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年来中国民办教育行业一直处于蓬勃发展状态,特别是近期“宅经济”之下,在线培训的时长流量呈几何倍数增长,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教培机构”)纷纷在线吸粉引流。作为民办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育培训又一次成为了全民关注和资本追逐的热点。本文将围绕教培机构的基本问题,研讨现有法律法规对教培机构的规制,直面教培机构的实践问题,带您了解教培机构的法律要点。
一. 不是所有培训,都是教育培训
教培机构是什么,哪些属于教培机构,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1.法律定义
根据2016年及2018年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新民促法》”)第十二条与第六十五条[1],《新民促法》所规定的民办学校主要包括:(1)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2)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同时《新民促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民办学校包括其它民办教育机构。由此可见,《新民促法》将“教培机构”归入“其它民办教育机构”项下,与典型的民办学校是并行的两个概念。此外针对教培机构的规定多体现于行政法规,例如,《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规范校外培训的意见》”)及《关于健全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整改若干工作机制的通知》(“《专项整改通知》”),主要对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教培机构开展非学历教育培训做出了规定,并进一步将该等校外教培机构分为学科类和非学科类;2019年07月12日生效的《关于规范校外线上培训的实施意见》(“《六部门意见》”),在《规范校外培训的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对校外线上教培机构做出了规定。
值得提出的是,《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送审稿)(“《送审稿》”)[2]第十五条,将教培机构分为:(1)招收幼儿园、中小学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等其他文化教育活动的民办培训教育机构(“文化教育类教培机构”);(2)实施语言能力、艺术、体育、科技、研学等有助于素质提升、个性发展的教育教学活动的民办培训教育机构,以及面向成年人开展文化教育、非学历继续教育的民办培训教育机构(“素质教育类教培机构”)。由此也可以看出,《送审稿》的立法思路整体上与《规范校外培训的意见》等行政法规中以“学科”为界限进行分类管理的思路一致,对学科类教培机构进行重点监管。
此外,各地陆续出台有关于教培机构的监管要求,然而,由于国家法律法规层面对于教培机构缺乏明确具体的分类和设置标准,各地对于不同的教培机构的监管要求不尽相同。相信随着《新民促法》及相关细则的进一步落地,各地的监管要求也将进一步调整并统一。
2. 教培机构的分类
从上述法律定义中可以看出,教培机构根据《新民促法》的规定可以划分为:以从事职业培训为内容的职业教培机构,以及文化教育为主要内容的文化教育类教培机构与素质教育为主要内容的素质教育类教培机构(如下图)。此外,按照是否从事线上业务,教培机构也可以分为线上教培机构和线下教培机构。
需要说明的是,上文所说的职业教培机构需要与典型的职业学校进行区分。职业教培机构通常是为学员获取某项从业技能,而为学员提供从业技能的培训,往往不涉及某项职业资格或资历的颁发或授予。例如向学员提供公务员考试辅导,就属于职业培训的一种。
此外,在市场中,还存在不少向用户提供相关行业知识、烹饪等视频直播或培训的经营模式,例如在微信平台中推送直播课、在微博等社交软件中推送养生知识、带货视频中对化妆品进行讲解等。以上类型的直播课或者视频节目虽然具有一定的培训性质,但区别于本文所说的教培机构,本文不做探讨。
二. 要不要取得资质,应取得哪些资质
1. 核心牌照:办学许可证
2018年12月《新民促法》出台,不同类型的民办学校需要取得不同主管部门的审批[3],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尽管在表述上将对象限缩于民办学校,但是由于《新民促法》中将“教育类民办培训机构”归入民办学校的“其它民办教育机构”项下,教培机构被纳入监管轨道。按照这一规定,无论哪一种类型、业务的教培机构在审批上均应当符合上述要求,取得办学许可证。但是,立法本意以及监管把握如何,值得探讨。
在2018年11月,教育部办公厅发布的《专项整改通知》中,“各地教育部门要进一步加快办学许可审批进度,特别是重点审批学科类培训机构……2018年底前不能存在无证无照还在开展培训的机构”,同时规定“非学科类培训机构数量较大的省(区、市),在保证监管的基础上,可以在《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正式公布实施后,根据其规定和‘放管服’总体改革精神,区分培训类别,实行分类管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校外培训机构准入管理模式”。由此可以看出,对于非学科类教培机构似乎留有一定空间,需待《送审稿》落地后“区分培训类别、分类管理”。
同时,《送审稿》对教培机构的资质要求也印证了按照学科类与非学科类分类管理的监管思路,具体规定在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但由于目前《送审稿》尚未通过,各地监管态度和具体把握有所不同。比如江苏省某县对艺术类教培机构不做办学许可的要求。但是上海、杭州等地仍然采取较严口径,要求所有的线下教培机构尽快办理办学许可证。[4]2019年7月,《六部门意见》发布,对线上(包括互联网、IPTV、互联网电视等)培训的资质要求进行了松绑。按照这一规定,面向中小学生、利用互联网技术实施的学科类校外线上培训活动只需进行备案。应注意的是,仅仅作为通道而不参与具体教学活动的平台,不属于教培机构,无需进行上述教育部门的备案。
2. 其它合规要求及牌照
除了上文提到的教育类牌照之外,为了配合具体教学活动的开展,线上和线下教培机构还可能根据具体业务活动的不同需取得其他类型的许可证或遵循相应要求。我们整理了以下表格,以方便读者参考。
三. 教培机构的外资准入
1. 法律监管情况
我国对于教培机构的外资准入主要规定在《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负面清单》”)、《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办学条例》”)以及相关的配套法规中。
根据《负面清单》,学前、普通高中和高等教育机构为限制产业项下范畴,该等教育机构的外商投资必须由中方主导(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国国籍,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中方组成人员不得少于1/2)[5],而义务教育机构、宗教教育机构则禁止外资进入。
根据我们近期的实务情况来看,各地对教培机构外资准入的具体监管要求并不一致,但无论监管尺度如何,各地对于教培机构外资准入的监管把握依然十分严格。以上海地区为例,上海市目前对外资教培机构的审批非常谨慎,仅就职业教培机构以及语言类教培机构的外资准入给予一定空间[6]。
2. 红筹架构的特别规制
外资能否通过VIE架构[7]规避负面清单的限制并进入中国的教育领域,之前一直处于监管的灰色地带,这一问题在《送审稿》第五条得到了回应,其禁止外资企业以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举办、参与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
《送审稿》自2018年8月10日公布以来,虽然在实践中仍然存在着继续以VIE架构从事K12(包括义务教育阶段)的外资教育机构,但更多的资本方逐步转移至教培机构等细分市场,这其中和市场对监管走向的预期有直接的关系。虽然《送审稿》尚未落地,但无论以何等方式规避对义务教育领域的外资准入限制,都应当足够谨慎,并做好备选的剥离方案。
四. 能不能上市,去哪里上市
在《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原民促法》”)的体系之下,尽管在《原民促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已提出“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的概念,但由于一直缺乏落地文件,除个别试点地区(如上海)外,在工商部门登记的教培机构一直难以得到认可,导致教培机构的地位一直处于无法明确的状态,实践中一些教培机构无奈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学校。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原民促法》[8]的规定,民办学校(也包括教培机构)的举办人无法实现学校利润的分红,即使登记为可以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本质仍然无法达到营利性要求,不符合A股市场对拟上市公司或标的公司上市的基本要求,因此在《原民促法》时代下,教培机构难以实现在境内上市,往往只能选择重大资产重组等“曲线救国”的方式。
随着《新民促法》及配套文件的实施,教培机构的上述真空状态得到了修正,也为教培机构的境内上市提供了法律基础:
对民办学校进行分类管理,分为营利性、非营利性两种类型,从性质上肯定了营利性教培机构的法律地位。
营利性教培机构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处理,实现了教培机构的利润分配机制。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基本登记流程,同时说明营利性教培机构参照适用,也给营利性教培机构登记的落地提供了制度性保障。
但是,《新民促法》生效以后,在实践操作中相关配套细则仍未完全落地,对教培机构上市的监管态度依然较为谨慎。在这种背景下,从当前的市场实践来看,更多的教培机构依然选择了境外资本市场,通过搭建红筹架构的方式实现在美国或者香港上市。
根据我们的统计,截至2019年12月31在美国上市的中国教培机构共有16家上市公司,而截至2019年12月31在香港上市的中国教培机构分别共有6家上市公司。
[1] 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十五条:本法所称的民办学校包括依法举办的其他民办教育机构。
[2] 目前仅为送审稿,尚未通过。
[3] 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4] 各地实操情况根据其各自内部监管把握可能存在变化,仅供参考。
[5] 《办学条例》所规定的范围更宽。
[6] 监管部门的把握口径仅供参考。
[7] VIE是指可变利益实体,VIE架构属于红筹结构的其中一种常见架构。关于VIE的介绍,可参见境外上市-红筹结构解密:红筹业务问答手册(一),https://mp.weixin.qq.com/s/z4vg6I3Au-O1H6oAiHA0dQ。
[8] 《原民促法》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本文作者 ———
胡静
合伙人
金融资本部
hujing@cn.kwm.com
胡静律师的主要执业领域为私募融资、红筹重组及境内外上市,在TMT、教育、新经济等行业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胡静律师在私募融资及并购领域有十余年的执业经验,曾经办大量结合中国境内外法律的跨境服务项目,长期为国内外众多知名投资机构、上市公司及独角兽企业提供全面的一体化法律服务;在红筹重组及境外上市领域,胡静律师曾协助多家境内企业完成境内外红筹架构的搭建和重组,并作为发行人律师或券商律师协助完成了数十项境外上市或增发项目。此外,胡静律师还曾为境内外多家知名企业提供公司证券类法律服务。
感谢实习生刘雪平、赵天翔对本文所作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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