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 Neil Carabine, 云匡彦 (Edmund Wan), 贺墨亭 (Martyn Huckerby) and James Wilkinson
香港竞争事务委员会刊发了两个关键的政策,列出了其拟如何行使其在《竞争条例》项下的执法权力。在本篇文章中,我们会提供有关竞委会对从事合谋行为之业务实体而设的宽待政策及执法政策的资料。
执法政策
香港竞争事务委员会的执法政策中列出了竞委会执法中优先处理的事项、及其在决定采取相应执法行动时将予考虑的因素。
竞委会不会详细调查其知悉的每一竞争事宜。相反,其将集中资源在其认为对香港的竞争及消费者带来最大整体损害的行为。
1 执法优先处理事项
(1) 合谋行为
竞委会将会优先处理对竞争构成重大损害的合谋行为及其他协议。合谋行为指竞争对手之间定价、瓜分市场、限制产量或围标的协议。
当出现嫌疑的合谋行为时,竞委会可优先对涉及的公司及任何个人(包括公司董事)采取行动。
(2) 排除竞争的行为
竞委会亦会集中注意力于通过从事排除竞争的行为违反第二行为守则的公司。这是具有相当程度市场权势的公司的行为,该行为具有妨碍或限制竞争对手进行竞争的能力的目的或效果。例子包括独家交易、掠夺性定价、拒绝交易以及搭售及捆绑销售。
2 目标行业
竞委会尚没有确定特定的目标行业。基于外国的经验,潜在的目标行业包括建筑、能源、金融服务、房地产及零售行业。
竞委会的目标范围部分取决其从公众收到的投诉。在2015年,竞委会在收到业主投诉后对大厦管理行业进行了市场研究。在截至于2015年3月31日的8个月期间,竞委会从工商企业及消费者收到了96个查询/投诉,提出了关于竞争问题的问题或关注。大部分查询/投诉均与合谋行为及转售价格维持有关。以下的图表显示了与查询/投诉有关的行业。

(1) 决定采取什么执法行动时的因素
在决定采取与违反《竞争条例》有关的哪种执法行动时,竞委会将考虑包括以下的因素:
有关行为显然无视法律的存在;
进行有关行为的蓄意程度,包括有否蓄意地采取一些避开侦查的步骤;
高级管理层在违规行为中的参与程度;
之前的告诫或对《竞争条例》的违反;
被调查人士遵守《竞争条例》的努力;及
有关人士在竞委会的调查中的合作。
竞委会一般会采取阻止不法行为、能去除违反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以及所施加的经济制裁的效力足以鼓励遵循《竞争条例》的补救方法。
宽待政策
竞委会已经刊发了宽待政策,旨在鼓励可能已经从事了合谋行为的公司向竞委会报告,以换取宽待。政策相当可能成为竞委会识别、调查及起诉违法合谋行为的有效工具。公司在筹划遵守《竞争条例》时应将该政策考虑在内。
1 什么是宽待政策?
根据政策,竞委会将同意不对合谋中第一位挺身而出并同意与竞委会合作的成员提起处罚程序或作出补救命令。宽待延伸至与竞委会合作的成功宽待申请人的现有雇员及高级管理人员。
本政策仅适用于合谋,即竞争对手之间定价、限制产量、瓜分市场及围标的安排。
本政策不适用于合谋行为之外的行为,例如滥用市场权势及纵向定价。竞委会将根据每个具体个案考虑是否就违反竞争法的非合谋行为行使其执法酌情权。
2 宽待仅提供给“第一个站出来”的合谋成员
竞委会将仅向第一个报告其参与合谋并符合取得宽待要求的合谋成员。因此,有强烈的诱因让合谋成员成为第一个申请宽待的成员。
竞委会将运作一个“标记”制度,排列申请宽待的公司的申请日期及时间的先后次序。合谋成员必须 致电“宽待热线”以取得标记轮候队伍中的一席位。如果首位标记者失败或终止,第二位标记者则可能获得宽待。
3 取得宽待的要求
为了取得宽待,合谋成员必须向竞委会报告,并终止其对合谋行为的参与。申请人必须在竞委会的整个调查过程中以及任何随后的针对其他合谋成员的法律程序中与竞委会全面、真诚及持续地合作,包括:
提供合谋的详细描述、牵涉在合谋的实体、申请人的角色,以及申请人能提供的证据;
签署一份承认宽待申请人参与合谋的同意事实陈述书;
出席竞委会的会面并回答问题;
在审裁处的任何法律程序中提供证据,包括作为证人出席聆讯;及
签署宽待及不披露协议。
申请人还必须继续或采取并实施一个有效的企业合规计划。
如果公司违反宽待协议,竞委会可终止协议。如果协议终止,公司将丧失其豁免。
4 不豁免于后续诉讼
对于因为合谋而遭受损失或损害的人所提起的后续诉讼,宽待协议不提供豁免。事实上,成功的宽待申请可能会将申请人冒有后续诉讼的风险,这是因为申请人可能需要签署一份承认其参与合谋的陈述书,这可导致审裁处作出命令,宣布申请人已经违反了《竞争条例》。后续诉讼仅可针对已经违反了竞争守则的公司提起。
5 对提供合作但不符合宽待资格的合谋成员的处理
不符合资格取得完全豁免的合谋成员(尤其是那些不是第一个挺身而出的成员)仍可以与竞委会合作而受惠。在决定如何处理这些合谋成员时,竞委会将评估所提供的合作的程度及价值,包括成员是否提供了有关合谋行为的重要证据。
为寻求合谋成员的合作,竞委会可能会考虑提供:
程度较轻的执法行动,包括向审裁处建议减少罚款;及
就审裁处可能施加的罚款及/或可能作出的特定命令的条文向审裁处作出共同陈述。
然而,审裁处对于将施加的罚款金额保留酌处权。欧洲委员会在欧盟采取的做法可能可以为审裁处如何行使其酌处权提供一些指引。根据欧盟的宽待制度,“第二个”报告的公司会获得减低罚款的30%至50%,“第三个”报告的公司则会获得减低20%至30%,随后的公司则最高获得减低20%。
注:有关香港竞争法的详细信息,请参阅我们的香港竞争法指南,点击“阅读原文”进入下载页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