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言
在投资日本的热潮之下,涉及中资企业的股东之间的纠纷、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纠纷、劳资纠纷、不动产租赁和买卖纠纷、产品责任等民事纠纷大量涌现。
中日两国在诉讼制度、商业习惯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再加上语言沟通障碍 ,增加了中资企业在日本应对诉讼的难度。希望通过本文,能帮助中资企业初步了解日本的民事诉讼制度,更好地应对在日本的商业纠纷。
法院的分类
日本的法院根据级别分为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和简易法院。最高法院是最高级别的审判机关,位于东京都。高等法院共设8所,位于札幌、仙台、东京、名古屋、大阪、广岛、高松及福冈。地方法院共有50所,其中北海道设4所、各都道府县厅所在地各设1所。简易法院共设438所。
管辖
日本的民事诉讼管辖制度如下表所示。
审级制度
如果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有权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在日本被称为“控诉”;当事人不服第二审判决的,有权向再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在日本被称为“上告”。提起上诉的期限均为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4日以内。
第三审的上告审为法律审而非事实审,上诉理由仅限于二审判决存在宪法解释错误或其他违反宪法的情况(如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等。另外,对于高等法院作出的上告审判决,当事人可以以判决存在宪法解释错误或其他违反宪法的情况为由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此制度被称为“特别上告”,特别上告制度是基于最高法院对宪法适用有最终审查权而设定。
代理人制度
根据日本《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原则上由拥有日本法执业资格的律师代理,但经法院批准,除律师以外的人员可以代理在简易法院的民事诉讼。例如,公司法务负责人经批准可以代理在简易法院的以该公司为当事人的民事诉讼;以个人为当事人的民事纠纷中,该个人的亲属可以作为该个人的诉讼代理人等。另,根据《专利代理人法》的规定,日本的专利代理人可以代理部分专利、商标相关的民事诉讼,根据《司法书士法》的规定,司法书士可以代理在简易法院的部分民事诉讼及与民事诉讼相关的程序。
辩论主义
日本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采用辩论主义。辩论主义与职权主义相对,是指对作为判决基础的事实与证据由当事人享有相应的权利并承担相应责任,具体而言:
① 法院不应将当事人未主张的事实作为判决依据(与职权调查主义相反);
② 对当事人之间没有争议的事实,法院应作为判决的基础;
③ 对于当事人之间有争议的事实,法院只能依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认定(与职权探知主义相反)。
就前述第②点而言,日本民事诉讼并不追求判决依据的绝对真实性,只要原告和被告就某项事实达成合意,即可作为判决依据采用。
口头辩论程序
口头辩论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双方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在法官面前围绕诉讼争点进行陈述、答辩等攻防辩论的程序。口头辩论程序大致包括(1)双方进行陈述及答辩、(2)整理和明确诉讼争点、(3)围绕争点进行质证等法庭调查、(4)最终陈述等四个阶段。法官对证据的证明力及事实认定有自由裁量权,这被称为“自由心证主义”。值得注意的是,在日本的民事诉讼中,所谓的口头辩论,并非全部以口头形式进行,尤其(1)及(2)的程序是主要通过提交书面材料的形式进行。
判决与和解
口头辩论程序结束后,法院将宣告判决。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4日以内,如果败诉方未提起上诉,则判决生效。
日本最高法院最新的调查报告显示,对于一审民事诉讼案件,诉讼中和解的比例为37.1%,法院判决的比例为41.4%,两者所占比例相当[1]。日本的和解与中国的调解类似,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会根据情况确认当事人有无和解意愿,达成和解时由法院制作和解记录,和解记录类似中国的调解书,与生效判决具有同等效力。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和解记录,另一方则可以立即申请强制执行。
审理期限
日本对民事诉讼的审理期限没有明确规定,相关法律只规定了法院应当努力提高审理效率。日本最高法院最新的调查报告显示,第一审的平均审理周期约为8.1个月,控诉和上告的审理周期为1年以上。
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是指当事人根据生效判决、公证债权文书、和解记录,向法院申请强制实现请求内容的程序。
在日本,申请强制执行面临的最大障碍之一是难以掌握债务人的资产情况。根据日本现行法律,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传唤债务人,要求债务人主动披露财产。但是法院无法命令金融机构等企业披露债务人资产情况。此外,即便债务人拒绝出庭或向法院作虚假陈述,也仅被处以30万日元以下罚款,因此威慑力度有限。而根据今年5月17日公布、明年开始实施的有关修改民事执行法的规定,债务人拒绝出庭时,除前述民事罚款外,还可处以刑罚(6个月以下监禁或者50万日元以下罚金)。此外,新修订的法规还赋予了法院依据债权人的申请,可以要求金融机构提供债务人存款和证券等金融资产信息、要求法务局提供债务人名下不动产信息的权限。据此,可以期待财产披露制度在今后强制执行的实务中将发挥较大的作用。
民事保全
日本的民事诉讼案件审理周期较长,在此期间若债务人财产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强制执行将难以取得应有的效果。因此,日本法律规定了以临时扣押和临时处分为主的民事保全制度。
临时扣押是指债权人为了在将来的强制执行中能够实现金钱债权,根据债务额选择债务人适当的财产,向法院申请命令维持其现状、限制债务人处分该财产的保全手段。例如,在回收应收账款纠纷中,债权人申请临时扣押债务人财产如银行存款、不动产等,以便在后续执行程序中顺利实现债权。为避免债务人紧急处分财产,法院可以在不通知债务人的情况下,立即发出临时扣押命令。
临时处分是指为了在将来的执行中实现金钱债权以外的权利,或为保护债权人的权利免受损害而由法院发出的命令。例如,在特定不动产的买卖合同纠纷中,债权人为了在胜诉后顺利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可向法院申请采取临时处分保全措施,阻止债务人处分其不动产(出售或设立抵押等);又如在土地权属纠纷中,为避免对方在系争土地上建造房屋,一方当事人可申请法院对系争土地采取临时处分保全措施,禁止对方使用该土地。实务中,临时处分可促成当事人之间的和解。这是因为,通常,为决定是否有必要采取临时处分的民事保全手续,法院需要听取债务人的申辩,在此过程中,若债务人不希望被采取临时处分措施,可能会作出较大让步,与债权人快速达成和解。
对于保全措施,为了对债务人可能遭受的损害提供担保,通常债权人需要支付一定金额的保证金,金额为保全标的物的价值的5%至70%。
此外,仲裁案件也可以在仲裁开始前或者仲裁过程中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
中日两国司法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中国和日本没有签订相互承认和执行司法判决的条约,目前,中国和日本的法院也没有相互承认和执行对方法院作出的经济纠纷的司法判决的先例。因此,当中资企业起诉日本企业,而该日本企业的财产位于日本时,考虑到强制执行问题,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应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建议直接向日本法院提起诉讼,而非在中国提起民事诉讼。
结语
诉讼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与金钱成本,是当事人之间无法圆满解决纠纷时最后的救济手段。因此,建议在纠纷发展到诉讼之前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寻求早期的解决方案。因诉讼制度、商业习惯差异及语言沟通障碍等因素,中资企业在日本参与诉讼面临较大困难,而由中国律师和日本律师共同组成的团队有助于克服沟通和交流方面的障碍,帮助企业更好地应对诉讼中遇到的复杂局面,争取满意的结果。
[1] http://www.courts.go.jp/vcms_lf/hokoku_08_gaiyou.pdf
本文作者
毛野 泰孝
合伙人
公司业务部
ryunosuke.ushijima@jp.kwm.com
毛野泰孝律师的主要执业领域是民商事纠纷解决、破产以及公司法律事务。毛野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的产品责任纠纷案件曾被选为日本侵权责任法典型案例,毛野律师还担任过公正交易委员会的审判案件及海运集运所的海事仲裁案件代理人。在破产法领域,毛野律师担任过破产案件管理人及破产申请代理人,代理过医院、高尔夫球场持有及管理公司和高尔夫球杆生产商的破产重整手续申请。
石井 奏
日本律师
公司业务部
黄成
律师
公司业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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