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01 出口管制:越合规越便利,合规体系建设势在必行——解读《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征求意见稿)》
02 海关:《进口涂料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废止后的进口涂料监管
03 外汇:国家外汇局发布资本项目资金使用解答
01
出口管制
越合规越便利,合规体系建设势在必行
——解读《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征求意见稿)》
2022年4月,商务部发布了《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并对其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完善了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法律体系,进一步细化落实《出口管制法》确立的法律制度,其最大亮点在于强调了越合规越便利的理念。为此,广大进出口企业应强化两用物项合规意识,合规体系建设势在必行。
《征求意见稿》除重申《出口管制法》项下出口经营者建立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且运行情况良好的,可以获得通用许可等便利措施外,还在多处强调了出口经营者建立合规制度的重要性和优势,如商务部可以组织开展对企业的内部合规运行情况的评价;建立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且运行情况良好使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没有进一步扩大的,可以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情形。特别是针对第三方服务机构,《征求意见稿》首次提出了其可以建立相应的出口管制合规制度,且将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作为对第三方服务机构酌情从轻处罚的情形。除强调合规制度重要性外,《征求意见稿》还对出口经营者和第三方服务机构提出了多项具体的合规要求,如报告义务、物项识别义务和资料保存义务。我们理解该等义务的有效完成都有赖于一个完善的出口管制内部合规体系。
1. 增设出口经营者与第三方服务机构多项明确的合规义务
相较于《出口管制法》,《征求意见稿》增设了出口经营者与为其提供代理、货运、寄递、报关、第三方电商平台和金融服务机构(“第三方服务机构”)的“报告义务”。其中要求出口经营者对两用物项产品的最终用户、最终用途管理做好全过程注意和报告义务,包括在对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文件发现真实性问题,最终用户或者最终用途发生改变,以及在完成出口后3年内发现物项用于危害国家安全与利益、被用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相关事项、被用于恐怖主义目的等,对于发生上述情况的,都要求报告。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出口经营者负有对其拟出口的物项是否属于管制范围自行识别的义务。对于出口经营者自己确实无法识别的,《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出口经营者可以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咨询,并且商务部应当及时答复。此外,还规定了出口经营者的五年资料保存义务。
履行上述义务就要求出口经营者以及第三方服务机构建立合规流程以支撑其风险管理,同时建立执行、应急与改进措施,保存书面记录,同时有专业的人员且具备风险识别能力,并定期培训。这就需要相关企业强化出口合规建设,建立完善的出口管制合规体系。
2. 出台便利措施的同时强化合规要求
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多项便利措施,例如取消两用物项出口经营登记制度,完善单项许可和通用许可制度,制定统一的管制清单,新清单内的物项将设置管制编码便于执行等。
在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管理方面,《征求意见稿》出台了便利措施,又强调了管理规则的合规要求。
一方面,简化出口经营者提交“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的证明文件的义务。根据《出口管制法》规定“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的证明文件应由最终用户或最终用户所在国家/地区政府出具。《征求意见稿》简化了有关办理手续,规定一般情况下,由最终用户自身出具证明文件即可;只有在商务部要求时才需提交由最终用户所在国家/地区政府机构出具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文件。
另一方面,强化了出口经营者对两用物项的最终用户、最终用途的证明文件及实际情况的密切注意义务和报告义务。《征求意见稿》要求及时跟进两用物项产品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的变化情况,对于①完成出口后三年内,发现出口的货物危害国家安全与利益、被用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相关事项、被用于恐怖主义目的;②最终用户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文件”存在问题,如过期、伪造、以贿赂取得等;③最终用户或者最终用途已经改变或者可能改变等情况的需向商务部报告:对于不履行报告义务的,《征求意见稿》制定了相关罚则。
3. 明确合规才能享受许可便利
《征求意见稿》提出了“免予申请许可证件”的便利措施,在满足一定情形的情况下,出口经营者可获此便利。尽管在现行的单一类别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中也存在类似规定,但是“免予申请许可证件”作为一项制度仍为本次《征求意见稿》首创,值得相关企业高度关注。需注意的是,免于申请许可证并不意味着相关物项可以免于任何监管直接出口,而是需要“在出口前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登记”。根据该条第三款,商务部后续将会出台相应的具体办法,企业可予以关注。
在规定了上述便利措施的同时,《征求意见稿》规定以下两类不合规的情况不适用通用许可或者免予申请许可证件,(1)出口经营者在五年内因出口管制违法行为受过刑事或者行政处罚的;或(2)在一年内因有关活动或者行为存在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违法风险,被商务主管部门进行监管谈话或者收到警示函的。
4. 明确建立合规制度可以获得酌情从轻处罚
《征求意见稿》第五十二条规定了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第一款沿用了《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第二款规定了一项酌定从轻处罚的情形:出口经营者以及从事两用物项代理、货运、寄递、报关、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金融等服务的有关组织和个人,建立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且运行情况良好使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没有进一步扩大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这一情形区别于第一款第(一)项的消除或减轻违法后果,仅要求危害结果没有进一步扩大,重点强调的是当事人建立了内部合规制度且运行良好起到防范危害结果扩大的作用,我们理解这一情形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新增的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的精神,良好的内部合规制度是当事人没有主观过错的证明。
02
海关
《进口涂料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废止后的进口涂料监管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257号)于2022年3月1日公布并施行。该决定废止了《进口涂料检验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废止后海关不再对商品编码3208和3209项下的进口涂料实施备案登记,企业无需申请进口涂料备案,进口时也无需再提交《进口涂料备案书》。但这并不意味着海关对进口涂料不再监管。《办法》废止后进口涂料海关主要监管要求如下:
1. 法定检验
海关对商品编码3208和3209项下的进口涂料实施法定检验,关注有害物质含量等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如不符合要求则可能被责令销毁或要求退运。
2. 危险化学品监管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中规定了含易燃溶剂的涂料等制品[闭杯闪点≤60℃]属于危险化学品。进口涂料可能含有一定浓度的属于危险化学品的物质,或进口涂料本身可能属于易燃液体,因此其可能被视为危险化学品受到监管,企业在进口时需要按照《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号)相关规定申报并提供有关材料。海关按照现行进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相关规定实施检验。
3. 强制性产品认证
进口涂料可能需要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企业可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优化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公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0年第18号)和《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产品与2020年商品编号对应参考表的公告》(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1号)判断其进口的涂料是否需要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如需要应在进口前办理并加贴认证标志,避免因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规定而受到处罚。
03
外汇
国家外汇局发布资本项目资金使用解答
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使用问题解答》,针对2016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文)的相关规定,予以具体澄清和明确,其目的是统一规范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及支付管理,便利境内企业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和支付。
2016年的汇发〔2016〕16号文要求,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的使用应在经营范围内遵循真实、自用原则,并通过负面清单形式明确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用途。汇发〔2016〕16号文规定: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
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除银行保本型产品之外的其他投资理财;
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经营范围明确许可的情形除外;
不得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房地产企业除外)。
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问题解答,针对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除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之外的其他投资理财”的规定,予以了明确。该解答说明,汇发〔2016〕16号文的该项规定主要目的是希望企业利用便利化结汇政策,将结汇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而不是用于证券投资或其他投资理财;但考虑到企业在资金运营过程中确实存在一定保值增值的合理需要,将具有保值特征的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排除在负面清单之外。境内机构确需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或银行结构性存款的,应主要基于保值目的,严格控制产品风险,原则上购买风险等级不超过R2级的银行理财产品或银行结构性存款。
本文作者
刘新宇
合伙人
海关与外汇业务组
liuxinyu@cn.kwm.com
业务领域:海关与外汇管理、出口管制暨企业并购、重组等
刘律师多年来为包括众多跨国公司在内的各类国内外企业提供海关与贸易合规、出口管制暨外汇管理相关的法律服务,包括提供进出口业务咨询,办理应对海关审价、海关稽查、缉私调查案件暨走私刑事案件,并帮助企业改善通关体制,解决外汇跨境运营中的问题,办理出口管制相关案件并协助客户构建相应的合规体系。刘律师还担任中国人民大学海关与外汇法律研究所共同所长,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兼职教授,《中国海关》专家智库专家。
丁婕
合伙人
海关与外汇业务组
dingjie@cn.kwm.com
业务领域:外商投资、公司并购重组、解散清算、海关与外汇管理
丁婕律师在企业及个人的投资、贸易、融资业务的整体规划和架构搭建、外汇跨境流动方案规划与合规论证、合规管理等方面有丰富的经验,为企业的跨境贸易及投融资业务提供整体规划及纠纷预防的法律服务。丁婕律师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特邀讲师,中国人民大学海关与外汇法律研究所副秘书长。
孙兴
高级顾问
海关与外汇业务组
sunxing@cn.kwm.com
业务领域:海关法、出口管制法以及进出口贸易合规等方面法律服务
孙兴律师获2019年《法律500强》WTO/国际贸易领域“特别推荐”律师;担任大韩民国驻上海总领事馆“通关税务支援中心”通关咨询委员和中国人民大学海关与外汇法律研究所研究员,并入选江苏自贸协定专家智库专家成员。
陆婷婷
资深律师
海关与外汇业务组
张文怡
资深律师
海关与外汇业务组
郑博文
主办律师
海关与外汇业务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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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图源:光影斑斓·Dianne Smith
责任编辑:赵天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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