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内容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进一步促进
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落户奖。对新落户及认定的总部型企业,最高按企业上一年度在本区经济贡献总额的20%,给予企业最高3000万元落户奖励。
第二条 支持企业持续经营发展。
(一)经营贡献奖。对新引进或新认定的总部型企业,按企业类型、经济贡献增长情况,最高给予企业区级经济贡献100%的奖励。
(二)股权行权奖。总部型企业上市后,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和员工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取得激励股权和处置前述激励股权,最高按照个人上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100%给予奖励。
第三条 产业用房补助。鼓励总部型企业实地经营,对进驻区内重点集聚区的总部型企业给予最高3年的办公用房免租扶持。在区内购置自用办公房产的,按每平方米2000元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一次性购置补贴。在区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的,最高按每平方米50元/月给予租金补贴,补贴期限最长3年,每年补贴最高300万元。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奖。对总部型企业新增的固定资产投资(含关键性技术更新改造)1亿元以上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最高5000万元的一次性投资奖励。
第五条 提升能级奖。对首次上榜世界500强、世界10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500强、中国零售100强的企业,分别给予2000万元、1000万元、1000万元、500 万元、1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并购重组奖。对总部型企业并购控股上市挂牌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并引进本区的,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
第七条 对外投资奖。支持总部企业“走出去”,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和共建“一带一路”,对在3个以上境外国家或地区采取直接投资、并购等方式设立分支机构,经国家、省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且单个项目投资额3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政府优质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总部型企业可独立申请或者联合申请建设总部办公大楼。实施重点协调与服务专员对接机制,将总部型企业项目纳入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为总部型企业提供市场拓展、场景对接、资本赋能、人才引进等服务。对总部型企业,在“南沙人才卡”、人才住房、交通出行等方面予以便利支持。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享受广州市总部扶持政策并落户本区的总部型企业,区予以配套支持。
实施细则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进一步促进
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申请总部奖励的企业,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本区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含视同法人单位的专业服务业)、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独立核算,以及申请奖励的上一年度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子公司或分公司)不少于3个、并对所属企业行使集中运营管理、结算、采购等总部职能的企业。
(1)世界5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企业上一年度入选《财富》(《Fortune》)杂志公布的“全球最大五百家公司”排行榜的企业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2)世界10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企业上一年度入选《福布斯》(《Forbes》)杂志公布的全球企业1000强排行榜的企业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3)中央企业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纳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企业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4)中国企业5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企业上一年度入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向社会公布的中国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5)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企业上一年度入选全国工商联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规模民营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6)省一级以及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其直接控股子公司;其中,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是指在境外注册的母公司在本区设立,以投资或授权形式对在一个国家以上区域内的企业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唯一总机构。跨国公司须以外商控股的投资性公司、管理性公司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组织形式在本区设立地区总部。
(7)独角兽企业是指在最近一轮融资估值不低于10亿美元或等值人民币且未上市的企业(具体以区独角兽政策实施细则规定为准)。
(8)上市企业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等主板上市以及科创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中小板、新三板上市企业除外。
(9)市认定总部企业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经广州市政府认定的总部企业。
(1)先进制造业与建筑业
①涉及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与健康、新材料与高端装备、智能制造、新能源汽车、新能源与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上一年度纳入本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5000万元或产值5000万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本区经济贡献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②除涉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外的其他制造业:上一年度纳入本区统计核算的产值5亿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本区经济贡献总额不低于7000万元。
(2)现代服务业
①现代物流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上一年度纳入本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本区经济贡献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②批发业:上一年度纳入本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本区经济贡献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③零售业:上一年度纳入本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本区经济贡献总额不低于700万元。
④住宿餐饮业:上一年度纳入本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本区经济贡献总额不低于500万元。
⑤金融服务业:对金融(类金融)企业的奖励,适用本区金融服务业扶持政策。
(4)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行业”,按照统计口径进行分类。其中,战略性新兴产业按照国家发改委《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国家统计局《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并经区行业主管部门认可。对于企业所属行业存在异议的,将综合考虑企业的统计类别、税务登记行业类别以及行业主管部门意见进行界定。
(5)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产值)、经济贡献总额”是指企业及其统计关系在本区范围内的下属控股企业和分支机构上一个会计年度在本区形成的营业收入(产值)、经济贡献总额,可以单独以企业本身数据计算,也可将下属控股企业和分支机构的有关数据合并计算。下属控股企业是指持股比例在50%(含50%)以上的下属各级公司。本区经济贡献总额是指除代扣代缴税款、代收代缴税款、委托代征税款、出口退税、海关代征税款以外的全部经济贡献,有关数据税额以税款入库期计算。
落户奖
经营贡献奖
股权行权奖励
产业用房补助
固定资产投资奖
提升能级奖
并购重组奖
对外投资奖
政府优质服务支持
申领兑现程序
监督检查
END
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可以联系我们

深圳前海两仪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电话:0755-23061251
邮箱:service@a2yi.com
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梦海大道卓越前海金融中心B座6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