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战止战”是我们针对争议解决领域推出的专栏,将针对产生于争议解决中的具体困惑、问题,发布司法实践前沿、具有可操作性的相关内容。《司马法》:“以战止战,虽战可也。”对纠纷解决中有关问题的及时了解,将有助于对潜在纠纷的避免,及有助于对已发生纠纷的妥善解决。
——— 本文作者 ———
彭亚
合伙人
争议解决部
pengya@cn.kwm.com
彭亚律师的主要执业领域为诉讼和仲裁,对涉及公司、金融等领域的诉讼和仲裁案件拥有丰富的处理经验,尤其擅于为疑难问题的解决找到有效路径。彭亚律师成功代理了多起重大、具有重要社会影响的诉讼、仲裁案件。
罗文彬
律师
争议解决部
此文系站在申请执行人的角度进行探讨。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执行程序会怎样
所有财产保全措施解除,执行程序中止;
被执行人(破产主体,以下均称“债务人”)对申请执行人的个别清偿无效;
未获得偿还的债权,申请执行人应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受偿;
申请执行人对于债务人为其设置了抵押或质押的担保物依然享有优先受偿权,但需要在破产程序中实现担保物权;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破产立案前已经划扣至法院账户但尚未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款项属于破产财产,不能分配给申请执行人。
破产程序的申请人可能是这么考虑的
债务人没有资产可供执行以清偿其债务,迫于无奈;
对债务人某项优质资产的保全轮候顺序靠后,而进入破产程序后,所有保全解除,各债权人对于优质资产处置所得款项没有先后之分,原则上等比例受偿;
认为债务人有潜力,通过破产重整程序中止各执行程序,为债务人的重整获得时间与空间,从而获得自身债权的实现;
申请人背后有重整方希望通过对债务人的重整,实现商业目标,获得商业利益。
申请执行人需要考虑的
考虑尽早对债务人的债务情况以及是否可能被申请破产或可能进行破产重整情况提前进行了解和跟进进展,以便能及时应对;
如果有担保物,在没有其他特殊考虑的情况下,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考虑尽快推进执行程序,尤其是要就执行款项尽早分配;
如果债务人现有资产状况不足以清偿债权,却有重整的基础和机会,可以考虑在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后,积极参与破产重整计划,争取更好的受偿;
在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后,就未受偿部分及时、全面地申报债权;
由于债务人情况的不同,企业破产程序及操作可能存在不同程度的区别和变化,申请执行人要考虑及时跟进破产程序的进展,做好信息了解等工作。
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同时发生,无论从法院处理层面(尤其执行法院与破产受理法院并非同一家法院的情况下),还是当事人应对层面,都是足够复杂的问题,前述内容仅为立足在操作层面的大致方向,不见得适用于所有个案的情况,具体的过程还需细细看路再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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