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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丽背后的风险——化妆品走私七问七答

美丽背后的风险——化妆品走私七问七答 金杜研究
2022-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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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针对化妆品走私,本文采用七问七答的方式,对其背后的玄机和风险进行通俗化解读。

近年来,老百姓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进口商品的需求也从满足生活必需逐渐扩大到对更高生活品质的追求。尤其对许多女性消费者来说,琳琅满目的进口化妆品早已融入每天的生活。与此同时,我们也关注到,走私化妆品大案时有发生,进口化妆品已成为近年来海关打击走私的重点关注领域。比如不久前的2021年9月,深圳海关就查获一起利用跨境电商渠道走私化妆品的案件,现场查扣涉嫌走私的各类化妆品67吨,案值逾人民币2亿元[1]。针对化妆品走私,本文采用七问七答的方式,对其背后的玄机和风险进行通俗化解读。

七问七答

问题一:什么是“化妆品”?

日常生活中,大家聊起化妆品会首先想到对外貌起到暂时性修饰、美化作用的用品,比如口红、粉底、眼影、眉笔等。从国内监管角度来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将化妆品定义为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2],即除了上面提到的几种产品以外,大家常用的洗面奶、润肤露、面膜乃至牙膏等等,都属于化妆品的范畴。

问题二:进口化妆品可以分为哪几类?对进口化妆品的主要监管要求有哪些?

从国内监管来看,《化妆品监管条例》是根据功效宣称、作用部位、产品剂型、使用人群等标准对化妆品进行分类[3]。从进口环节来看,不同种类的进口化妆品根据其名称、用途、成分、规格等归入《进出口税则》中的不同税号下,适用不同的监管条件和关税税率。2022年取消了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的有关要求[4],但从事化妆品进口的企业依然需要对拟进口化妆品进行准确归类,根据税则监管要求履行相关的报关、报检、缴税及清关手续,同时,还要注意符合进口化妆品标签[5]的监管要求等。

问题三:进口化妆品的主要税收政策是什么?进口要缴多少税?

根据《进出口税则》的规定,归入不同税号的进口化妆品适用不同的进口关税税率。同时,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对于价格相对较高的“高档化妆品”还需要缴纳消费税。具体而言,对进口环节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征收15%的消费税。下面举两个例子来说明:

表1:高档化妆品与非高档化妆品举例对比

由此可见,进口化妆品是否属于需要缴纳消费税的范围,是企业申报进口时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根据我们的实务经验,在有些案件中,就是因为化妆品的规格型号申报不准确导致了少缴消费税而使得企业被处罚。比如上述例子中,66元/盒(10片)的面膜,如果实际规格是每盒5片,则需要缴纳消费税。而化妆品走私案件,往往也较多涉及此类需要缴纳消费税的高档化妆品。

通过不同渠道进口(进境)化妆品所要缴纳的税款有所不同,常见情形主要如下:

表2:化妆品进口(进境)常见情形税收政策对比

上述几种不同渠道进口(进境)的化妆品,由于适用的税收政策不同,需要实际缴纳的税款金额也有所不同。以某知名品牌的香水为例,假如未征税前的价格为900元/60毫升,按照上述四种不同的渠道进口,需要缴纳的税款金额如下:

表3:化妆品进口(进境)常见情形缴税实例对比

通过上述例子可以看出,一般贸易渠道进口化妆品,特别是价格较高的高档化妆品,需要缴纳的进口税相对较高。而跨境电商、旅客携带和邮寄进境渠道,对于规定限额内的物品可以享受免税或者税收优惠。但需注意的是,后面三种渠道仅是针对个人消费者,不允许转卖谋利,与通常的商家进货再进行转售获利的商业方式明显不同。

问题四:为什么会有化妆品走私?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相关数据,2021年化妆品类零售总额达4026亿元,增幅18.41%,创八年来化妆品类零售总额最大增幅[10],化妆品消费市场潜力巨大。通过一般贸易渠道进口化妆品,特别是价格较高的高档化妆品,其综合税率相对较高。为了获取更高的收益,化妆品走私往往围绕如何少缴税款做文章,因此多数是以偷逃税款走私为主,如比较为常见的低报价格、少报多进、夹带瞒报等传统走私方式。而近年来,通过跨境电商、邮寄渠道、“水客”携带(即“客带货”)等方式进行化妆品走私的情况日益增多,即将本应该通过一般货物贸易方式进口并缴纳进口税的化妆品,通过伪报为跨境电商进口或者消费者个人所用的物品入境,从而少缴或者不缴税款,之后再进行转售牟利,由此赚取更高的税差利润的走私方式是近年来化妆品走私呈现的特点之一。

问题五:化妆品走私有哪些常见方式?

如前所述,化妆品走私的常见方式主要包括一般贸易中的伪报、瞒报走私,“水客”走私,跨境电商“刷单”走私及海南离岛免税“套代购”走私等。以下通过一些典型案例进行简要分析。

案例一:低报价格走私

B公司从韩国进口化妆品,该公司总经理方某在明知货物实际成交价格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决定采用低报价格的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要求境外供货方制作虚假的低价发票等单证用于进口报关。而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某明知上述情况,仍然按照虚假低价进行税款缴纳等。经主管海关计核,B公司采用上述低报价格方式进口化妆品等货物共计53票,偷逃应缴税额共计812,550.49元[11]

分析:根据《海关法》《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12]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故意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税款达到起刑点,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对于单位犯罪,起刑点为偷逃税款金额达到20万元人民币。本案中,B公司的法人及主要负责人明知低报价格的行为违反了海关的相关监管规定,仍以低报价格的方式偷逃税款81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对于构成单位犯罪的,除了对单位判处罚金外,还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案中, B公司被判处罚金81万余元,方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金某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案例二:“水客”走私

罗某、陈某从韩国首尔飞往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入境时二人选择走无申报通道,未向海关申报任何货物、物品。经现场检查,海关关员在其携带的背包及行李箱中查获超量化妆品共计1826件。经鉴定,涉案超量化妆品均为全新真品。经北京海关计核,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184414.26元[13]

分析:根据海关的相关规定,入境旅客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对以人身藏匿、物品夹藏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行为的,海关将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罗某、陈某以代购为业,携带的化妆品并非自用,而是为转售牟利,且随身携带的化妆品数量也已超出了海关法上对个人物品的界定,属于货物范畴。在这种情况下,二人选择无申报通道入境,且其偷逃税款金额也达到了自然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的起刑点(10万元人民币)[14],最终二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和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共计十七万元。

案例三:跨境电商“刷单”走私

F公司和H公司的经营负责人王某,在代理国内客户申报进口化妆品等货物的过程中,为牟取非法利益,决定采取伪报贸易性质、低报价格的方式将货物通过跨境电商平台申报进口,从而少缴税款。王某主要负责招揽、联系客户、对接物流公司等,同时,上述两家公司的其他多名员工分别负责对接客户、制作虚假订单、支付单、物流单等单证、与客户结算代理费用等。经上海松江海关计核,F公司、H公司偷逃应缴税额分别为13,561,919.12元和10,187,767.11元[15]

分析:如前面分析所述,行邮渠道、跨境电商渠道进口仅限于消费者个人,并且不允许转卖牟利。而作为货物进口,应通过一般贸易的方式进行准确申报并依法缴纳相应的税款。本案中,F公司和H公司通过伪造单证和“化整为零”,将本应作为一般贸易进口的货物伪报贸易性质,作为跨境电商零售物品进口,偷逃税款数额巨大,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并且达到了“情节特别严重”(偷逃税款500万元以上)[16]的标准。最终法院分别依法判处F公司和H公司罚金1000万元及800万元,主要负责人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其他直接责任人也均被判处有期徒刑。

案例四:海南离岛免税“套代购”

刘某和李某共谋从海南套购免税商品至内地市场销售牟利。二人商定合作模式,由刘某根据其客户需求,确认所需代购人员的数量,并提供购买免税品的资金。李某按每人每次300元的价格招募代购人员后,为其购买海口至海安船票,以此获取离岛免税购物指标并安排代购人员前往免税店购物,提货后乘船离岛,抵达海安港后将免税商品集中,并将套购的免税商品通过物流公司邮寄到指定的国内收货地址,交付给刘某的客户。经查,刘某走私免税商品2522件,李某走私免税商品4574件[17]。偷逃应缴税额分别为人民币305081.24元和459957.19元。

分析:海南离岛免税属于比较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仅限符合条件的“离岛”个人消费者享有,年度免税额度目前提高到了每人10万元[18],比跨境电商年度个人额度的26000元高出很多。有的“商家”因此采取虚假“套代购”的方式进行牟利,此类行为也构成偷逃税款走私。本案中,法院认定刘某、李某合谋组织代购人员套购免税商品后进行二次销售牟利,分别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305081.24元和459957.19元,构成了走私普通货物罪。最终法院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1万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6万元。

问题六:走私化妆品触及刑法会面临何种处罚?

如前面案例分析所述,构成走私犯罪需要具有逃避海关监管的故意并达到起刑点。对于涉税走私犯罪,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的量刑标准有所区别,具体如下: 

表4: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个人犯罪

表5: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单位犯罪

除此之外,构成单位走私犯罪的企业还将被列为失信企业,这会导致企业的进出口货物查验率陡增到80%以上,海关方面也会加强对企业的稽查、核查频次等,且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无法适用信用修复制度,会在较长时间内对企业的整体经营、企业信誉等造成巨大危害。

问题七:进口化妆品如何防范走私违法风险?

基于相关实务经验,我们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供参考:

1.建议加强进出口合规管理。对于从事化妆品贸易的企业来说,需要准确掌握对进口化妆品的监管要求,在进口环节首先要注意相关产品的准确归类,并依照税号对应的相关监管条件严格履行相关进口手续,建立覆盖进口业务各个环节的流程化、标准化的管理制度。尤其要注意进口的是否为高档化妆品,关注消费税的正确申报和缴纳,避免出现漏缴税款的风险。

2.建议定期开展自查。企业的进口量大且种类繁多,日常管理稍有不慎难免会出现疏漏,实务中,对于进口业务的多发问题,如价格、归类、原产地等,很多时候都可以通过企业自查发现。因此应针对进口业务操作定期安排自查,准确把握企业进出口的实际情况,对于实操中出现的相关问题要及时纠正。如果发现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情况,可在专业律师的协助下通过主动披露制度进行合规处理,尽最大可能避免或降低相关处罚风险。

3.加强内部培训及合规管控。在实务中,我们也发现,有些企业在进出口业务上是要求合规操作的,但由于管理制度欠缺,具体业务部门或者经办人员为了节约经营成本、提高业绩等,采取伪报、瞒报等手段将商品进口,导致发生巨大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相关法律责任有很大可能需要由单位承担,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因此,需要针对各部门员工加强培训,提高员工守法合规意识,避免发生违法违规甚至是走私犯罪等重大风险。

结语

本文的七问七答仅是针对化妆品进口中比较受关注的部分问题进行通俗化的解读。有关进口化妆品的合规经营、内审自查、应急处理以及风险防范等,如遇到任何困难或问题,或者需要协助应对处理有关案件等,建议及时向专业的海关律师进行咨询和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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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注:

[1] 新华网:http://www.news.cn/local/2021-12/02/c_1128123427.htm

[2]《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3条。

[3]《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16条。

[4] 可参考《关于取消进口肉类收货人、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的公告》。

[5]《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35、36条,《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8条第4款、第12条、第17条。

[6] 具体来说:(1)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2)如仅购买一件商品,完税价格超过5000元单次交易限值但低于26000元年度交易限值,享受相关优惠(例如不需要提交许可证),但要按照货物税率全额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交易额计入年度交易总额;(3)如果年度交易总额超过年度交易限值的,应按一般贸易要求管理,不享受任何电商政策优惠。

[7]《关于进境旅客所携行李物品验放标准有关事宜》第3条。

[8]《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第1条、第2条。

[9] 从价计征关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完税价格×关税税率。

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完税价格+实征关税税额+实征消费税税额)×增值税税率

从价计征进口环节消费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完税价格+实征关税税额)/(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

[10] 国家统计局数据:https://data.stats.gov.cn/easyquery.htm?cn=A01&zb=A070403&sj=202202

[11] (2017)沪03刑初74号

[12] 可参考《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3] (2021)京04刑初1号

[1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

[15] (2021)沪03刑初32号

[16]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第二款。

[17]  (2020)琼02刑初63号

[18] 《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第3条。


本文作者

郑银莹

合伙人

海关与外汇业务组

zhengyinying@cn.kwm.com

业务领域:海关与外汇,行政争议解决

郑律师从事进出口法律实务工作近20年,在海关监管、完税价格、征免税、稽查、AEO认证、加工贸易、知识产权、行政处罚等领域都有着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解决实务问题的能力;在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方面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涵盖汽车、机电、化工、医药、食品等诸多行业,善于运用相关法律程序和救济渠道有效解决行政争议,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张波

资深律师

海关与外汇业务组

郭悦涵

律师助理

海关与外汇业务组

戎冰玉

律师助理

海关与外汇业务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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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天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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