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作者
雷继平
合伙人
争议解决部
leijiping@cn.kwm.com
雷继平律师的主要执业领域为金融、投融资及贸易诉讼。雷律师系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委员。雷律师曾为多家资产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提供过法律服务,在泛资产管理类诉讼仲裁业务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和优秀的业绩。
李时凯
主办律师
争议解决部
2019年8月7日,最高法院民二庭发布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下称“纪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纪要内容丰富,是对近年来民商审判工作经验和思路的集中总结,我们将尝试围绕其中涉及的重点问题进行系列解读,以期抛砖引玉。此次讨论的是纪要(稿)中营业信托部分所体现出来的穿透法律关系的外观而求其实质的裁判思路。
运用信托资金进行回购交易系金融借款行为
回购,从合同形式上看,系买卖属性,实践中通常称之为买入返售。从交易的最终目的上看,属于资金融通,买入返售标的物实质是所融通资金的担保品,或者只是资金流通的事由安排。是按合同的文义性质裁判还是深入到交易目的层面进行裁判,实践中做法不一。
2
信托产品内,劣后级对优先级承诺
刚兑的,双方构成借款合同关系
《资管新规》第21条认可私募产品可以进行份额分级,允许一级份额以上的份额为其他级份额提供一定的风险补偿。
3
差额补足、回购、流动性支持等增信文件
并不当然构成保证
何为保证?《担保法》第6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根据该规定,一般认为判断保证的标准是:包含有保证的承诺;包含有承担连带责任的承诺;包含有债务人不履行时愿意替代履行的承诺。
4
金融机构的保底和刚兑承诺无效
我国司法实践中,投资纠纷中的保底条款、刚性兑付条款俨然是“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一番整顿往往暂时偃息,风声一过则又改头换面、卷土重来。
5
过渡期内通道业务合同暂时有效
在我国由于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之间、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之间业务模式和经营权限不同,低权限主体希望套用高权限主体的经营能力,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过出借资质、出借账户,以及现阶段更为复杂的通道业务纠纷。
6
除特定情形外,对信托财产不得查封、
扣押和冻结
根据《信托法》的法律结构,信托财产属于信托所有,但因信托缺乏独立的人格,因此,上述观念通常反向表述为,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各自的固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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