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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01 外汇:2022年外汇行政处罚案件简报
02 海关:《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再次修订
03 贸易管制:美国出口管制新规要点简析
01
外汇
2022年外汇行政处罚案件简报
近年来,为规范国家外汇管理局(下称“国家外汇局”)及其分支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国家外汇局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外汇行政处罚的新规定。
2020年9月,国家外汇局公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是国家外汇局首次发布的较为全面地规范国家外汇局及其分支机构行政处罚程序的规范性文件。2021年11月5日,《外汇管理行政罚款裁量办法》(下称“《裁量办法》”)公布并实施,是规范外汇管理行政罚款自由裁量权的规范性文件,其中对外汇行政处罚的量罚情节进行了明确,划分了法定不予处罚情节、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较轻情节、一般情节、较重情节和严重情节,并要求参照《罚款幅度裁量区间》执行行政罚款幅度。2022年6月1日,新的《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开始实施,与2021年修订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衔接,并进一步规范外汇管理行政处罚程序。
与此同时,国家外汇管理局接连公布外汇违规处罚案例,向外界传递出打击违法违规行为、遏制违规资金流出的信号,也可以看出上述规定在实务中的落地与运用。2022年10月11日,国家外汇局新公布了一批关于外汇违规案例的通报,这是国家外汇局自2022年1月以来第六次公布外汇违规案例。此外,各地方分局也依法公布和公示外汇行政处罚案件的具体情况。
1. 截至10月底的2022年外汇行政处罚情况
(1)国家外汇局
截至2022年10月31日,国家外汇局公布了60起外汇行政处罚典型案件,罚没款总金额约为14147.6万元。其中涉及的外汇违法行为主要包括非法买卖外汇、逃汇、银行违规办理跨境收付及内保外贷业务等,处罚对象包括个人、企业及银行。
从处罚幅度上来看,在个人或企业的外汇违法案件中,行政处罚幅度均严格按照《裁量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对于逃汇行为,处罚幅度一般在涉案金额的5%左右;对于非法买卖外汇行为,裁量幅度一般在涉案金额的10%~15%之间。
(2)地方分局
1)北京
国家外汇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公布了18起外汇行政处罚案件,罚款总金额约为393.36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总计为0.115万元。其中,涉及的外汇违法行为主要包括逃汇、非法买卖外汇、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及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处罚对象主要是个人、企业、支付机构,有部分案件涉及银行。
2)上海
国家外汇局上海市分局公布了9起外汇行政处罚案件,罚款总金额为1444.48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总计为345.96万元。其中,涉及的外汇违法行为主要包括逃汇、非法汇入、违规办理跨境收付、未按规定进行数据报送,处罚对象主要是银行及支付机构。
3)广东(深圳除外)
国家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公布了65起外汇行政处罚案件,罚款总金额约为3769.79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总计约为4.99万元。其中,涉及的外汇违法行为主要包括逃汇、非法汇入、非法买卖外汇,处罚对象主要为个人,部分案件涉及企业非法买卖外汇或银行违规办理资金跨境收付。
4)深圳
国家外汇局深圳市分局公布了25起外汇行政处罚案件,罚款总金额为302.59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总计为8.02万元。其中,涉及的外汇违法行为主要包括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处罚对象主要为企业,部分案件涉及个人非法买卖外汇或银行违规办理资金跨境收付。
2. 外汇监管的近期重点领域
(1)重点打击非法买卖外汇
从国家外汇局今年公布的处罚案例来看,非法买卖外汇案例约占比三分之二,其中大部分是个人非法买卖外汇,可见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是外汇局重点打击对象。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的处罚幅度基本是在涉案金额的10%以上,高于对逃汇行为的行政处罚,并且最高罚款金额达740.9万元。
根据我国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在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外买卖外汇的行为属非法买卖外汇行为。企业、个人在境内购汇、结汇一般只能在银行进行,小额兑换也可以在批准的货币兑换特许机构进行。在上述场所以外办理结汇、购汇均为非法,涉嫌与地下钱庄交易。
国家外汇局也曾对地下钱庄相关问题进行答疑。外汇局提出,未来外汇局将继续密切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地下钱庄违法犯罪,加大对地下钱庄交易对手的处罚力度,依法查处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及违规跨境转移资产行为,通报、公示地下钱庄交易对手外汇违规行为,处罚信息纳入人行征信系统,强化联合惩戒力度。
(2)关注贸易实质
2022年10月11日最新公布的国家外汇局外汇处罚案例中,多个案例涉及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被认定为逃汇行为予以处罚。例如,有涉案公司以预付货款名义对外支付256万美元,但进口货物未实际到货,涉案公司因此被认定构成逃汇行为,被予以行政处罚。
过去的案例中,典型的货物贸易逃汇案件主要是虚构单证或交易合同对外付汇。从最新公布的案例来看,外汇局在行政检查和处罚中,将更关注贸易实质,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的行为也会被认定为逃汇。
(3)督促支付机构落实展业原则
自国家外汇局2019年公布并实施《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以来,支付机构已经被纳入外汇监管对象,需要遵守外汇管理要求、履行外汇展业义务。
除银行外,支付机构也必须及时向外汇主管部门报送交易数据、办理国际收支申报,并按照展业原则,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否则可能面临高额行政处罚的风险。从上海和北京地区的处罚案例来看,外汇局加强了对支付机构跨境交易的监测和检查力度,以督促支付机构落实展业原则。
02
海关
《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再次修订
2022年10月28日,海关总署发布2022年106号公告,公布了新修订的《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下称“新《标准》”)。新《标准》自公告颁布之日起正式施行,《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8号)(下称“原《标准》”)同时废止。新《标准》在坚持总体认证标准不降低的前提下,由原来的269项优化整合至94项,缩减约65%,指标设置更科学、内容更精准、表述更简洁,更加适应企业多元化经营需求。
1. 改善认证标准结构
新《标准》保持了原“通用标准+单项标准”的模式不变,并将通用、单项标准中重复的内容进行整合优化,将根据企业类型划分的原8个单项标准统一成一个单项标准,在其中细分出加工贸易以及保税进出口、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进出口食品、进出口商品检验、代理报关、快件运营、物流运输、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外贸综合服务十类业务,企业可根据自身类型和经营范围选择对应的标准适用。
2. 优化认证程序
新《标准》对原《标准》中的认证项目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优化整合,对重复表述、缺乏对应便利化措施、与企业经营实际不匹配的项目进行了删除优化。如将原通用标准的“单证控制”项和原单项标准中12个相关分项整合优化为1个项目;将原通用标准的“信息系统”和原单项标准的15个相关分项整合优化为1个项目;删除了原通用标准中的“注册信息”“申报规范”“传输规范”等16个分项等。
同时,新《标准》在企业通过认证条件中取消“赋分制”,企业没有“不达标”项,且通用标准和单项标准的“基本达标”项分别不超过3项的,即可通过认证,使得判断标准更加简单直接。
3. 重视关企沟通,优化容错机制
新《标准》也充分表现出海关对于关企沟通和企业自查自报的重视,鼓励企业主动发现并改正自身问题。如,要求高级认证企业建立并执行与海关沟通联系和合作的机制;在发现异常、可疑的货物单据或者非法、可疑和不明货物涉及海关业务时,及时通知海关;发现有不符合海关企业认证标准事项导致企业无法持续符合高级认证企业标准的,应当主动及时向海关报告。另外,新《标准》也明确了具有“企业自查发现并主动向海关报明”情形的相关行政处罚不作为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
03
贸易管制
美国出口管制新规要点简析
近年来,中美在先进计算和超级计算机领域的战略竞争趋近白热化。先进计算和超级计算机因其强大的数据处理和分析能力,以及中国在人工智能领域对其进行应用而颇受美国政府关注。
美国此前已开始对个别企业发布通告以限制其高端芯片出口,2022年10月7日,美国商务部产业安全局(Bureaus of Industry and Security,下称“BIS”)再次发布了一系列《出口管理条例》(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下称“EAR”)项下针对中国的出口管制新规(以下统称“107新规”),旨在进一步限制中国实体获取特定先进计算半导体芯片、含有此类芯片的计算机产品,以及进一步限制中国先进制程能力的建设与发展。
107新规要点提示如下:
1. 对先进计算芯片以及特定半导体制造所需物项的重点关注
107新规中,BIS通过修订EAR,对先进计算芯片(包扩含有此类芯片的计算机和相关设备、配套软件)以及特定半导体制造所需的部分物项实施必要的管控限制。
2. 对最终用途和特定最终用户实施了更为严格的限制措施
BIS对先进计算芯片的开发、生产活动所涉及的超级计算机和半导体制造最终用途设置了更为严格的管控限制。与此同时,107新规进一步扩大了部分实体清单上的28家中国实体需要适用的外国直接产品规则(Foreign Direct Product Rule,“FDPR”)的范围。该等实体于2015年至2021年期间被相继列入实体清单,且都位于中国境内。
3. 扩大对“美国人”参与半导体行业的限制
BIS告知公众,针对“美国人”在中国“支持”特定先进集成电路的“开发”或“生产”等特定活动时需要申请许可证,扩大对“美国人”参与中国半导体行业的限制。
随着美国对半导体产业的重视度不断加强,美国政府有关部门也将不断通过调整出口管制方法、评估出口管制措施、强化出口管制法律及执法行动等来提高管制效果,建议相关企业持续关注并获取美国出口管制最新政策动向。
本文作者
刘新宇
合伙人
海关与外汇业务组
liuxinyu@cn.kwm.com
业务领域:海关与外汇管理、出口管制暨企业并购、重组等
刘律师多年来为包括众多跨国公司在内的各类国内外企业提供海关与贸易合规、出口管制暨外汇管理相关的法律服务,包括提供进出口业务咨询,办理应对海关审价、海关稽查、缉私调查案件暨走私刑事案件,并帮助企业改善通关体制,解决外汇跨境运营中的问题,办理出口管制相关案件并协助客户构建相应的合规体系。刘律师还担任中国人民大学海关与外汇法律研究所共同所长,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兼职教授,《中国海关》智库专家。
丁婕
合伙人
海关与外汇业务组
dingjie@cn.kwm.com
业务领域:外商投资、公司并购重组、解散清算、海关与外汇管理
丁婕律师在企业及个人的投资、贸易、融资业务的整体规划和架构搭建、外汇跨境流动方案规划与合规论证、合规管理等方面有丰富的经验,为企业的跨境贸易及投融资业务提供整体规划及纠纷预防的法律服务。丁婕律师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特邀讲师,中国人民大学海关与外汇法律研究所副秘书长。
郑银莹
合伙人
海关与外汇业务组
zhengyinying@cn.kwm.com
业务领域:海关与外汇,行政争议解决
郑律师从事进出口法律实务工作近20年,在海关监管、完税价格、征免税、稽查、AEO认证、加工贸易、知识产权、行政处罚等领域都有着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解决实务问题的能力;在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方面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涵盖汽车、机电、化工、医药、食品等诸多行业,善于运用相关法律程序和救济渠道有效解决行政争议,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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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图源:光影斑斓·Dianne Smith
责任编辑:赵天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