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单位为我局依法供电的客户,根据供用电合同约定,应承担按时足额缴纳电费的义务。截止2023年2月24日,贵单位位于新民路34号(用电户号:040100010004931)用电区域2023年1月电费及历史违约金合计483848.85元(其中电费本金:477791.09元,违约金:6057.76元)经多次催缴仍未结清,我局将依照《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27条和第39条以及双方供用电合同约定,在2月27日起对贵单位停止供电。为减少停电对贵单位造成的影响,请于27日前结清上述电费。
特此致函,请予支持为盼!
附件:电费情况明细
南宁供电局青秀供电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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