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出口管制与经济制裁已然演变成了美国对华最为常用的“地缘政治武器”之一,美国司法的“长臂管辖”及与他国达成的引渡安排,使得这一武器的射界范围已然覆盖到了除美国以外的100多个国家。特别是近年中国企业版“美国陷阱事件”的不断涌现,高管及核心人员出境商旅安全风险评估与应急处置问题受到中国企业的高度重视。
01
典型事例
相信前法国阿尔斯通集团锅炉部全球负责人弗雷德里克·皮耶鲁齐先生,通过其著书《美国陷阱》所讲述的从2013年在美机场被捕直至2018年刑满释放的亲身经历和深刻感悟,已被很多企业广为熟知。但是,早于该事件5年之前,中国企业高管人员就曾因为出口管制违法问题在美遇到过类似事件,并最终被美国法院判处84个月的有期徒刑。
1996年,W先生创办了中国知名电器元器件分销企业A公司,并在美国等境外国家设立了多家子公司。
2008年12月5日,W先生作为时任A公司董事长飞往芝加哥,应邀出席美国耶鲁CEO峰会,在芝加哥机场入境时被美国官员以“违反出口管制”等罪名逮捕,A公司美国子公司负责人F女士及业务经理也于同日被捕。
2009年1月,W先生等被转至波士顿监狱羁押。美国检方起初以不实税收申报、欺诈政府、违反出口管制罪名对3人提出控告。在马萨诸塞地区法院大陪审团随后提出的起诉书中,取消了有关不实税收申报的指控。
2009年4月中旬,美国检方追加中国A公司及其美国子公司为被告,同时指控,2004年4月至5月期间涉及出口2项军用器件和1项军民两用器件。
2011年1月26日,马萨诸塞地区法院认定W先生违反《美国出口管理条例》(EAR)及《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的罪名成立,并判处其97个月徒刑,称其非法向中国出口美国军事器材。
2011年1月28日,美国法院审理后认定,A公司美国子公司负责人F女士因在长达10年多的时间里非法对华出口美国军事设备,被判处三年监禁。A公司的美国子公司被判处1,550万美元罚款。美国司法部称,两名被告利用A公司美国子公司,为其中国母公司做掩护,Y女士从美国供应商处购买出口受限的设备,然后经由香港运往中国大陆。这些设备用于电子战争、军事雷达、射击控制、军事导航和控制设备、导弹系统及卫星通讯。
2013年3月19日,美国上诉法院认定一审罪名成立,但改判W先生84个月的有期徒刑。
此外,虽然2022年1月20日,麻省理工华人教授陈刚迎来了美国司法部的撤诉决定[1],但是近年身处美国境内的华裔科学家、来自中国的企业商旅人员、派驻人员、访问学者及留学生等频繁受到美方调查,甚至被追究法律责任的事例还是层出不穷。
02
与美国存在引渡安排的主要国家统计情况
1.主要国家分布
经查询美国国务院官网数据[2],目前已有超过100个国家与美国签订有引渡条约,具体可参见以下名单列表:
向下滑动查看完整名单
2.美国对他国政府提出引渡要求
“引渡”通常指某一主权国家将罪犯或者犯罪嫌疑人移交给另一主权国家,以便后者对其执行司法审判。比如:某C国人在D国实施犯罪后回到C国,如果C、D两国之间签订有引渡协议,则C国可以将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移交给D国,由D国司法机关对其进行控诉和审判。
以美国向加拿大提出引渡要求为例,美国要求加拿大配合逮捕并引渡犯罪嫌疑人的主要法律依据是1974年《加美引渡条约》(Treaty on Extradition Between the Government of Canada and the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和1999年加拿大《引渡法》(Extradition Act)第33条。
就美国国内程序而言,联邦或州检察官需要通过美国司法部国际事务办公室(The Office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OIA)向外国政府提出引渡请求。OIA全权负责与外国政府沟通协调在美国国外的逮捕和引渡犯罪嫌疑人的具体工作。OIA需在逮捕后60天内发出正式的引渡请求。
03
美国出口管制与经济制裁下的“长臂管辖”
1.违规风险可能发生在涉美受控物项流转中的任一细小环节
根据美国出口管制相关法律的规定,同时结合法律语境下的广义出口概念(包括出口、再出口、国内转移及视同出口等),美国有权对受EAR管辖的物项(包括商品、技术和软件,下称“受控物项”)实施“从摇篮到坟墓”(即“由生至死”)的全流程管控。因此,无论是中国企业在美设立的子公司,又或是国内企业通过美国厂商在华设立的经销商或代理商以人民币购买获得受控物项,均需要遵守美国出口管制法律的合规要求。
(点击查看大图)
2.一级制裁下的涉美连接点在业务实践中很难完全隔断
美国实施经济制裁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各种经济制裁手段,确保美国的外交政策、经济政策和国家安全计划得以顺利实施。学理界及实务界将美国经济制裁的效力划分为“一级制裁”和“二级制裁”。所谓一级制裁,即要求美国人(包含持有美国绿卡的外国人)或者与美国存在连接点(如使用美元结算等)的非美国人需要遵守有关法律及经济制裁项目的具体要求,不得与被美国制裁对象实体等违规开展禁止性交易。所谓二级制裁,即要求与美国没有连接点的非美国人也不得违规与美国制裁对象开展交易活动。因此,中国企业如果违反上述美国经济制裁的有关规定,与其制裁对象实体违规开展交易,则可能面临被美列入制裁黑名单、甚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的风险。
(点击查看大图)
回首现实,有很多中国企业在现阶段还必须或多或少地依赖于美国的高端设备或者软件和技术,与此同时也无法完全避免在国际贸易中使用美元作为主要结算货币,这就导致企业必须充分理解和准确适用美国出口管制与经济制裁的相关规定,建立起符合标准的合规管控体系。但另一方面,由于很多无法掌控的复杂客观原因(例如企业的不当宣传引发的美方重大误解)或者对于有关美国法律的理解不够清晰,企业高管人员或者技术研发、销售等主干业务部门的核心管理人员可能做出错误的判断或者指示。在此情形下,企业高管在赴美或者与其签订有引渡条约或者相关安排的国家、地区开展商旅活动时,则可能面临文首案例中所提及的安全风险。
04
尽早制定《企业高管出境安全风险应对手册》
如上所述,鉴于近期美方不断加大针对中国企业涉及违反出口管制与经济制裁行为的调查及处罚力度,建议中国企业除了根据业务开展所需适用国家和地区(包括但不限于美国、中国及欧盟等)法规要求,及时建立必要的合规管控体系之外,还应当尽早制定《企业高管出境安全风险应对手册》,以有效确保出境商旅高管及核心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避免企业因为类似海外安全事件遭受重大损失。
1.虽要充分考虑业务需求,但应以风险预防为重
企业高管出境商旅安全需以“预防”为先,为此,我们根据多年从事相关风险预防工作的实务经验,建议企业应当结合自身海外业务布局与美国制裁项目所涉及国家或地区,制定相关的出境风险国别地图,以供高管及核心人员在安排出境计划前参考。
2.风险评估及预案准备,必须重视每一个细节
我们结合近年协助处置和应对高管人员出境安全突发事件的相关经验,建议企业应当首先树立底线思维意识,对于此类问题可能带来的直接影响和次生风险予以充分重视,根据自身高管人员出境需求,不放松自出行前到归国后的每一个细节,在参考相关案例的基础上,尽早着手制定适合自身的《高管出境安全风险应对手册》及相关的流程性审批、风险评估、结果汇报等一系列工具表单。此外,为了确保有关制度可以得到切实执行,建议有条件的企业还应当将上述管控制度嵌入到既有信息化系统,以全面监督执行情况,并及时对制度规定作出必要的完善和调整。
(点击查看大图)
结语
《美国陷阱》的记述凸显了作为法国人的皮耶鲁齐先生所理解的美国司法的长臂管辖效力、选择性执法以及司法背后可能代表的商业利益裹挟。美国总统拜登面临中期选举压力,相信2022年对于中美关系而言又会是极为不平凡、且充满不确定性的一年。在此背景下,很多企业海外合规管理问题逐渐呈现出超出法律原有范畴之势,这就需要法务人员从更加复杂和多维的视角进行观察和分析。对此我们会持续关注高管出境安全问题,并随时和企业法务人员保持紧密沟通。
向下滑动阅览
本文作者
景云峰
合伙人
公司业务部
jingyunfeng@cn.kwm.com
业务领域:出口管制与经济制裁、中国反制措施与国家安全合规、海关与进出口监管等
景律师近年来为众多大型央企及知名上市企业就美国、中国、欧盟、日本、韩国等主要国家的出口管制与经济制裁合规提供各类专项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替代供应链筹划与合规性评估、开展出口管制与经济制裁合规风险尽职调查,撰写风险评估分析报告,编制合规指引,搭建出口合规体系(ECP)等。面对国家不断加快推进涉外领域立法,随着反制裁、反干涉、反制长臂管辖等涉外法律法规体系的不断完备,景云峰律师近年来为众多大型国有企业及国际知名企业就中国反制措施与国家安全法律合规管理领域提供相关法律服务。
李慧斌
律师
公司业务部
徐健峰
律师
公司业务部
闫璐
律师助理
公司业务部
感谢实习生黄靖雯对本文做出的贡献。
封面图源:美好家园-未知的风景·杜飞辰
责任编辑:赵天园
我知道你 在看 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