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合规的目的在于赋予企业及其经营者一定的刑事风险管理的积极义务。传统的刑事治理方式倾向于从犯罪发生后进行治理,对罪犯定罪量刑,继而实现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就企业犯罪而言,这种治理方式难以平复犯罪行为已经对社会造成的伤害,同时对企业本身、对就业、对社会经济及其可持续运转都可能产生不可逆转的损伤。相比之下,国家通过政策鼓励企业等经济体建立合规机制就具有了不可忽视的优势。
建立刑事合规,以公私双治实现公私双赢,是社会治理的必然趋势。鼓励并促进企业建立健全刑事合规机制、防范刑事风险,是克服重重困难、渡过当下难关的突破口之一。国资委在2018年11月2日下发了《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明确提出“中央企业应当加快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在实务中,我国各地司法机关都展开了促进企业刑事合规的探索。
多维互动:司法积极发挥社会治理职能
(一)法院——出具风险防范书、实地考察、定点帮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的意见》第一条,“司法建议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的重要方式。各级人民法院要准确把握国内外形势的新变化、新特点,牢牢抓住科学发展这个主题,紧紧围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条主线,在狠抓执法办案第一要务的同时,依法履行好司法建议职责,积极促进有关单位科学决策、完善管理、消除隐患、改进工作、规范行为,不断提高科学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纠纷。”有别于传统的审判职能,尤其自疫情以来,法院以出具风险防范书和定点考察帮助等形式,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刑事合规机制,防范风险、提高管理水平,积极发挥了其在司法建议等机制下的社会治理能动性。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疫情期间制作了《关于企业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法律风险告知书》,此告知书从诉讼程序、民商事合同、公司经营、劳动用工、知识产权5个方面向企业告知50项法律风险和相关法律依据,为其受疫情影响在复工复产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问题提供处理方法,进一步防范化解法律风险,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正常经营。[1]无独有偶,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江西企业犯罪案件进行了分析,针对企业融资类、税务类、走私类、侵权类、资源类等10个高发罪名和风险高发环节,提出了帮助企业识别、预防和应对刑事风险的52条建议,引导企业家树立诚信守法经营理念,推动将企业犯罪的预防控制关口前移,以促进企业完善治理结构和风险防控机制,从而为企业长期稳健发展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2]
在面向企业发布风险告知书之外,有的法院选择走近企业,实地考察,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合规机制,产生了良好的示范效应。如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院领导走访“问诊”,为企业提供了风险预警和防范建议,并表示将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以多种方式帮助企业渡过难关。[3]又如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干警赴滠口街南部地区主要路网PPP项目工程指挥部和蔡榨街武汉市某化工机械有限公司调研企业复工复产工作,干警们实地查看了项目施工现场和工程规划图纸,走访了企业生产车间,了解项目基本情况和企业生产情况,对存在的有关问题困难逐一研究分析,提出对策建议。[4]司法的助力为因疫情影响压力重重的企业打下了一副定心良剂,有助于促进经济秩序的恢复。
(二)检察院——以相对不起诉促进企业合规的探索
各地检察院在认罪认罚从宽、相对不起诉等已存制度和检察建议等现存机制下积极展开了企业合规不起诉的探索。
① 深圳市南山区检察院对某公司负责人王某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行为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在此案中,王某主动投案交代犯罪事实、积极配合查清全案,并表示将努力提高企业内部管理水平,建立健全企业合规机制。南山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周少波表示,企业要长远发展,就必须在合规方面主动作为。为更好地服务和保障疫情期间企业复工复产,南山区检察院将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依托法律监督者身份,帮助企业进行刑事合规建设,协助企业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员工法律意识培训,并定期对该企业刑事合规建设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推动企业合规经营。[5]
②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检察院对乌某等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也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在乌某等主动投案并认罪认罚、积极配合、主动补缴税款的前提下,检察机关通过走访企业、行业协会调查等,查明了该科技公司的经营情况、现实困难、犯罪动机。经查,该科技公司成立时间久、经营状况良好,系以合法生产经营为主的科技创新型民营企业,乌某等虽然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但犯罪时间较短、具有偶发性。新吴区检察院召集侦查机关案件承办人、犯罪嫌疑单位代表、各犯罪嫌疑人及辩护律师、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等10人,以召开拟不起诉案件公开听证会形式公开审查本案。听证会通过了不起诉决定。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检察机关继续跟进监督,积极帮助该公司寻找并梳理日常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该公司建立并完善刑事合规制度,引入现代化管理制度。该公司采纳检察机关建议,并聘请专家及执业律师组成的法律专业团队帮助制定了一整套合规方案,最大限度防控来源于企业内部或外部的刑事法律风险。[6]
③ 重庆奉节检察院对易某涉嫌虚开发票行为作出不起诉决定。经查,易某所在的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并非空壳开票公司,他提前开票的行为,目的是促成交易,主观恶性不大。经过多次前往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进行实地调查。检察机关了解到,该公司不仅是当地“明星企业”,也是产业扶贫的“龙头企业”,为附近700余名村民提供了就业机会,2019年生产总值超过3000万元。疫情得到有效防控后,药材市场向好,易某在取保候审期间把握机会,继续扩大生产规模,完善烘烤、加工等流水线。调查核实情况后,奉节县检察院考量全案,落实宽严相济刑事的政策,在6月17日对易某作出不起诉决定。[7]
各地检察机关对诸多涉案企业作出不起诉决定,其中无疑存在削弱当前形势下经济和社会压力的考量,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等经济主体可以凭借企业的身份获得“免死金牌”。得到不起诉处理的涉企案件一般具有以下共同点:首先,企业涉嫌经济犯罪的行为并没有造成严重的法益侵害,或已经通过补缴税款等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被侵害的法益;其次,涉案企业往往存在初犯偶犯、主动投案、认罪认罚、积极配合案件调查等情节,且表示将加强企业的刑事合规机制建设,这意味着不起诉决定达到了极好的特殊预防效果;再次,不起诉决定本身需要经过严格的程序审核,由经办检察官提交检察长决定,或者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将决定权置于阳光和监督之下;最后,涉案企业具有良好的营业基础和发展潜力,不起诉决定确实会对推动企业走向正轨、解决就业和促进社会稳定产生较大的影响。在刑事上,企业得到了不起诉的处理不意味着其无需对违法行为承担责任,一方面,检察机关会出具《检察建议书》,督促企业进行整改,另一方面,企业也可能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与时偕行:合规不起诉司法制度新探索
司法机关以不同方式引导、帮助企业发展并非个案,各地司法机关正在积极探索推动“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建立。今年4月,深圳市龙华区检察院专门印发《关于对涉民营经济刑事案件实行法益修复考察期的意见(试行)》,在全区全面试行法益修复制度,对移送审查起诉的涉民营经济案件,犯罪嫌疑人有修复受损法益意愿的,龙华区检察院可以根据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在法定审查起诉期间内设置法益修复考察期,原则上对可不羁押的犯罪嫌疑人适用取保候审等轻缓强制措施,由犯罪嫌疑人提出合规方案,对被侵害的法益进行修复,并视法益修复、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作相对不起诉处理或提出从轻量刑的建议。
深圳市宝安区司法局于2020年8月28日发布了《关于企业刑事合规独立监控人选任及管理规定(试行)》,为“合规不起诉”机制的落地执行提供了配套措施。根据规定,犯罪嫌疑企业可以委托刑事合规独立监控人对企业的刑事合规情况进行调查,协助企业制定合规计划并监督执行,针对企业刑事合规建设出具阶段性书面报告,作为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企业作出相应处理决定的参考。
无论是从维护市场经济、保护企业利益的政策出发,还是从各地已有的司法实践来看,“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建立是大势所趋,符合总书记关于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指示,会大大提升刑事法制保护市场经济的功能。以往,刑法对市场经济的保护是通过惩罚和预防经济犯罪来实现的,但却往往忽视了市场经济最重要的主体的内部治理问题。“企业合规不起诉”的设计理念,就是通过发挥检察机关的能动性,促使陷入刑事问题困境的企业及时“止损”并尽快依法进行整改,以使单位能够尽快恢复正常状态。[8]通过促进企业建立健全合规机制,引导企业积极健康参与当地经济活动,也正是司法机关惩处企业单位犯罪所希望达到的预期目的之一。将“刑事打击”与“合规营救”并重,督促企业建立相应的刑事合规机制,激发企业自生能力,使得刑事法制与公司企业制度之间建立起“链接”,这将是我国刑事司法改革进程中的又一突破。
作者介绍
韩旸
合伙人
争议解决部
hanyang@cn.kwm.com
业务领域:企业个人刑事法律风险合规、刑民行刑交叉、刑事辩护、跨境追赃、海关缉私
韩律师曾为多家大型企业和数位企业家提供法律服务。韩律师在加入金杜前,在北京市检察院系统工作十余年,有丰富的大要案办理经验和司法实操经验,一直从事高官高管犯罪办理工作。
胡嘉卿
主办律师
争议解决部
感谢实习生宋朗、乔楚玥对本文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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