的除外)归属于该电影制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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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著作权法》第15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权利处理
(rights clea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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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需要处理啥?
与影视剧拍摄涉及的相关作者之间的权利处理:如之前所述,日本著作权法项下,影视作品的作者和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可能会发生分离,为了确保影视作品的著作权方归属于制片者,需要由包括导演、摄影、美术等在内的相关作者承诺其仅“参与”影视作品制作。因此,制作者应当在与前述人员的相关合同中对于“参与制作”的合意进行明确约定,更为直接的方式是明确约定影视作品的著作权方归属于制片者而非该等“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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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影视剧中使用的素材作品作者之间的权利处理:对于在漫改影视剧中使用的素材作品,例如原著小说、漫画、剧本、插曲等,由于其作者无法根据日本著作权法第16条的规定成为影视剧的作者,因此,需要在与其签订的相关协议中单独进行权利处理,以确保对于素材使用的合法性。 -
与著作邻接权人之间的权利处理:一般而言包括取得参演人员对于使用其表演和肖像的许可等。
[1] 《中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11条;《日本著作权法》第27条
[2] 尽管根据《日本著作权法》第29条,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制片方需以作者承诺参与电影作品制作为前提,但通常情况下,只要没有相反的合意表示,一般而言都应认为相关人员均作出了该等意思表示。福井健策编,内田笃、升本喜郎著:《电影和游戏产业的著作权》(公益社团法人著作权信息中心,第2版,2015年10月),第161页。
[3] 茶园成树编:《著作权法》(有斐阁,第2版,2016年10月),第76页。
本文作者
陈青东
合伙人
公司业务部
donald.chen@cn.kwm.com
陈青东律师在跨境并购和投资、合规调查以及纠纷解决、文化娱乐等领域积累了近三十年的执业经验,以其对行业的深入了解,围绕客户的需求提供一揽子综合解决方案。
张逸瑞
合伙人
知识产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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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逸瑞律师的主要执业领域为知识产权交易、公司交叉业务、外商投资以及收购兼并。张逸瑞律师对于知识产权交易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经验,涉及赛事转播权许可、文娱影视投资与版权运营、药品专利跨境许可、品牌合作等诸多领域。张律师熟悉与知识产权交易相关的授权链、授权范围、权利维护及商业化运作等事宜,以其多年的经验为客户提供最佳的交易解决方案。
杨益群
律师助理
公司业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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