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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2022年是数字经济变革的大年。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加快发展数字经济,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数字经济以非实体化的数字信息作为基本生产要素,其要素客体无形性与知识产权制度相得益彰。
然而,传统知识产权制度在处理以数字信息为核心的数字化革命的衍生问题时力有不逮。智能化革命的时代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的新客体不断涌现,出现利益纠纷的新场景层出不穷,产业边界、权利链条变得愈来愈复杂,在呼唤出台相关立法解决数字技术的主体适格性的同时,如何利用传统知识产权制度来解决数字经济变革中的新问题成为推动2022年相关立法的主要动因。
01
2022年知识产权立法要点回顾
1. 2022年数字经济知识产权立法概览
(1)各省市数字经济法规中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定
2022年,数字经济领域立法动作频频,全国各省市在知识产权方面的立法也同步有较大进展。从整体状况来看,目前全国各省市围绕知识产权的立法内容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呈现:
一是将知识产权的相关规定作为数字经济促进条例、数据条例、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的专门性条款进行规定。例如,在2022年出台的《广州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河北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数字经济产业促进条例》、《北京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数据发展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等地方性法规或草案中(具体详见下表一),均对知识产权进行了专门性规定,并将知识产权相关内容主要定位在保障措施等章节中,为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数字化治理、数据价值化等数字经济市场重要元素提供制度保障。从内容上看,关于“知识产权”的有关条款涉及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司法行政效率提升、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制度建设、鼓励知识产权融资等多个方面,以宣示性为主,具体实施细则依赖于未来有关法律法规的进一步细化。
二是各省市针对知识产权出台专门条例,例如《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山东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湖南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等(具体详见下表一),从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两方面分别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综合该类规定的具体条文,内容主要围绕以下展开:(1)促进:从知识产权成果转化、人才培养、知识产权融资等方面,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服相结合的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与运用机制;(2)保护:推动建立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自我保护与社会共治相结合的综合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强知识产权执法队伍建设,严格保护知识产权,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目前出台知识产权专门性法规的省市主要集中在东部,属于知识产权活跃度较高的区域,未来其他省市将会继续出台类似专门性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形成覆盖全国且兼顾地方需求的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体系。
三是2022年多个省市出台了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条例,其中为“知识产权”设置了专门条款。一方面体现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对建立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性,另一方面说明数字经济与营商环境的融合背景下对知识产权高效多元化解决纠纷的迫切需求。在具体条文设计上,知识产权有关内容多体现在“市场环境”、“法治保障”等章节中,例如《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2修正)》、《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2修订)》、《福建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中均对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出了要求,同时亦坚持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充分表明在数字经济背景下发展与规范并重的知识产权治理原则。
表一
(2)各地法院陆续出台指导意见加强涉数字经济案件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
为深入贯彻《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党中央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切实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各地法院在2022年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具体详见下表二)。例如《深圳中院关于加强数字经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实施意见》(“数字经济知产保护司法意见30条”)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知识产权强市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服务保障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指导意见》等中均要求加强针对新兴产业或数字经济创新创意成果的保护。目前,知识产权保护与竞争行为规制逐渐融入到了国家发展数字经济的战略背景中,为加快建设数字经济城市及我国数字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提供全面、高效、有力的司法保障。
表二
2. 2022年数字经济知识产权立法的主要内容总结
(1)均进一步明确了数字经济变革中知识产权治理要点应当集中于知识产权保护与知识产权成果促进
数字经济以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数字化治理和数据价值化四大部分为主要发展框架。围绕上述四个部分,在2022年出台的有关知识产权的相关规定中,各省市针对数字经济知识产权治理主要针对知识产权保护和知识产权成果促进两方面展开,具体表现为:
1)知识产权保护:
明确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探索建立适应数字经济形态特征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加强数字经济领域知识产权综合行政执法,开展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建立知识产权专利导航制度,建立快速审查、快速维权体系,依法打击侵权行为;
知识产权跨境保护:应当支持数字经济领域知识产权国际合作;加强企业海外知识产权布局指导,建立健全海外预警和纠纷应对机制;
行政、司法应当培育和发展数字经济交易市场,加强对数字经济中关于技术专利、数字著作权、软件著作权、数字商标、商业秘密、算法及数字内容等的保护。
2)知识产权成果促进:
明确知识产权管理、司法行政、人民法院等单位属于培育和发展数字经济相关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的责任主体;
强化知识产权金融属性:支持符合条件的数字经济企业通过上市融资,拓展融资渠道,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发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符合数字经济相关产业投融资特点的产品和服务;
科技等部门应当支持数字经济产业领域科技创新,可以通过专项资金支持科技成果转化,采用发放科技创新券等方式购买检验检测、研发设计、中间试验、科技评估、技术查新、知识产权、技术培训等服务。
此外,在各省市关于营商环境条例的知识产权专条中,均以原则性或倡导性条款为主,明确了知识产权保护与知识产权成果促进对于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性。
(2)对知识产权保护进行专门性规定
各省市出台的关于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条例,均对知识产权治理的具体内容进行了专门规定,我们对其中的共性要求总结如下:
表三
02
2022年数字经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情况回顾
1. 综述
随着数字信息技术的广泛运用以及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的深入推进,涉数字经济的知识产权案件呈现出复杂多变的特点。在2022年各级法院公布的涉数字经济知识产权典型案件中,呈现以下特点:一方面,对于传统知识产权体系能够涵盖的问题,通过现有知识产权体系的相关规定予以规制;另一方面,面对涉及数据和算法的新类型案件,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调整。此外,由于数字经济背景下平台所提供的服务呈现出动态化和平台化的特点,因此针对平台经济中涉及利用数据和算法优势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需要更精细地厘清被诉争议行为所指向的具体服务界定相关市场。
2. 涉数字经济的知识产权案件司法保护情况回顾
2022年各地多个法院发布了涉数字经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典型案例。虽然部分典型案例并非在2022年审结,但在数字经济大年的背景下作为典型案例被选出,仍有极强的借鉴意义。经过梳理,我们对相关要点汇总如下:
(1)围绕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等传统知识产权纠纷仍然是涉数字经济的知识产权案件的主要类型
在各地多个法院公布的涉数字经济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中,直接适用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传统知识产权体系进行规制的案件占绝大多数。其中包括专利权权属及侵权纠纷、商业秘密侵权纠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假冒注册商标、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等多种传统知识产权纠纷类型。具体来说:
针对算法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的案件,在案件审理中对于算法的核心判断引入辅助性的专家意见,补充和完善法院在专业领域的空白。
案例连接
“深圳市智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光某蜗牛(深圳)智能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法院认为:算法作为商业秘密保护,并非保护单纯的数学演算方法。算法的核心为模型的选择优化,以及模型之间排除相互妨碍,达到最佳的制动效果,即使搜索或推荐算法的每个分部技术中所采用的模型均为公开模型,但技术模型选择及权重排序,权利人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并能为权利人带来商业收益和可保持竞争优势,应当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
以电子弹窗形式呈现相关商标的行为属于商标性使用,未经权利人许可使用以电子弹窗形式呈现与权利商标相同的标识,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此类商品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案例连接
案例连接:“王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法院认为:被告人以商品外表面无相关商标、其不知电子弹窗会显示相关商标为由提出抗辩的,应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审查原则,不仅考虑被告人的供述,还应注重审查被告人的客观行为,综合在案证据认定其是否明知。
判断使用技术手段窃取他人数据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从是否取得权利人许可、取得手段是否合法、使用目的以及是否对权利人造成损害等方面审查。
案例连接
案例连接:“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某旅居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法院二审认为:经营者通过持续的运营,采用宣传、打赏等商业运作方式,吸引用户注册并上传分享信息,并通过收集、整理该信息,形成了具有商业价值的数据,经营者对该数据享有合法权益。未经权利人许可,通过技术手段窃取该等数据,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2)使用个人信息保护法来界定互联网平台对数据收集的正当性边界
判断互联网社交平台中产生的与自然人相关的信息事项是否属于个人信息是否满足“识别性”的要求,应通过识别场景、识别主体、识别效果、识别作用界定。
案例连接
案例连接:“王某某与某科技公司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法院认为:互联网平台应当在个人同意范围内合理收集信息并向用户披露信息收集、处理的目的、范围和使用方式,保证用户对个人信息的知情权并符合其“合理期待”;收集的个人信息范围应与实现产品或服务的功能有直接关联,并保持适当的比例限度。综合考虑互联网平台与个人用户的举证能力、举证成本、当事人对证据的控制能力等因素,用户信息收集处理是否符合合法、正当和必要性原则,应当主要由互联网平台举证证明。
(3)对新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探索,化解技术创新与法律边界之间的矛盾
针对以创新为名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消除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制会妨碍互联网技术与商业模式创新的市场疑虑,为互联网创新划定边界。
案例连接
“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厦门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宋某、郭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法院认为:针对以创新为指引实施不正当竞争司法规制,不仅考虑是否为技术上的创新,更侧重审查是否为公平竞争制度所保护的创新,正向回应互联网竞争与创新的关系。此外,该案针对群控“刷流量”等新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判赔金额“确定难”的现实困境,采用证据披露、证据妨碍排除、优势证据规则,在综合考虑侵权情节、主观恶意、属于互联网生态型侵权等各种案情因素的基础上以裁量性方式确定较高的赔偿金额,能够有效制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
3. 涉数字经济的知识产权案件司法保护情况解读
根据目前各级法院出台的涉数字经济的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来看,针对数字经济时代知识产权治理思路主要如下:能够被传统知识产权制度解决的争议,依然依赖于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解决;针对数据要素,根据其是否符合作品独创性要求、是否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以及根据互联网平台对数据的处理、使用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或垄断行为,从而分别纳入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的保护范围;针对算法要素,根据其是否涉及专利、是否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进而分别纳入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范畴。
综上所述构成了当下在数字经济时代知识产权治理的主要思路。
03
知识产权领域立法和司法保护趋势的展望
1. 对2023年知识产权立法趋势的展望
(1)各地将会继续出台涉知识产权的专门性立法,强调与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协同合作,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与知识产权促进在建设良好营商环境中的重要作用
根据各省市人大常委会已经出炉的2023年立法计划,各省市将会提请审议或重点调研的涉知识产权立法项目重点围绕数据应用条例、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先进制造业促进条例、个人信息保护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展开。遵循2022年的立法思路,涉知识产权的立法内容也将围绕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成果促进、数据要素应用和保护等方面展开。此外,在数字经济转型的背景之下,创新要素迅猛发展,因此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继续发挥司法保护体系与行政保护体系的“双轨制”,从而为知识产权保驾护航,也会成为各地2023年知识产权立法工作的重点。
(2)数据赋权类立法出台尚需时日,各省市将会结合地方特点展开数据条例调研
目前现行法律制度对数字经济环境下以数字为核心的产权保护尚不充分,数据产权制度尚未建立,数据赋权类立法出台尚需时日,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性条款及第12条互联网专条成为数据保护的主要路径选择。虽然2021年以来,与数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密集出台,尤其是确立了以“发展与安全并重,以发展促进安全,以安全保证发展”为基本原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及规范了个人数据信息的安全保护与开放利用问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但是针对互联网经济时代出现的涉及数据要素的精细化治理依然需要进一步细化。多个省市均将出台数据条例的相关内容列入2023年重点调研或提请审议的立法日程。
(3)各省市将会继续出台加强知识产权成果促进的立法工作
知识产权成果促进是实现数字经济变革中数字产业化的重中之重,预计2023年各省市将会继续出台知识产权促进的相关立法,重点围绕知识产权成果转化以及鼓励知识产权成果融资展开,为数字产业化立法提速。
(4)新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定有望进一步完善
目前,针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分为传统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与新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针对以互联网为载体的商业诋毁、域名侵权、虚假宣传等传统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与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无二致,依然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11条的相关规定予以规制。然而,在数字经济背景下,受互联网、物联网以及区块链等新型技术的作用,在Web3.0语境下的互联网经济去中心化与去结构化发展的特征日益显著,出现了大量新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特别是利用技术手段恶意实施技术封锁、数据爬取、竞争对手屏蔽等行为,这些行为与上述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存在显著差异,且行为手段、实施目的、实施效果等均已发生实质性改变,故难以遵循前述具体类型化条款予以规制。虽然2017年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增设了12条作为互联网专条,然而自2022年3月20日起施行的《反法解释》相较之前的征求意见稿删除了不少关于新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细化规定,特别是关于删除了处置数据爬取行为的条款。目前,多数法院在审理针对新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时,较少适用互联网专条,仍选择向一般条款“逃逸”。因此,2023年有望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互联网专条的具体实施进一步细化。例如江西省人大常委会拟定2023年重点调研《江西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修改)》,以期在规范数字平台经济的同时,进一步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2. 对2023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趋势的展望
如上所述,目前我国对涉数字经济的知识产权保护已经形成了利用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共同规制的综合保护体系。但也能看到,数字经济时代下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对司法能力提出更高要求。在数字经济时代,传统裁判思路同样需要适应和调整。例如对于一般条款中诚信原则、商业道德的认定,需要法官对数字经济中的新商业场景有深入的了解和准确的判断,因此也十分考验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能力和水平。
此外,2023年2月20日最高法发布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强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的意见》(国知发保字〔2023〕3号)强调深化司法机关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的合作,因此2023年及其之后的司法保护趋势也将会继续关注综合运用司法与执法对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进行综合治理。
我们预计2023年将会有更多针对数字经济变更中的新场景、新模式、新内容的知识产权治理案例,在提炼现有司法裁判规则的技术上,将会为数字经济关键生产要素提供不同层次且全面的保护。
本文作者
刘军
合伙人
知识产权部
liujun1@cn.kwm.com
业务领域:知识产权诉讼、民商事争议解决
刘军律师曾先后为众多国内外知名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纠纷争议解决服务,并代表客户参加在中国法院进行的知识产权诉讼,案件涉及商标、著作权、专利、反不正当竞争(包括商业秘密)等诸多领域。刘律师代理的部分案件曾入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评选的年度典型案例。
刘志杰
知识产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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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天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