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篇《NFT:交易的不仅是寂寞》中,我们介绍了NFT艺术品的基础概念,本文将探究NFT艺术品交易平台(下称“NFT平台”或“平台”)在国内“着陆”运营所需要的资质证照。
为便于讨论,本文提及的NFT艺术品交易平台,是指将艺术品的数位文件铸造成NFT,进而将该NFT及其对应的数位文件提供访问、分享、交易等业务的、以区块链技术为支撑的区块链网络平台,其中艺术品往往是指包括音乐、绘画、摄影等在内的能满足人们审美需要和精神需要的艺术家的智力劳动成果的结晶。
本文所使用的相关用语和定义与《NFT:交易的不仅是寂寞》一文中的相关用语和定义一致,主要包括:
“NFT”,英文全称“Non-Fungible Token”,中文名称为“非同质化代币”;
“数字藏品”或“NFT艺术品”,NFT及其指向的画作、声音、影片、游戏中的项目或其他形式的作品类数位文件。
一、NFT平台和数字藏品
01
平台:到底是谁?
NFT平台中的主要参与方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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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看到,NFT艺术品交易中,NFT平台往往扮演着多重角色:
从平台运营的角度,NFT平台的运营方(“平台运营方”)向用户提供数字藏品交易所涉及的区块链信息服务,面向原艺术品作者/权利人则提供了NFT艺术品铸造和运营的平台;
从区块链技术的角度,平台运营者需要携手平台技术开发方(通常为区块链技术服务的提供方,“技术开发方”)为用户提供访问、分享、购买数字藏品平台所涉及的技术。通常来说,技术开发方一般也会为平台运营方提供运维等技术支持服务;
从数字藏品交易的角度,根据交易的模式,实务中可能出现两种情况:
平台运营方不参与数字藏品交易的模式:即平台运营方仅提供将艺术品上链进而铸造NFT的服务,平台本身并不参与数字藏品交易。例如,NFT交易平台会与数字唱片制作公司合作,由数字唱片制作公司作为发行方在链上发行音乐作品的NFT,该等情形下,唱片公司实际是通过类似于“商家入驻”的模式入驻到NFT交易平台作为数字藏品交易的一方,平台仅提供区块链信息服务;
平台运营方直接参与数字藏品交易的模式:平台有可能在取得艺术品作者/权利人的授权后直接作为发行方(或联合发行方)参与数字藏品的交易,NFT艺术品的铸造、售卖等行为均由平台运营方直接控制。该种模式下,平台本身亦作为一方参与了NFT艺术品的交易中。
在厘清NFT艺术品交易平台的多重角色之后,NFT交易所涉及的其他主要主体还包括:
NFT发行方:即NFT艺术品的作者或权利人,NFT发行方向交易平台提交画作、声音、影片、游戏中的项目或其他形式的创意作品类数位文件,从而通过平台所提供的技术服务铸造出NFT艺术品进而进行交易。以美术作品为例,艺术品作者/权利人往往表现为画家或画廊(为简化讨论,本处所述艺术品作者/权利人指《NFT:交易的不止是寂寞?》一文所述的“原始创建模式”下的艺术品作者/权利人,“衍生创建模式”下,发行NFT还需要取得原艺术品权利人的许可)。
在平台运营方不参与数字藏品交易的模式下,NFT发行方不涉及平台;在平台运营方参与数字藏品交易的模式下,平台通过NFT艺术品的作者/权利人的授权,可以根据和NFT艺术品的作者/权利人的约定,单独作为NFT的发行方或作为NFT的联合发行方;
上链者:即区块链的上链者,通常为平台运营方;
用户:在平台注册,并通过平台访问、分享、购买数字藏品的平台用户,在NFT艺术品交易中作为数字藏品的购买方;
监管机构:NFT艺术品交易平台涉及业务需要受多方监管,例如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电信管理机构、文化主管部门等,不同的政府监管部门将从不同的角度对NFT平台的运营进行整体监管。
02
数字藏品:属于什么作品?
从国内的NFT艺术品交易平台的业务来看,主要以图片类(包括绘画、海报以及3D模型等)和音视频类数字藏品。通常而言,可能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项下的所规定的音乐作品、美术作品、视听作品、口述作品等各种作品类型[2],实际情况需要根据其具体形态进行考量,特别是,某些NFT艺术品可能兼属多种类型。
二、平台业务和资质
01
区块链信息服务相关
根据《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3],
“区块链信息服务”是指“基于区块链技术或者系统,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向社会公众提供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或者节点,以及为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提供技术支持的机构或者组织”,“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是指“使用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第二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开发上线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第九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填报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服务类别、服务形式、应用领域、服务器地址等信息,履行备案手续。”(第十一条)
关于《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提及的安全评估,目前并没有出台具体的细节性规定,因此,相关的平台是否需要上报并经国家有关机关评估,实践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关于上述《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提及的备案,NFT平台经营者作为“向社会公众提供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即“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备案登记,具体可以在网信办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系统中进行操作。至于上文所提及的技术开发方,则一般属于“为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提供技术支持的机构或者组织”,亦需要进行单独的备案登记。
上述之外,《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项下的其他需要平台履行的主要义务还包括,平台需要落实信息安全管理责任、具备与其服务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具有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技术方案、具有公开管理规则及平台合约、用户真实身份认证、信息记录及备份等。
02
增值电信业务相关
作为互联网平台,增值电信业务相关的许可证是首当其冲的话题,而在提到互联网平台所需的证照时,EDI证和ICP证是出现频率最高的两张证。实际上,EDI证和ICP证都属于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信部”)发布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版)》[4]中分别属于增值电信业务项下的B21类(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和B25类(信息服务业务)。
(1) EDI(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 增值电信业务B21类
相关规定
按照《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版)》,增值电信业务B21类是指“在线数据处理和交易处理业务,其指向的是指利用各种与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相连的数据与交易/事务处理应用平台,通过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为用户提供在线数据处理和交易/事务处理的业务。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包括交易处理业务、电子数据交换业务和网络/电子设备数据处理业务。”具体如下:
(点击查看大图)
应用场景
实际上,EDI证主要涉及电子商务平台的业务,与其他增值电信业务(尤其是B25类ICP业务)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涉及第三方入驻,在存在第三方入驻的情况下,平台往往需要提供交易处理业务相关的增值电信业务。对于NFT交易平台而言,在平台运营方不参与数字藏品交易的模式项下,数字唱片制作公司往往需要作为“商家”“入驻”,往往涉及EDI证,而在平台运营方参与数字藏品交易的模式项下,倘若平台运营方本身就是数字藏品的发行方,即由平台运营方和原艺术品权利人签署独家授权合同获取以原艺术品为基础铸造并发行数字藏品的权利,之后的NFT艺术品铸造、上链、售卖等行为均由平台运营方完成,则不涉及第三方入驻。
(2) ICP(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 增值电信业务B25类
按照《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版)》,增值电信业务B25信息服务业务是指“通过信息采集、开发、处理和信息平台的建设,通过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按照信息组织、传递等技术服务方式”,ICP证主要包括“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信息搜索查询服务、信息社区平台服务、信息即时交互服务、信息保护和处理服务等”。具体而言:
(点击查看大图)
应用场景
实务中,对于NFT平台而言,可能涉及ICP证的部分典型业务场景如下:
NFT艺术品信息发布、付费广告等业务可能涉及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
NFT艺术品检索,即为用户提供NFT艺术品的信息等,可能涉及信息搜索查询服务;
NFT艺术品评价,为用户提供商品评价功能等,该情况往往涉及信息社区平台服务。
03
特定产品经营业务相关
(1) 艺术品
相关规定
根据《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7],
“艺术品”是指“绘画作品、书法篆刻作品、雕塑雕刻作品、艺术摄影作品、装置艺术作品、工艺美术作品等及上述作品的有限复制品”。艺术品经营活动包括:“(一)收购、销售、租赁;(二)经纪;(三)进出口经营;(四)鉴定、评估、商业性展览等服务;(五)以艺术品为标的物的投资经营活动及服务”。特别的,“利用信息网络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也适用《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条)
“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的,应当按前款办理备案手续。”(第五条)
应用场景
倘若平台经营的NFT所指向的原生资产为绘画作品、艺术摄影作品、工艺美术作品等《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所规定的“艺术品”,则平台所进行的业务很有可能属于艺术品经营活动。例如,对原生资产属《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所规定“艺术品”的NFT及其对应的数位文件进行销售、鉴定、评估等。因此,平台应当根据其具体经营领域,判断是否需要根据《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至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进行艺术品经营相关的备案。此外,倘若平台规划的交易模式较为特殊,例如涉及拍卖等,还可能涉及其他特殊业务模式所需的资质。
(2) 网络文化经营
相关规定
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8],
“互联网文化产品”是指“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的文化产品,主要包括:(一)专门为互联网而生产的网络音乐娱乐、网络游戏、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等互联网文化产品;(二)将音乐娱乐、游戏、演出剧(节)目、表演、艺术品、动漫等文化产品以一定的技术手段制作、复制到互联网上传播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第二条)
“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一)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制作、复制、进口、发行、播放等活动;(二)将文化产品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发送到计算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电视机、游戏机等用户端以及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供用户浏览、欣赏、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三)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等活动”[9]。(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对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审批,对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备案。”(第六条)
应用场景
NFT所指向的原生资产涉及音乐娱乐、网络表演、网络艺术品等文化领域内的内容,很有可能属于“互联网文化产品”,如《NFT:交易的不仅是寂寞》一文中所述,NFT创建的过程中,NFT创建者其实是通过NFT铸造的方式将艺术品电子化、数据化储存,这一过程通常还需要永久、完整、真实地保留原艺术品的原貌,使得原艺术品能够在区块链上被识别为NFT所对应的原生资产。因此,平台业务往往涉及对原创作品进行发行、复制、信息网络传播等活动,业务需要的情况下,也往往会将音乐娱乐、网络表演、网络艺术品等提供给用户进行浏览、欣赏、使用或者下载,属于“互联网文化活动”,在以营利为目的的情况下,需要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3) 网络出版服务
相关规定
根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10],
“网络出版服务”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网络出版物”,“网络出版物”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具有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数字化作品,范围主要包括:(一)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知识性、思想性的文字、图片、地图、游戏、动漫、音视频读物等原创数字化作品;(二)与已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内容相一致的数字化作品;(三)将上述作品通过选择、编排、汇集等方式形成的网络文献数据库等数字化作品;(四)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定的其他类型的数字化作品。网络出版服务的具体业务分类另行制定。”(第二条)
“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必须依法经过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第七条)
应用场景
有观点认为,经营领域为音乐等作品的NFT交易平台应当办理网络出版许可证。[11]但实践中,可能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如上所述,“网络出版物”需要具备“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实践中,该等特征的边界可能不是特别清晰。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在解读《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热点问题,判定是否从事网络出版服务[12]时指出,“判定是否从事网络出版服务,主要看是否‘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网络出版物’”;“网络出版服务虽然在表现形式、传播渠道、消费体验等方面与传统出版有着明显差异,但其属性并无根本变化,核心任务仍然是思想、文化和知识的传播,同样担负着传承文明、塑造灵魂、提升国民素质、满足精神需求的责任使命。因此,要为广大用户提供合法合规的网络出版物,同样需要对海量内容进行精心的选择、编辑、制作、加工。根据《出版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依据网络出版物的特点和工作需求,拥有必要数量规模的专业编辑出版人员是保障内容质量的基础条件和基本要求。”
而仅以目前市场上存在较多的美术作品及音乐NFT艺术品而言,往往都以单个画作NFT或音乐NFT的形式存在,且主要的形成方式是由平台在收到作品的数位文件之后铸造完成,仅就单个画作NFT或音乐NFT而言,其形成的过程很难涉及对“海量内容进行精心的选择、编辑、制作、加工”,更多的是在以数字化的方式原版呈现。因此,至少从形式而言,创建用于交易的单个画作NFT或音乐NFT可能和一般意义上的“网络出版服务”存在较大的差异,运营交易是否必须涉及《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也因此而值得商榷。当然,具体还需要结合实际业务情况进行判断。
(4) 视听节目
相关规定
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15修订)》[13],“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是指“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第二条)
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15修订)》,“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未按照本规定取得。《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指导目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商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制定。”(第七条)
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第二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中的第(三)项“指生产制作、定制、编排文艺、娱乐、科技、财经、体育、教育等专业类视听节目,并供公众在网上点播的服务”、第(六)项“指采购、收集、编排文艺、娱乐、科技、财经、体育、教育等专业方面的专题节目(包括个人DV作品),并供公众点播(含下载或轮播)的服务。”
应用场景
倘若数字藏品涉及视听节目,例如其原生资产为音乐或其他视听作品,且NFT交易平台同时向公众提供点播(含下载或轮播)相关视听节目的服务,例如公众可以在平台上点播链上发行的NFT音乐或其他视听作品,还有可能涉及《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三、证照、备案等一览表[14]
以下,我们梳理了相关证照/备案要求的一览表,同时列明了相关的外资限制。除此之外,从相关证照、备案的要求以及实践来看,部分证照(例如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取得实为不易,但也正是资质方面的强监管起到了为NFT交易保驾护航的作用。在NFT交易这片“大海”上,尽管可能会有经营不善的“停摆者”,但也定有乘风破浪的“扬帆者”,站在时代的前列探寻打开“元宇宙”元宇宙大门的金钥匙[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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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张逸瑞
合伙人
公司业务部
zhangyirui@cn.kwm.com
业务领域:知识产权战略与交易、公司交叉业务以及企业收购兼并
张逸瑞律师的主要执业领域包括知识产权战略规划;技术引进、技术转让、联合研发等技术交易;以及公司治理、创新业务模式合规等知识产权交叉领域。张逸瑞律师以其丰富的职业经验、扎实的业务功底在诸多高科技、泛科技领域的项目中提供与知识产权资产管理、风险控制、布局与规划、交易与运营、以及科技创新能力培育、创新业务模式合规相关的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感谢实习生钱晓刘对本文做出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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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魏雪婷
编辑:赵天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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