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资源开发领域,联合作业协议(Joint Operating Agreement,“JOA”)是对多个投资方之间共同作业的方式进行约束的重要文件。JOA亦可被理解为能源领域的股东协议,但由于能源领域联合作业的安排并不产生具有法律独立性的主体,因此JOA虽有股东协议的特征,但更具有能源行业的特色。
在获得资源国政府批准后,多个投资方通常通过签署JOA的方式来确定在勘探、评估、开发和生产阶段各方的权利与义务、责任与利益分配等问题。在JOA下,各参与方会委派成员组成作业委员会(Operating Committee),对联合作业进行授权、监督和指导。各个投资方之间通常会进行明确的分工:即被赋予行动权的作业者(operator)和其他被统称为非作业者(non-operator)的各方。
联合作业协议结构
从传统角度看,一般勘探技术强大、经验丰富以及资金雄厚的参与方会被认定为作业者。在有些资产国,其本地的国家石油公司可能是作业者。近几十年来,随着中国石油公司在国际上的发展,在不同的项目上中方既可能是作业者,也可能是非作业者(并且拥有小于30%的参与权(Participating Interest))。现如今,即使是非作业者,也可以在某个JOA项目中作为经验丰富的参与方,为项目做出宝贵贡献。例如,一家国家石油公司被指定为某JOA的作业者,但非作业者集团由一批经验丰富的专业技能高超的国际石油公司组成,这些公司在其他项目中都是作业者。这些非作业者拥有宝贵的经验,他们愿意与作业者分享这些经验,而JOA可以成为彼此沟通的桥梁。
虽然作业者和非作业者都是JOA的参与方,但双方就JOA项下如何开展联合作业行动往往会有不同的观点。若要使得JOA在实际作业时具有可操作性,项目得到更好的维护,双方需要识别并且协调这些相互对立的观点。下表对作业者和非作业者在作业控制权、财务承诺、资产开发决定权以及联合作业信息管理四个方面的不同立场进行了对比:
以作业委员会为中心的博弈
任何联合作业协议都要在作业者利益和非作业者利益之间寻求一个平衡。一般而言,作业者希望在不受限制的情况下自由地进行联合作业,避免非作业者的过度干预;而非作业者不希望被强势的作业者逼入代价高昂的作业行动,并希望能在作业者意图控制的情况下尽量公平作业。
在经济紧张的情况下,作业者面临着一定的风险,即JOA中为保护非作业者合法利益而设定的一些保护措施会被不合理地解释与适用,甚至会阻碍联合作业预期的开展情况。因此,在JOA谈判过程中各方需要谨慎行事,以确保旨在限制作业者活动的条款不至于影响项目的进度或者导致本可以避免的纠纷。
作业者与非作业者之间的协调主要通过作业委员会进行。JOA中作业者与非作业者的关系以及非作业者能够寻求的对作业者的控制权程度,可从下表所示的各类国际通行的JOA模板的相关表述窥知一二。
平衡非作业者与作业者责任的一些趋势
在传统意义上,联合作业协议赋予作业者负责联合作业的排他权,但却不负有任何实际责任(比如对非作业者不负有审慎义务)。相比之下,没有联合作业权利的各方不能实施联合作业,但却要共同承担所有的相关责任。
因此作业与非作业者之间的权益与责任平衡是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个讨论话题。非作业者也在不断尝试合理增加自身的保护的方式,比如:
1. 从非作业者的角度来看,按照自己的实际情况积极参与作业委员会或者其子委员会(sub-committee) 都是获得更多话语权的良策。具体实践包括派遣自己团队的专业人员参与某些技术或财务方面的特定工作;
2. 非作业者提议在JOA中作出规定,在某些对作业者没有明确控制的领域,一般要求作业者有义务以其认为的合理的、最符合各方利益和作业者履约情况的方式订立合同,作业者须证明该等合同的成本(该等成本将基于双方的贡献而返还给双方)可明显与目标市场费率相比较;
3. 在特殊情况下,非作业者可以通过多数投票罢免作业者。但是JOA中往往对可以罢免作业者的情况进行全部列举,如破产、重大违约或者贪污等事件。除此之外,罢免现有作业者和提名补充作业者需耗费的大量时间和精力,这也使得罢免作业者的情况不那么常见;
4. 在常见的JOA中,非作业者要证明作业者由于重大疏忽而导致损失的门槛很高,这也是能源行业传统所保护作业者的一处体现。再加上作业者对于非作业者不具有审慎义务,非作业者索赔通常非常困难。但是,近期已有非作业者降低作业者“现场工作人员疏忽”的门槛的成功案例,从“现场工作人员”和“疏忽”的定义上争取到了索赔的确定性。
总结和启示
在墨西哥湾溢油事故之后发生的各种交易中,非作业者之一的阿纳达科石油公司提出了一条有趣的评论:“油井的作业者决定油井的详细计划和实施,并对钻井平台上的人员的日常活动和决策负责,与世界各地的标准工业惯例一致,作为投资者的非作业者依赖于作业者对钻井平台做出适当的决策。”这是具有启发性的,代表了非作业者承认其无奈于不参与作业决策,这与非作业者要求更多参与作业的长期诉求背道而驰。
传统JOA对于作业者的偏向有历史原因,包括资产国法律体系和法理的原因,以及具体项目的原因。但正如文章开篇所述,一些拥有宝贵经验的非作业者,他们愿意与作业者分享项目经验,而JOA应该成为彼此沟通的桥梁。
随着能源领域技术的普及以及工作人员能力的不断提升,我们可能会看到更加强势的非作业者。即使是非作业者也可以在某个项目中作为经验丰富的拥有监管权利的非作业者,并且为项目做出宝贵贡献。
本文作者
范多凌
国际合伙人
公司业务部
grace.fan@cn.kwm.com
业务领域:跨境能源与矿产资源投资、新能源,金融机构海外投资、航运船舶和海洋工程以及基础设施领域的PPP 投资、能源矿产资源的项目开发,融资,监管与合规
范律师对管理能源矿产海外项目,协助客户在双语环境中就复杂的法律管辖区和商业事务进行谈判具有丰富的经验。范律师拥有代理中国企业向亚太地区、北美、南美与俄罗斯、中亚 (尤其是哈萨克斯坦) 投资提供完整价值链法律服务的丰富经验。
张静佳
律师
公司业务部
感谢实习生谢子璇对本文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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