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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作真时真亦假,无为有处有还无——也说A股离婚式减持

假作真时真亦假,无为有处有还无——也说A股离婚式减持 金杜研究
2023-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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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我们尝试通过剖析2023年上半年的15件离婚减持案,厘清个案之中离婚分割上市公司股份与减持股份之间的真正关系或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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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2023年上半年国内上市公司大股东离婚分割上市公司股份、离婚配偶减持股份等若干市场公告纷至沓来,多个上市公司股价大幅波动,市场主体和舆论媒体对于当事人真假离婚、有无减持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现象世界,假作真时真亦假,无为有处有还无。作为上市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尤其是持股比例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大股东”,尤其包括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企业家),无论是离婚分割股份本身、还是配偶后续减持股份,于离婚前后、乃至离婚多年后,在权益变动、控制权结构、上市公司治理、承诺履行、信息披露等各方面,均可能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大股东、核心董事和管理层是否真实减持、计划减持,亦是影响公众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投资判断的重要事项。此时,不只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等家事法律制度,也适用《证券法》《公司法》等金融证券法律制度。

当,离婚时财产分割涉及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一方(“本人”)向配偶分割和过户部分股份时,通常仅构成本人形式意义上的减持股份。本人及配偶根据分得股份的性质、比例等情况,需各自履行权益变动披露、分得股份限售的法定或承诺义务,通常不涉及个人所得税。

当,配偶将分得股份通过二级市场或其他合法方式出售时,构成实质意义上的减持股份。配偶需视情况履行个税缴纳义务,并视实际减持时配偶所持股份比例、与本人有无一致行动关系等情况,履行权益变动披露义务。

由此,我们尝试通过剖析2023年上半年的15件离婚减持案,厘清个案之中离婚分割上市公司股份与减持股份之间的真正关系或影响。

01

2023年上半年大股东离婚分割股份、减持股份案

2023年上半年,国内上市公司已至少公告大股东或董事、高管离婚分割A股股份案8件、大股东或董事、高管离婚后计划或实际减持A股股份案9件(去重后15件),主要特征如下:

(1)

9件为创业板公司大股东、6件为主板公司大股东,10件的离婚股东同时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管,2件的离婚双方至少一方为外籍人士;

(2)

5件通过法院判决或调解、7件为签署离婚协议或财产分割协议(另有3件未披露分割依据),5件法院判决或调解案的股份分割比例相对平均,7件协议分配案中,ZSW、TJKJ两案的配偶分得股份比例远超本人;

(3)

13件本人对上市公司直接持股比例高于5%的案件中,其中4件的配偶分得的股份比例低于5%、9件的配偶分得的股份比例不低于5%;

(4)

10件的离婚股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或其一致行动人(其中2件为离婚夫妻双方共同控制),其中4件中配偶均同意就分得股份与本人一致行动人/表决权委托以保证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表决权委托或一致行动期限通常至其不再持股为止;

(5)

5件离婚案中,分割股份中包含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法定限售股,且配偶承诺遵守本人作出的限售承诺;

(6)

已公告大股东或董事、高管离婚分割股份案8件中,KXJS、STGF已公告配偶减持股份的意向或实际进行了减持。

15件案例脱敏后的统计数表和对比分析,可下载全文后查阅。

02

离婚分割股份的信息披露要求

大股东或董事、高管离婚导致股份在本人与配偶之间进行分割触发本人/配偶的股份减持/增持行为,各自需要依法履行权益变动披露义务,主要要求如下:

除本人和配偶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需视分割股份的比例履行各自的权益变动披露义务外,上市公司也需对大股东或董事、高管上述权益变动情况同时作出信息披露。

实务中也存在离婚“不分股、只分钱”的情形,即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本人仍所持部分股份的收益权(包括但不限于分红权、减持收益等财产权益)分割给配偶。如配偶仅分得股份收益权,则不属于权益变动披露范围。

03

配偶分得股份后续减持仍需遵守减持规则限制

离婚时,如配偶分得股份为限售股,则其应继续遵守本人所作出的限售、减持等承诺;若分得股份为流通股,则并非必须遵守本人原有承诺,而视其在分割股份时是否作出特别约定或承诺。

配偶分得股份后续减持时,如配偶减持前股份比例低于5%、且未在公司任职董监高、亦非本人一致行动人,则后续主要可通过二级市场减持,且不触发权益变动披露义务。

配偶分得股份后续减持时,如配偶届时持股比例不低于5%或任职公司董监高,则后续减持股比限制主要如下:

04

配偶分得股份与本人是否一致行动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本人与配偶同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属于当然的一致行动人。夫妻双方离婚后,本人因离婚分割股份给配偶,导致本人持股比例减少,结合上市公司的股东和股权分布等特征,可能对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地位发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配偶分得股份后,并非当然是本人的一致行动人,是否与本人结成一致行动关系,主要是基于对上市公司控制权认定及稳定性、对上市公司股价等重大影响,具体采取表决权委托或一致行动协议等方式。在一致行动项下,本人与配偶分得股份应当合并计算,即本人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时,应包括登记在本人名下的股份,也包括登记在作为一致行动人的配偶名下的股份,可保障离婚分割股份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动;但同时,配偶后续减持股份时的权益变动披露、减持股份比例限制,亦应适用前述与本人合并计算的规则。

配偶如将分得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本人,期限由双方基于对控制权结构的稳定性等特点进行约定,表决权委托协议或承诺通常为不可撤销,与一般并购重组交易中通常采取不同年限的委托时长不同,离婚分割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经常覆盖配偶不再持股时止。需注意,表决权委托并不限制配偶依法依约减持股份,因此,如配偶减持分得股份,本人控制的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比例将相应降低,仍可能影响本人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程度。

05

离婚分割股份的性质和过户登记

离婚分割股份,可为流通股,也可为限售股,过户登记适用《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登公司”)有关股票非交易过户的相关业务规则。无论协议方式离婚还是诉讼方式离婚,双方可通过股票托管证券公司或直接向中登公司申请办理,具体应提供离婚证、经公证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的生效离婚协议、法院出具的已生效的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等。

目前A股市场已有股东离婚分割股份给外籍配偶的案例。根据中登公司发布的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指南、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等现行有效规则,过入方如为不具开户资格的外籍自然人,可向中登公司申请开立A股证券账户;该账户被设置限制买入措施,仅可用于持有合法获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以及在限售期届满后卖出前述股份,该账户中的证券处置完毕后将被注销。

06

离婚分割股份和分得股份后续减持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离婚分割股份,根据有关税法规定,无论是A股流通股,还是限售股 ,本人和配偶均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配偶分得股份后续减持时,主要根据股份性质,例如属于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限售股、定向增发认购的限售股、自第三方协议受让的流通股、在二级市场购买的流通股等不同,来确定配偶是否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其缴纳金额。

我们注意到,当本人作为新移民加入外籍并开始履行向外国政府申报财产的义务时,如已离婚分割股份,则离婚配偶分得股份一般不再纳入本人申报财产范围。

本文作者

唐丽子

金融证券部

tanglizi@cn.kwm.com

业务领域:公司投资、证券、并购重组及家族财富管理等

唐律师具有30多年的证券法律服务经验。作为最早参与中国企业重组改制及境内外上市项目的证券律师之一,唐律师曾负责过百余家企业的重组改制、首发或增发A股、H股等境内外上市项目,所涉及行业包括能源、矿业、交通、机械制造、化工、医药、农业、金融、保险、高科技,上市地包括:中国内地、香港特别行政区、美国纽约、新加坡等证券交易所。唐律师承办的多个项目曾获得相关知名国际评奖机构颁发的年度最佳项目奖。

姜翼凤

合伙人(金杜横琴联营所)

金融证券部

jiangyifeng@cn.kwm.com

业务领域:企业境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及再融资

姜翼凤律师具有近二十年证券服务经验,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和再融资、IPO、改制与投融资等领域具有丰富经验,并密切关注监管动态,曾负责多家公司的资本运作项目,所涉及的行业包括金融、能源、医药、高科技、制造业等。2021年,姜律师获评ALB《亚洲法律杂志》“中国 15 佳女律师” 。

段桃

合伙人

合规业务部

daisy.duan@cn.kwm.com

业务领域:税务咨询和税务合规、税务争议解决和私人财富管理

段律师在中国税务领域拥有近20年的税务专业经验,主要为跨国公司及国内外企业和个人提供广泛的税务法律服务。段律师在协助企业应对税务稽查、应对转让定价调查及反避税调查、行政复议/诉讼等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帮助客户成功完成多个富有挑战性的税务争议案件。段律师连续多次被《法律500强》评选为税务领域的“特别推荐”律师,2018-2022年连续获得《钱伯斯亚太法律指南》和《钱伯斯大中华区法律指南》税务领域“领先律师”的称号。

刘宁

顾问

金融证券部

liuning@cn.kwm.com

刘博心


金融证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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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图源:乐园 · Andrea Edwa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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