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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奥运商标权保护(一)

独家│奥运商标权保护(一) 金杜研究
2014-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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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 杨晓莉 第20届世界杯足球赛已火热开赛,这一举世关注的重大体育赛事让我们联想起了距今已

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 杨晓莉

第20届世界杯足球赛已火热开赛,这一举世关注的重大体育赛事让我们联想起了距今已经6年的2008年奥运会。作为北京奥组委的唯一法律顾问,金杜从2001年申办成功后,跟随北京奥组委走过了数年的筹备之路,并在服务奥运会的过程中积累了举办大型赛事的丰富经验。借世界杯之机,金杜参与过奥运工作的律师们将与您分享一些奥运申办中的法律问题及花絮。更多赛事法律服务文章尽在“金杜说法”,敬请期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服务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且一旦被核准注册,即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各类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中,只要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所规定的商标基本构成要素的,即可在中国通过申请商标注册来获得保护,主要包括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奥林匹克徽记;奥林匹克口号;奥运会吉祥物及其名称等。

这些奥林匹克标志中,有些既可以从商标角度进行保护,又可以从版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角度获得保护,比如“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既可以作为图形商标申请注册,又可以作为一个美术作品享有版权。那么,究竟要不要将这些奥林匹克标志申请商标注册呢?还是仅仅通过版权角度保护就已经足够了呢?抑或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会对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更为有利呢?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奥组委”)经充分考虑中国现有的知识产权立法、执法体系和特点,并参考以往奥林匹克运动会组委会的经验,同时为了有效履行中国奥申委向国际奥委会递交的《申办报告》中作出的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承诺,决定将凡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所规定的商标基本构成要素的奥林匹克标志均申请商标注册,从而获得注册商标所依法享有的较强保护。

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有两种途径,一种是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体系领土延伸至中国,经中国商标局审查通过后,在中国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另一种是直接向中国商标局提交申请,经中国商标局审查通过后,在中国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和奥林匹克徽记(即“奥林匹克五环与另一独特成分联系在一起的某种整体设计”),早已由国际奥组委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体系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多个国家获准注册。而本次在中国北京举办的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的会徽、吉祥物及其名称(福娃、FUWA)、口号等奥林匹克标志则须由北京奥组委在中国(包括香港澳门)负责提交商标申请。

此外,在中国大陆还有一种途径可以给予奥林匹克标志与注册商标类似的法律保护,即通过申请特殊标志备案,按照特殊标志进行保护,凡是《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所规定的奥林匹克标志在中国大陆都可以通过向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特殊标志备案来获得保护。

申请商标注册和申请特殊标志备案,二者各有利弊。首先,特殊标志申请耗时短,能够更快的获得保护。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周期大约为一年半到两年,而特殊标志的申请周期约为2个半月。其次,特殊标志申请覆盖范围更全面。商标注册申请必须指定具体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不接受类别标题和群组名称,因此理论上讲,商标申请不可能穷尽所有商品,从而有可能在某些商品或服务上得不到保护。而特殊标志申请接受可覆盖整个类别的类别标题,采用类别标题可以确保整个类别都能得到保护。此外,中国商标局对于特殊标志的申请给予了非常大的支持,免去了申请备案的费用,从而节约了北京奥组委的支出。但是注册商标和特殊标志受保护的期限是不同的,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而且可以不限次数的续展,而特殊标志的有效期只有4年。虽然中国的现行法律规定对于已备案的特殊标志的保护与对注册商标的保护相当,为了控制费用,北京奥组委需要分析并决定,哪些奥林匹克标志适合通过商标注册来进行保护,而哪些标志以特殊标志形式备案进行保护即可。

在中国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由于没有特殊标志备案制度,只能通过商标注册的方式对奥林匹克标志进行保护。

以会徽为例介绍奥林匹克标志在中国获得商标注册的过程

奥林匹克运动会的会徽,是每一届奥运会的图腾,它向全世界展示了主办国家及城市对于奥林匹克精神的理解,人们对它的关注程度远远超过任何其它的奥林匹克标志。尤其在中国这样一个特定的市场,保护好知识产权尤其重要。对北京2008年奥运会会徽的保护,可以说是在所有本届奥运会的奥林匹克标志里,力度最强的。从一开始会徽的征选,到后来的在先权利检索、在中国大陆、香港、澳门提交商标申请、以及向社会公布,北京奥组委都非常慎重并给予极大的重视。

在会徽征选阶段,首先由7人组成的中国专家小组对1985件作品进行了初评,从中选出88件入围作品。后来,根据会徽设计大赛规则和程序,由11名中外专家组成的评委会又把具有中国风格、中国韵味的14件作品增添到入围作品中来。之后,北京奥组委专门邀请包括知识产权保护专家在内的社会各界人士组成评议委员会,从美学、文化、法律等角度对经初评产生的前十名作品征求意见,为了不遗漏可能被忽视的作品,还将得分在第11至30名的作品补了上来。

待前十名候选作品确定之后,究竟哪一件作品能够成为最终的会徽,还需要对之进行在先权利检索,检索其是否与在先申请或者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由于会徽公布之前要做到绝对保密,因而在先权利检索不能通过公开检索的方式进行,北京奥组委法律部与代理机构专门拜访商标局,与该局领导及相关部门协调,请求他们统一安排在保密情况下对这十个候选作品在全部45个类别进行内部检索,整个检索工作得到了商标局的大力配合和支持,使得整个检索过程得以顺利进行。除了现在的会徽外,其余几件作品都有较多的在先近似商标申请或注册,因而无法获得全面的保护。之后,北京奥组委请国际奥委会委托境外代理机构对现在的会徽进行国际在先权利检索,最后该方案也顺利通过。

根据《奥林匹克宪章》的规定,任何奥林匹克徽记的设计图样都须提交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批准,且这一批准是使用该徽记的先决条件。会徽方案经国际奥委会批准之后,北京奥组委制定了向社会公布的日期,即2003年8月3日。在会徽向社会发布之前,为防止他人抢先注册,必须提前制定一个较为周详的知识产权保护方案。首先,北京奥组委需要确定哪种形式的保护是最有力度的,并要考虑到费用的合理性。在中国,《商标法》所给予一个标志的保护是最强的,因而对于最受关注也最为重要的奥运会会徽,北京奥组委决定通过申请商标注册的方式来进行保护。

其次,在确保会徽向社会公布之前申请信息尚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前提下,北京奥组委要结合中国大陆、香港、澳门各地不同的法律制度,决定商标注册申请在中国大陆、香港、澳门提交的具体日期。

此外,商标不能脱离商品和服务来使用,商标注册也是一样,要结合具体的商品和服务项目来提交申请,因此北京奥组委还需要确定会徽商标申请应指定的具体商品和服务项目,按照一定的类别来申请。如何挑选这些商品和服务,不仅需要从商业角度考虑会徽将来会实际使用在哪些商品和服务上,还需要从法律的角度考虑会徽可能会被其他未经授权的第三方申请或使用在哪些商品和服务上,也就是说,从实际使用和防御两个角度来挑选商品和服务,并确定类别。但是,防御的范围到底有多宽,还需要从费用方面进行考虑,以最为节约的方式获得对会徽最大最全面的保护。

考虑到会徽的至关重要性以及北京2008年奥运会的马术比赛要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举行,香港作为比赛地点之一,会有大量会徽的使用,北京奥组委将会徽在中国大陆和香港全部45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都申请注册,以获得最为全面的保护。同时,在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由于商标注册费用较为昂贵,且保护的地域范围较小,北京奥组委仅选择性的将会徽在最为重要的21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以求最大效率的获得保护。

类别和商品/服务确定之后,北京奥组委迎来了更为艰巨的任务,在中国大陆、香港、澳门等地,在不同的法律制度、不同的注册机构、不同的审查标准的条件下,要保证在以上各地把会徽注册申请没有任何问题的提交,这其中都需要北京奥组委以及代理机构做大量的协调和保密工作。

最终,北京奥组委授权代理机构代为安排、提交其会徽商标在中国大陆、香港和澳门的注册申请。在中国大陆,会徽商标注册申请于2003年5月19日在全部45个类别的商品/服务项目上向中国商标局提交,并在会徽向社会公布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即2003年8月1日,在中国香港全部45个类别以及澳门21个类别提交了申请。这些商标申请均已获准注册。

会徽之外的其它奥林匹克标志在中国的商标注册

在会徽之外,北京奥组委还确定其它部分奥林匹克标志,因其重要性、独创性等因素,也要在中国大陆或者港澳地区进行商标申请工作,包括吉祥物立体图形、中英文口号、马术等多个运动图标、残奥会福牛乐乐图形、BOB转播标志、火炬传递标志、等等。同样,在商标注册申请提交之前,需要进行在先权利检索,检索是否存在先申请或注册的相同/类似商品上的相同/近似商标,一旦发现在先障碍,采取什么样的策略解决也是北京奥组委需要考虑的事项。此外,商标申请的类别以及商品和服务项目清单、申请注册时商标的表现形式,是平面的,还是立体的,是黑白的,还是彩色的,都需要事先制定策略,以最大限度地确保相关标志的顺利注册。

注:本文中引用的全部法律条文均为2008年奥运会时生效之条款。

杨晓莉:金杜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商标部合伙人。查看作者简历,请点击屏幕左下方“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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