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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对美国《医生报酬阳光法案》的简介与评析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对美国《医生报酬阳光法案》的简介与评析 金杜研究
2014-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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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 刘海涛 刘智威医患关系之中,患者的最大利益与医生从企业处所获取的经济利益之间存在着潜在

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 刘海涛 刘智威


医患关系之中,患者的最大利益与医生从企业处所获取的经济利益之间存在着潜在的利益冲突。在我国医药行业,由于相关法律的缺失,导致医药企业的利益输送行为缺乏监管、行业内潜规则横行。本文将对美国《医生报酬阳光法案》进行简略介绍,旨在探寻监管医药企业利益输送行为的途径,以求达到平衡患者利益与医生利益的最终目的。


两种利益的博弈:患者的最大利益与医生的经济利益


对医生而言,医患关系是最为重要的关系。基于医生所掌握的专业技能与专业知识,患者在遭受疾病折磨之时往往对医生产生极大的依赖性,医生在面对患者的时候通常享有很大的话语权,医生与患者之间的关系不是平衡的。医患关系是建立在患者对医生信赖基础之上的信义关系,从理论上来讲,医生必须为患者的最大利益服务,并在不受任何其他因素影响的情况下,为患者设计出最佳的诊断方案。


然而,实践操作之中医生从医药企业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往往会与患者的利益产生冲突。在当前医药行业中,医药企业为了影响医院购买药品、医生处方药品的最终决策,于采购、处方等各个环节对享有一定话语权的医生进行利益输送已经成为了行业潜规则。相关利益输送的总金额是非常可观的,根据美国Thomas L. Hafemeister教授在2009年披露的情况,美国大型医药企业每年在医生身上所花费的市场费用总额大约为120亿美元;Rikin Mehta先生在其书中指出:虽然医生普遍认为医药企业的市场推广行为不会对他们最终的决定产生影响,但是,根据大型医药企业的调查显示,它们的市场推广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医生的处方习惯。


由此看来,“患者的最大利益”与“医生从医药企业所获取的经济利益”之间存在着非常微妙的关系,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这是一种利益冲突。对于这种利益冲突,我们需要用一种制度予以调节,从而保证医生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受到监督,使患者的利益得到充分的保护。很遗憾的是,我国当前法律法规仅对医药企业提供回扣、财物等商业贿赂行为进行处罚,对于医药企业提供赞助费、讲课费、会议差旅费、培训费等行为并没有进行规范。由此造成了在实践之中无法可依、监管缺失等问题,导致实践操作中灰色地带较宽、潜规则根深蒂固、患者利益受到侵害等现象。另一方面,由于相关规定标准不明,没有清晰划分企业可为与不可为的界线,也令众多医药企业无法适从。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医生报酬阳光法案》介绍


上述利益冲突的问题在美国与中国均存在。这一问题虽然引起了美国医学界与法律界较大的关注,但美国并未出台法案禁止医药企业向医生输送利益。为解决这一冲突,美国国会在2010年通过了《医生报酬阳光法案》(“阳光法案”),该法案最终纳入《患者保护与评价医疗法案》并于2013年2月8日公布。


1.关键时间节点


根据阳光法案,自2013年8月1日起,美国的制药公司、医疗器械公司、生物科技公司、医疗用品供应商及集团采购公司必须开始收集支付给执业医生或教学医院的酬劳信息,并于2014年3月31日向美国联邦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服务中心上报医生名单与酬劳信息(为上述企业生产、准备、合成、转换、营销、推广、销售或经销相关药品、医疗器械、生物制品及医疗用品提供帮助或支持的关联企业也需要提供上述信息)。2014年9月30日,美国联邦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服务中心将首次公布相关企业上报的信息。


2.所需披露的信息


(1)医生个人信息


阳光法案规定所需上报的医生个人信息较为全面,包括相关医生的姓名、执业地址、执业专长、医疗人员识别号码、医生收取的酬劳金额、收取酬劳的形式及收取酬劳的名义等。倘若这些酬劳与药品、医疗器械、生物制品、医疗用品等产品相关,还需要提供有关产品的名称。


(2)酬劳信息


就所需披露的酬劳形式与收取酬劳的名义而言,阳光法案规定所需披露的酬劳范围也很广。其中以现金及现金等值物、实物或服务、股票、期权、所有权权益、分红、利润或投资回报等形式支付的酬劳均需披露。以下列名义支付的酬劳也需要披露:包括咨询费、除咨询费外对服务的补偿、礼金、礼品、娱乐费用、餐饮费、差旅费、教育费用、科研费用、慈善捐款、专利技术转让费或许可费、现有或将来的投资收益或所有权权益、讲课费、补助等。


3.审阅与纠正的期限


上述信息上报之后,最迟在信息向公众公开的45天前,相关医药企业、集团采购组织及相关医生将有机会审阅与纠正相关上报信息。需要注意的是,该45天期限并不能阻止医生酬劳信息与医生个人信息的最终公布。


4.处罚


对不及时披露信息的医药企业,就每条应当披露但未披露的信息,应处以1,000美元至10,000美元的罚款,每年累计最高罚款不得超过150,000美元;对于故意不及时披露信息的医药企业,就每条应当披露但未披露的信息,应处以10,000美元至100,000美元的罚款,每年累计最高罚款不得超过1,000,000美元。


5.阳光法案的意义


不难看出,阳光法案的立法目的在于促使医药企业披露向医生所输送的利益,提高医药企业与医生关系的透明度,并向患者告知医生与医药企业之间的关系,协助患者选择医生。阳光法案能够帮助患者了解医生与医药企业之间原本模糊不清的财务关系。通过提高透明度的方式,该法案在医生与患者之间建立起信赖关系,有利于医患关系的缓和。阳光法案同时还可以减少医药企业对于医生的不正当影响,根据美国明尼苏达州2008年一项调查显示:在颁布关于医生收入透明化的相关措施之后,医药企业向医生进行利益输送的总金额大幅降低。从另一方面,财务信息透明化的增强也将减少“打着医学教育旗号,行商业贿赂之实”的会议数量,提高医学教育学术会议、科室及医院培训等医生再教育的质量。同时,由于阳光法案提倡财务信息透明化,医生、医药企业与患者之间信息保持一致,也将有助于建立公平的市场标准,从而降低医生所获得的不当收入,减少医生收受商业贿赂的可能性。医生获取不当经济利益机会的减少,在某种程度上也有利于减少整体的医疗费用。


6.存在的不足


虽然阳光法案的出台有着积极的意义,却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第一,在可操作性上,倘若需要医药企业收集与提交医生的个人信息与酬劳信息,这就要求医药企业拥有一套准确、完整的、且用于收集所有医疗工作人员活动安排及酬劳信息的内部系统。在当前,大部分的医药企业对于不同种类酬劳与费用、不同部门的费用都会采用不同种类的电子系统与会计科目,例如对于差旅费、讲课费、会议赞助费、广告费、宣传礼品费,同一家企业可能会使用不同的系统予以记录,那么将所有不同系统中的数据合并在一起,且能够迅速的调取、提交,对医药企业来说将是一个挑战;第二,医药企业进行利益输送的医生往往是在相关领域知名度较高、专业技能较为精湛的医生,即便患者知晓该医生与医药企业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在遭受疾病折磨之时,患者也不会冒险选取其他专业水平普通的医生,在这样的情况下,阳光法案对医生与医药企业监督的作用就会降低;第三,处罚力度有限,处罚金额较为有限,并不能对利润率较为丰厚的医药企业产生震慑作用。


借鉴的意义:对医药企业利益输送进行监管的可能性


当前,医生与医药企业之间的关系存在着法规不明的灰色地带,这一问题在中国比美国更加严重。医生滥用其在医院内部的话语权与对药品的处方权,帮助输送利益的医药企业牟取销售量的增长,该现象已经成为中国医药行业根深蒂固的潜规则。针对医药企业向医生输送利益的行为,我国缺乏较为完备的法律法规,由于我国医生专业素质参差不齐,其确有必要参加有助于提高专业技能的医学教育会议与医学培训,医药企业介入医生再教育将会减轻政府培训医生的负担,也能够提高培训的专业性与针对性。由此看来,尽管阳光法案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其仍不失为监管医药企业利益输送、控制商业贿赂的有效途径。


刘海涛:争议解决组合伙人。

刘智威:争议解决组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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