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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首例分析:中国上市证券公司发行A股配股及H股供股

市场首例分析:中国上市证券公司发行A股配股及H股供股 金杜研究
2020-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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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这是自2014年以来最大规模的A股配股及H股供股,也是中国上市证券公司首次发行A股配股及H股供股,为此类交易的市场首例。

2020年,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证券”)完成163.5亿港元的A股配股及H股供股发行(简称“招商证券A股配股及H股供股”)。这是自2014年以来最大规模的A股配股及H股供股(以募集资金计算),也是中国上市证券公司首次发行A股配股及H股供股,为此类交易的市场首例。

金杜香港广州团队将于本文中分享其于本次市场首例的交易中担任招商证券法律顾问的经验及亮点。


涉及回购之后用作员工持股计划的A股的复杂结构


招商证券是招商局集团旗下的证券公司,主要在中国提供全方位证券服务。招商证券是一家在中国注册成立的国有上市证券公司,其A股和H股分别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代码:600999)和香港交易所主板(股票代码:6099)上市。


2019年3月,招商证券宣布通过回购A股(“A股回购”)进而设立一项员工持股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并进行招商证券A股配股及H股供股(统称“交易”)的计划。在落实招商证券A股配股及H股供股前,招商证券在2019年11月8日至2019年12月19日期间进行了A股回购。


招商证券是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近年在2018年联合发布《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以来,首家成功回购股份以设立员工持股计划的证券公司。


招商证券通过集中竞价方式以其自有资金回购A股,并将回购的A股继而用于在2020年1月采纳的员工持股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工作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和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的。


金杜团队与多个相关的机关沟通获得相关批准,并确保遵守上述所有相关的规则和法规。


A股配股和H股供股


完成A股回购和设立员工持股计划后,招商证券同步进行了A股配股和H股供股。A股配股和H股供股互为条件。


招商证券供股旨在筹集资金以增强其资本基础,继而支持其持续发展和业务增长。


公众持股量和《收购守则》的涵义


鉴于该交易计划是于2019年3月宣布的,且交易的详情或会更改,因此可能会出现招商证券的现有股东的持股量增加而影响其公众持股量的情况。


此外,鉴于:


(i) A股配股是采用最大努力原则进行代销的,而H股供股是悉数承销的;且


(ii) 招商证券的控股股东和其一致行动人士已承诺认购将由招商证券发行的供股股份,因此,招商证券的控股股东的持股百分比可能会在若干情况下上升超过2%从而触发《收购守则》下的强制要约。此外,由于A股回购可能构成《收购守则》下失去宽免资格的交易,为避免触发强制要约,相关时间表和发行结构须量身订制。


中国内地-香港特别行政区南向交易安排的始创者


招商证券是首批具备中国内地-香港南向交易安排的上市发行人。招商证券的内地南向交易投资者亦可通过中国结算参与H股供股。


中国结算提供代名人服务,使得内地南向交易投资者可:


(i) 根据沪港通和深港通在香港联交所悉数或部分出售他们未缴股款的H股供股权;及/或


(ii) 根据相关法律和法规,按照他们在H股股权登记日持有的股份以认购价悉数或部分认购他们在H股供股下按比例享有的权益。


应注意的是,中国结算并不支持该等内地南向交易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或深港通申请额外H股供股股份。


内地南向交易投资者(或相关的中国结算参与者(视乎情况而定))于中国结算的股票账户内虽已存入未缴股款的H股供股股份,但其只可根据沪港通和深港通通过中国结算在香港联交所出售该等未缴股款的H股供股股份,而不可购入任何未缴股款的H股供股权,或向其他内地南向交易投资者转让该等未缴股款的H股供股权。


海外投资者遍布超过20个司法管辖区


招商证券的海外投资者遍布超过20个司法管辖区,而其须就向这些海外股东进行H股供股的所有相关司法管辖区的法律限制以及相关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就向这些海外股东进行H股供股的可行性作出查询。招商证券只可在作出有关查询后认为必须或应排除有关股东的情况下才可将有关股东排除在外。


就此而言,本所助力招商证券取得来自超过20个司法管辖区(包括但不限于澳大利亚、百慕大、英属维尔京群岛、加拿大、德国、日本、列支敦士登、卢森堡、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墨西哥、荷兰、新西兰、挪威、葡萄牙、中国内地、新加坡、南非、韩国、瑞士、英国和美国等)的法律意见。


总结


招商证券的A股配股及H股供股,是中国上市证券公司首次进行A股配股及H股供股的交易。


金杜香港和广州办公室团队紧密合作就中国法、香港法、美国法提供法律意见。同时,金杜珀斯、伦敦、法兰克福、东京和北京办公室也就澳大利亚、英国、德国、日本、中国和美国在内的多个法域进行H股供股的法律限制提供了法律意见。


金杜香港办公室有着协助客户在香港进行二级发行且向多家香港上市公司提供法律咨询的丰富经验。


任何提及“香港”和“澳门”,将被诠释为提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


本文作者

王立新

合伙人

广州办公室

wanglixin@cn.kwm.com

业务领域:证券、并购、基金、银行、房地产、创业投资、政府项目和互联网


王立新律师曾先后主办了多个具有影响力的资本市场A股公开发行和上市项目、H股公开发行和上市项目、境外红筹重组融资及上市项目、融资并购项目、上市公司重组收购项目、境内外发债及再融资项目、基金设立及投资项目,行业涉及金融、能源及矿产资源、航空、房地产、电信通讯及互联网、制造业、医疗、农业、林业、食品、零售、服务业、文化产业等领域。


赵臻

合伙人

广州办公室

zhaozhen@cn.kwm.com

业务领域:外商投资、中国企业跨境并购、证券和基础设施等


赵臻律师曾先后主办了多个具有影响力的金融企业重组引资项目、H股公开发行和上市项目以及基础设施项目,在跨境并购、私募股权投资、公司重组、金融机构发债、重组、引资和上市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具有丰富经验。客户涉及银行、信托公司、期货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商业地产、水务、环保、医药、零售业、娱乐业等众多行业。

孙昊天

合伙人

广州办公室

sunhaotian@cn.kwm.com

业务领域:证券、并购、基金、风险投资等


孙昊天律师在证券业务领域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曾主办和参与了多家企业的境内外上市、并购重组、私募融资等项目,行业涉及能源、金融、房地产、电信通讯、互联网、制造业、高科技行业等。

陈博志

合伙人

香港办公室

johnbaptist.chan@hk.kwm.com

业务领域证券、公司、私募股权、并购与商业事务


陈律师拥有超过十五年的香港执业经验。他的客户包括香港、中国内地和跨国公司以及领先的投资银行和金融机构。陈律师是一名专门处理股票资本市场交易的法律顾问,并成功完成了超过30个首次公开发行和二级市场发行项目,总金额超过250亿美元,当中包括了华泰证券、交通银行、海通证券等标志性的首次公开发行项目。这些交易当中,许多均在多个奖项中获得“全年最佳交易”奖项。

黄俊杰

资深律师

香港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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