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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检验检疫——不容忽视的风险盲区

进出口检验检疫——不容忽视的风险盲区 金杜研究
2022-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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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8年“关检融合”之后,进出境检验检疫成为了海关的重要监管职能之一,进出口活动涉及的检验检疫要求,也成为海关通关监管、稽查核查、行政处罚等执法流程中的关注重点。

典型案例

2021年6月,某贸易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两票“石棉粉”,总价为230,000美元。经海关查验,上述货物均为9类危险货物,为《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化学品,属于法定检验商品。经海关认定,该贸易公司申报出口上述法定检验商品但未报检,违反了《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有关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相关规定,构成“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行为,海关对其处以罚款13.3万元。

上述案件,是进出口企业因违反进出境检验检疫相关监管规定而被海关行政处罚的一起典型案例。2018年“关检融合”之后,进出境检验检疫成为了海关的重要监管职能之一,进出口活动涉及的检验检疫要求,也成为海关通关监管、稽查核查、行政处罚等执法流程中的关注重点。并且,出入境检验检疫往往涉及“安全”问题,比如食品安全、环境安全、生物安全等,相应的合规要求、风险责任等,值得企业高度关注。

01

进出境检验检疫主要监管要求

2018年,原出入境检验检疫各直属局及分支局相应并入各直属海关及隶属海关,由海关总署主管全国进出境检验检疫工作。进出境检验检疫主要包含四个监管领域:(一)进出口商品检验;(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三)进出口食品安全;(四)国境卫生检疫。

就这四项职能领域,我们对2021年以来海关总署出台的主要监管新规进行了梳理,相关要点总结提示如下:

02

检验检疫相关法律责任

1. 行政责任

进出口活动涉及的检验检疫要求,已经成为海关进出口监管的重要内容,因此,其在海关通关监管、稽查核查、行政处罚等执法流程中,也成为关注重点。实务中,有的海关将涉检验检疫类违规风险作为海关稽查的重点,有的海关加大了对涉检验检疫类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2. 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有关规定,违反进出境检验检疫规定可能涉及的刑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

除上述罪名外,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检验检疫相关的违法行为,还有可能构成“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罪”等罪名。

03

常见的检验检疫合规风险

出入境检验检疫涉及的领域十分广泛,根据实务情况,提示企业特别注意以下几类进出口活动中可能涉及的检验检疫相关风险:

1. 进出口法检商品

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列入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下称“法检目录”)的商品,在进出口时需要向海关报检。未经检验的进口商品,不准销售、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商品不准出口。

需要注意的是,“法检目录”涵盖的商品范围十分广泛,包括进口再生原料、出口钢坯、食品、化工产品等,并且,目录基本上每年都会作一定调整,需要及时关注新的变化。另外,除了法检目录中的商品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也需要向海关报检。比如,进出口的危险化学品,虽然没有在法检目录中,但也属于需要向海关报检的范畴内,如果未报检的,可能面临货值5%-20%的罚款。

2. 进口旧机电产品

进口旧机电产品一直是进口监管的重点。除了通常理解的使用过的“二手”产品外,虽然未经使用,但是超过质量保证期或者是存放时间过长部件产生明显有形损耗的,以及存在新旧部件混装或者经过翻新的,都属于进口旧机电产品。列入《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措施清单》的旧机电产品,还需要进行装运前检验,进口时需要凭检验机构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及相关必备材料进行申报。同时,需要注意《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的调整,以免进口禁止进口货物而发生违法责任。

3. 进出口特殊物品

进口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出入境特殊物品在交运前,货主或代理人首先要向目的地或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特殊物品审批,获得《特殊物品审批单》,然后凭借审批单报检。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海关不予入境或者出境。未经海关许可,擅自移运、销售、使用特殊物品的,或者是特殊物品进口后使用情况与《特殊物品审批单》不一致,都将面临海关行政处罚。同时,进出口特殊物品,还需要注意是否属于《出口管制法》所规定的生物两用品,是否属于《生物安全法》所规制的危险生物因子、我国人类遗传物质等,以免涉及相应违法违规、甚至是刑事责任。

4. 进口食品的特殊要求

(1)境外生产商注册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已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所有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生产、加工、贮存企业均需要在海关总署进行注册。进口企业在进行相关食品采购时,也应注意新规变化,确认境外生产商的注册资质。如果生产商未取得有效注册的,相关货物将无法顺利通关进口。特别是大宗商品的采购,由此可能会给企业带来重大贸易纠纷,并将导致滞港费、损失承担等一系列不必要的争议纠纷和损失。

(2)暂停或者禁止进口的控制措施

新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对进口食品安全的管理规定更加严格,进口食品如果多次被查出不符合相关的质量标准或检疫要求的,除了相关货物将被退运或销毁之外,境外生产企业还可能面临被暂停或禁止向中国境内出口的控制措施。

04

相关合规建议

  • 及时了解检验检疫相关法规、政策的出台与更新;

  • 充分了解进出口产品情况及检验检疫要求,如实申报;

  • 定期对检验检疫情况进行自查、内审,建立完善的进出口合规体系;

  • 妥善保管有关记录和资料;

  • 发现进出口环节存在问题时,及时向海关进行主动披露。

本文作者

郑银莹

合伙人

海关与外汇业务组

zhengyinying@cn.kwm.com

业务领域:海关与外汇,行政争议解决

郑律师从事进出口法律实务工作近20年,在海关监管、完税价格、征免税、稽查、AEO认证、加工贸易、知识产权、行政处罚等领域都有着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解决实务问题的能力;在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方面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涵盖汽车、机电、化工、医药、食品等诸多行业,善于运用相关法律程序和救济渠道有效解决行政争议,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蒋睿馨

贸易·关务筹划顾问

海关与外汇业务组

戎冰玉

律师助理

海关与外汇业务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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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天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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