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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监管最新动态评析——海关、外汇与贸易管制(2020年9月刊)

进出口监管最新动态评析——海关、外汇与贸易管制(2020年9月刊) 金杜研究
2020-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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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海关最新政策解析



海关

一、最新政策解析

(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税收优惠政策助力2020年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


9月4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发布《关于2020年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36号),通知明确,对于在2020年服贸会展期内销售的限额内的进口展品(不包括国家禁止进口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烟、酒和汽车)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并且原产于美国的商品还自动免征对美加征关税。参展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销售限额原则上不超过2万美元(该通知附件另行列明的参展商品可以享受特别销售限额)。在具体操作层面,北京海关也同步发布了《2020年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操作指引的公告》,公告对参展商具体如何提出进口展品申请、如何向海关申报及办理留购免税等做出了明确的指引。


本届服贸会是疫情发生以来我国在线下举办的首场重大国际经贸活动,结合上述三部委共同发布的税收优惠政策,开办本届服贸会在为各领域企业创造商机的同时,也可见我国将持续扩大服务业市场开放、促进服务贸易规模扩大的趋势。还需提请参展企业注意的是,在充分享受免税政策红利的同时,对于展期内销售的超出相应销售限额的展品,以及展期内未销售且在展期结束后又不退运出境的展品,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征税手续,确保合规经营。


(二) 海关总署开展2020年度法定检验商品以外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工作


8月21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开展2020年度法定检验商品以外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工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95号,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决定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对列入法定检验商品目录以外的部分进出口商品实施抽查检验。抽查商品主要涉及安全、卫生、环保等国内外消费者关注度较高的进出口商品,具体范围如下:

出口商品:

仿真饰品、儿童自行车、儿童滑板车、电动童车、毛绒玩具、电热水龙头等。

进口商品:

童装、文具、领带、丝巾、围巾、坐便器、洗碗机、空气净化器、打印机、电热水器、微型计算机、电视机、监视器等。


抽查方式主要包括口岸布控、市场流通领域随机抽检以及针对特定企业进行抽查等。对于检验不合格的商品,海关将依法实施技术整改、不予出口、退运、销毁、通报市场监管部门等措施。近年来,随着我国产业升级转型和关检融合的不断深入,在持续推出扩大进出口的贸易便利措施的同时,海关对进出口商品质量的关注也日益提高。我们也提醒广大进出口企业提高对相关商品质量的关注度,主动了解相关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要求并掌握商品实际质量状况,尽量避免因检验不达标、质量不合格等问题对日常进出口经营、企业信用等级等产生不良影响。


外汇

二、外汇监管重点打击方向解读——地下钱庄 

2020年7月,国家外汇管理局通报了新一批外汇违规案例,其中均为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的案例。从历年通报案例统计来看,2016年至2019年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相关案例占总通报案例的比例平均在20%左右,而本次公布的均为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有关案例,突显了外汇局打击地下钱庄的重视和决心。

地下钱庄是一种特殊的非法组织,是以非法获利为目的,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从事跨境汇款、买卖外汇、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等违法犯罪活动。外汇局加强对“地下钱庄”管控,旨在阻止外汇流失,防止不法分子借此从事洗钱活动,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金融安全以及社会稳定。


在地下钱庄相关的外汇违法案件中,有关部门不仅会对地下钱庄的经营者进行处罚,亦会对通过地下钱庄进行交易的主体进行处罚。其中可能涉及的法律责任如下:


1. 地下钱庄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任何组织或个人在我国境内从事外汇结售汇业务,必须经外汇局批准,并在指定场所进行。地下钱庄倒买倒卖外汇的行为和境内外资金“对敲”方式进行资金跨国境兑付的变相买卖外汇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刑法和2019年两高出台的《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实施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最高可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此外,即使情节较轻,不构成犯罪的也可能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


2. 交易方的法律责任


尽管在大多数情况下,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的刑事责任承担主体为地下钱庄经营者,但变相买卖外汇行为也可能被纳入非法经营罪的定罪范围。这意味着通过地下钱庄进行资金跨国(境)兑付、参与变相买卖外汇的交易方也有可能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面临刑事处罚。此外,外汇局还可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金等行政处罚。


本次外汇局选取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的典型案例予以通报,表明了外汇局完善外汇市场监管,对非法买卖外汇等违法犯罪活动零容忍的态度。同时,也提醒社会公众与企业单位通过正规金融渠道办理外汇业务,境内个人或单位需要进行结售汇业务办理的,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格的合格境内金融机构办理。


贸易

管制

三、商务部、科技部调整发布《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值得关注

8月28日,商务部会同科技部调整发布《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 科技部公告2020年第38号,以下简称“《目录》”)。对比2008年版目录,此次调整共涉及53项技术条目:其中,删除了9项禁止类或者限制类条目;新增了23项限制类条目;对21项条目的控制要点和技术参数进行了修改。此外,公告提出目录中属于军民两用技术的,纳入出口管制管理。随着近些年我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不断修订、《中国出口管制法》等相关法规草案的出台,都标志着我国已经逐步建立并在不断完善针对技术跨境贸易的管理体系,针对技术出口环节,我们建议广大企业在以下方面提起重视:

◆ 出口技术可能涉及多个交叉法律规定:从我国境内向境外通过投资、贸易或者经济技术合作的方式转移技术的行为属于《条例》规定的技术出口行为,需要遵守《条例》相关规定。此外,如果出口技术本身又涉及出口管制的,需依照出口管制相关法规的规定办理。

◆ 违反禁止出口或限制出口技术规定的潜在法律责任:根据《条例》的相关规定,违反禁止出口技术或限制出口技术相关规定的,视具体情况可能被定性为走私罪、非法经营罪或泄露国家秘密罪等。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视具体情况由海关或商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同时,商务部门还可暂停或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 企业应建立健全出口技术合规体系:只要可能导致技术从中国境内向境外转移,无论是转让专利权、专利申请权、技术秘密,还是通过专利实施许可、技术服务和其他方式从境内向境外转让技术,都受到相关管理条例、办法和目录的管辖。因此,建议正在处于相关商业谈判或有潜在技术出口商业安排的企业,比照更新后的目录,完善调整企业合规流程,主动筛查交易技术标的,切实履行合同登记备案或申请许可等法定义务。


本期

主要编辑人员


刘新宇

合伙人

海关与外汇业务组

liuxinyu@cn.kwm.com

业务领域:海关与外汇管理、出口管制暨企业并购、重组等


刘律师多年来为包括众多跨国公司在内的各类进出口企业提供海关与贸易合规暨外汇管理相关的法律服务,包括提供进出口业务咨询,办理应对海关审价、海关稽查、缉私调查案件暨走私刑事案件,并帮助企业改善通关体制,解决外汇跨境运营中的问题,构建应对出口管制的合规体系。刘律师还担任中国人民大学海关与外汇法研究所共同所长,北京市律协国际投资与贸易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

冯素芳

合伙人

海关与外汇业务组

fengsufang@cn.kwm.com

业务领域:外商投资及企业并购重组、海关与贸易合规


在海关与贸易合规领域,冯律师为客户在日常经营活动中遇到的海关问题提供法律咨询意见、提供海关事务的合规体检、突发性海关案件的解决、商品归类、审价及加工贸易方面的争议代理、协助企业应对海关稽查和缉私调查。冯律师多年从事海关法律业务,曾协助众多跨国公司办理各类海关稽查、以及海关行政处罚、走私犯罪等争议解决案件,并提供务实的解决方案,最大限度的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郭欢

合伙人

海关与外汇业务组

guohuan@cn.kwm.com

业务领域:企业并购重组、以海关、外汇管理为中心的进出口监管法律服务,以及以劳动管理、新经济等为中心的大合规业务


在十多年的涉外法律服务执业经历中,郭欢律师办理了上百件收购兼并暨企业重组和解散清算案件,帮助过众多外国企业处理其对华投资暨技术转让和融资项目,亦作为团队主要成员担任不少世界五百强企业、国内外大型企业及机构和团体的常年法律顾问,为其投资、贸易、各类合作业务的整体规划、日常运营以及纠纷解决等提供法律意见。近年,郭律师在企业合规体系建设、行政调查应对以及各类纠纷解决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郭律师被Legal 500(法律500强)评为2020年西部(四川重庆)地区“明日之星”。


董梦

律师

海关与外汇业务组

吴振

海关与外汇业务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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