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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的双十一舞台,除了传统的电商平台,通过IP+区块链技术打造数字文创作品的这一NFT在我国落地应用的主要场景也火热了一把。一边是数字文创作品为IP版权方提供了可以直达下游产品和消费终端的高速路,另一边是相关法规及政策对于NFT金融属性的严格限制促使数字文创作品的内容质量成为其核心价值,原始作品IP版权方(包括取得原始权利人合理授权的被授权方,以下简称“版权方”)与提供区块链技术支持和交易渠道的数字文创作品交易平台(以下简称“NFT平台”)之间的合作热情也日益高涨。
以下,我们基于NFT平台视角,对于携手版权方开展合作的模式以及需事先识别的风险、各方权责如何界定等进行探讨。
01
IP+NFT的多种合作模式
目前我国的数字文创作品,或称为数字藏品,从创建到发售的主要环节包括设计、铸造、上链、平台展示及销售。结合实务中NFT平台的联名企划方案、发行方协议、在售数字文创作品描述等,从经营、开发和盈利的角度而言,目前NFT平台与版权方的合作流线大致如下:
NFT平台与版权方的合作流程一览
1. 经营模式
根据NFT平台对于其上流通的数字文创产品的决定权,NFT平台的经营模式可以分为“平台准入”模式及“自由入驻”模式。
平台准入模式下,NFT平台上展示及销售的数字文创作品都经由平台方参与设计、铸造等前期工作及最终确认后上架,对于版权方而言,其通常并不享有自由上传内容、铸造及发行和/或销售数字文创作品的权限。而该等模式下,数字文创作品发售方如何认定则具体取决于版权方和NFT平台之间的约定,往往可以仅是版权方,也可以是NFT平台或由版权方与NFT平台联合发售。
与平台准入模式相比,自由入驻模式下,NFT平台在其中的角色简化为交易场所和相关网络服务的提供者,版权方可以自行在NFT平台上铸造、展示及销售数字文创作品。
国外的实践中,部分平台允许用户上传图片、音乐、影像甚至游戏用交易卡等自行制作NFT作品并发售,例如OpenSea等,而从我们目前的观测来看,在已经有原始作品的情况下,我国目前主流的NFT平台还是采用平台准入模式居多,版权方与NFT平台达成合作意向也因此成为发售数字文创作品的基石。
2. 开发模式
根据NFT平台的参与深度及权限,NFT平台开发数字文创作品的模式可以分为简单授权模式、全方位运营策划模式与作品孵化模式。
(1)简单授权
简单授权模式下,NFT平台往往获得的是基于原始作品铸造及发售数字文创作品的权利,例如将现实画作通过数字技术生成3D模型复制品并在平台指定的区块链上生成唯一对应的虚拟凭证进行标识,之后在平台上展示、发售该等数字文创作品,或者针对版权方指定的、特定范围内的内容直接生成相应的NFT作品。
同时,还存在版权方授权NFT平台以原始作品的素材、标志、片段、元素等为基础进行二次创作,再将新作品铸造为数字文创作品并于平台发售的合作模式。
简单授权模式多见于NFT平台与政府部门、博物馆、私人收藏家就特定的旅游地标、文物、知名艺术品等打造数字文创作品,相较于强调加工创作、艺术设计,这一类的合作往往更加注重在虚拟空间还原、呈现原始作品。
(2)全方位运营策划
全方位运营策划模式在简单授权模式的基础上赋予了NFT平台针对数字文创作品更多的代理运营权限。该模式下,NFT平台除了负责前述数字文创作品的铸造、发售及交易行为相关的日常运营外,还有权代理版权方就前述数字文创作品进行商业洽谈、开展推广宣传活动等。
相较简单授权模式下NFT平台仅被授权铸造、发售数字文创作品、无法就数字文创作品进行再开发,全方位运营策划模式中,在获得版权方充分授权的前提下,NFT平台可以就原始作品的二次创作、数字文创作品的设计、线上玩法与线下场景等进行策划和执行。该模式更适配于对数字文创作品的推广宣传、商业合作有更高需求和接受度的版权方及具备相应商务资源的NFT平台。
(3)作品孵化
无论是简单授权模式或是全方位运营策划模式,数字文创作品通常依赖于版权方既有的、成熟的IP内容,例如影视剧或文学作品、音乐、游戏、动漫,或画作、雕塑等艺术品。与之相对,也有从“0”打造数字文创作品的模式,NFT平台与掌握一定IP内容的版权方或是具有设计创作能力的创作者共同“孵化”数字文创作品。
与前两种模式相比,该等作品孵化模式下,版权方很可能是仅能提供商标、品牌标识等元素的企业,或者是具有原创能力的作者个人,但对于如何将该等元素或原创能力生成数字文创作品以及后续的全链条运营,则需要NFT平台提供从策划方案到落地执行的“一揽子”服务。相应地,NFT平台需要获取的权利范围也会显著扩大,一方面,NFT平台自身由于加入了“创作孵化”,很可能兼任版权方及发售方的角色,同时对于数字文创作品享有更大的运营权限。另一方面,不仅限于作品本身,NFT平台还可能享有围绕作者所展开的一系列经纪代理权限,例如安排、管理作者的线上、线下各类商务合作活动等。
3. 盈利模式
NFT平台与版权方就合作发售数字文创作品所涉及的费用(以下简称“合作费”)通常包括基础费用以及基于发售数字文创作品所得收益的分配(以下简称“收益分配”)。
基础费用方面,NFT平台往往需要针对生成、运营数字文创作品获得版权方的授权向版权方支付相应的授权费,授权费的金额一般与IP内容的价值、授权范围等相关。同时,版权方应就委托NFT平台将原始作品铸造上链生成数字文创作品并于平台展示、发售向NFT平台支付一定的服务费,服务费一般是按照技术服务的固定收费标准计算。
收益分配方面,NFT平台也可以根据与版权方的协商就每次数字文创作品交易后的获利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
实务中,根据数字文创作品的发售方案、合作双方的权责及谈判地位的差异,可能会在授权费、服务费、收益分配的基础上进行复合设计。
02
分饰多角的NFT平台
基于NFT平台在打造及发售数字文创作品的过程中提供的服务不同,其可能同时落入《民法典》、《电子商务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项下的不同角色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此,我们简要汇总如下:
(点击查看大图)
03
合作协议要点提示
综上,NFT平台与版权方应该在合作开发数字文创作品的初期即充分考虑各方权责,通过书面方式进行“约法三章”是实现风险预控的基础保障。以下,我们基于实务经验,就NFT平台的审查侧重及与版权方的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中应设置的条款简要提示如下:
1. 版权方的权属是否真实完整
如果版权方提供给NFT平台的原始作品涉嫌侵犯他人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因版权方未获得授权或超越授权范围导致的情况,复制、改编该等原始作品及发行、销售因此形成的数字文创作品可能侵犯权利人的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益,NFT平台不仅会面临权利人的投诉和索赔,还可能需要召回已售出的侵权数字文创作品并向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
我们建议,NFT平台一方面应要求版权方提供权属证明,同时应于合作协议中就原始作品的合法合规性及不侵权设置版权方的保证条款。另一方面,也应当对原始作品的内容违规或权利瑕疵等导致的纠纷及损失进行明确的约定。例如要求由版权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NFT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亦不容忽视。在业务实际开展过程中,NFT平台可以通过审阅原始作品涉及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等文件确认授权链的真实性及完整性,并保留审查工作的记录。
2. 授权范围是否充分
在NFT平台实际参与创作数字文创作品的情况下,考虑到利用原始作品生成、发行数字文创作品所涉及的著作权较为复杂,NFT平台还需确认其取得的授权范围能否涵盖其将提供的服务内容,尽可能在授权的范围中进行明确的细化,例如列明其所获得授权的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署名、修改、复制、改编、发行、信息网络传播等。
如果签署合作协议之际各方尚无法确定将来具体的应用场景及所需的授权事项,NFT平台可以考虑尽可能扩大其能够取得的授权范围,在合作协议中设置“与原始作品有关的全部著作权以及其他为生成、流转、发售、推广数字文创作品所必需的全部权利”等原则性条款,并约定该等授权的性质为可转授。
此外,“稀缺性”通常为数字文创作品的商业价值之一,NFT平台与版权方间也多开展独家合作,有该等需求的NFT平台应在合作协议中写明就特定原始作品开展合作的排他性及其他限定条件,但同时也应考虑该等独家安排本身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风险。
3. 能否有效约束版权方
由于经纪约模式下的NFT平台还将充当版权方的经纪人,因此版权方的配合程度、执行行为及原始作品的合法合规性对于NFT平台的影响更为显著。
NFT平台可以通过协议约定的形式加强对于版权方的管理,包括明确NFT平台的受托范围及代理权限,如NFT平台的经纪代理服务是否仅限于特定的数字文创作品,NFT平台是否有权代理版权方承接商业合作活动并签署相关协议等。NFT平台还应在经济代理相关协议中添加“道德条款”,尽可能全面地覆盖版权方可能出现的负面行为并约定版权方相应的违约责任。
4. 数字文创作品权属是否明晰
基于原始作品创作数字文创作品的过程中必然涉及生成包括数字文创作品本身权属的新知识产权,若NFT平台与版权方事先未就该等新知识产权进行约定,NFT平台与版权方之间以及将来出现第三方侵权主张之时,都可能就此产生难以预判的风险。
NFT平台应基于合作各方在创作数字文创作品中的参与程度、收益安排、谈判地位等,于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前述新知识产权的权属,同时也可以考虑设置NFT平台利用授权内容进行授权活动而独立形成的知识产权应完全属于NFT平台等兜底条款。
5. 技术瑕疵相关的责任免除
鉴于NFT平台的基础角色为网络服务提供方,还应注意就电力系统中断、网络设备或技术提供商的服务延迟、黑客攻击、计算机病毒侵入或发作、计算机系统遭到破坏、瘫痪等可能影响网络服务提供的情形设置免责或责任限制条款,以规避因第三方或其他原因导致的技术瑕疵带来的风险。
结语
IP赋能NFT打造数字文创产品是优质内容提供方与区块链技术得以强强联手的天然领域,亦不乏与特定品牌、旅游景点、剧本杀、密室逃脱等线下行业实现“以虚强实”的范例,但该领域尚处于参与各方与监管部门共同探索的阶段,在缺乏有针对性的法规及政策指引的现下,NFT平台与版权方洽谈合作之时应立足于拟开发的原始作品及落地应用场景,就潜在风险规避及明确各方权责在合作协议中进行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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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陈青东
合伙人
公司业务部
donald.chen@cn.kwm.com
业务领域:并购、合规
陈青东律师在跨境并购和投资、合规调查以及纠纷解决、文化娱乐等领域积累了三十多年的执业经验,以其对行业的深入了解,围绕客户的需求提供一揽子综合解决方案。
张逸瑞
合伙人
知识产权部
zhangyirui@cn.kwm.com
业务领域:知识产权战略与交易、公司交叉业务以及企业收购兼并
张逸瑞律师的主要执业领域为数据以及其他网络虚拟资产的交易与合规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和交易;以及以知识产权为驱动的公司交叉业务、融投资以及收购兼并。张逸瑞律师在虚拟数字资产交易领域具备丰富的经验,曾经为诸多企业提供与NFT、新媒体账户账号等虚拟数字资产布局、创新业务模式合规、区块链等新兴技术的应用和监管有关的法律服务。
郑博文
主办律师
公司业务部
周彤
律师助理
知识产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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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图源:问题少年002·杜飞辰
责任编辑:赵天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