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作者
尤杨
合伙人
争议解决部
youyang@cn.kwm.com
尤杨律师的主要执业领域为资产管理业务所涉诉讼/仲裁、合规法律服务,并在房地产、公司业务等领域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尤杨律师长期担任知名信托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并为多家信托公司、各类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提供争议解决法律服务。尤杨律师于2015年、2017年两次获得ALB(亚洲法律杂志)授予的“中国最受客户欢迎的20位顶级律师之一”荣誉称号。
朱志炜
律师助理
争议解决部
前言
1
结构化信托关于信托受益权分级的约定
结构化信托是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一种形式,常见于证券投资类信托计划中,房地产信托、私人股权投资信托等产品中亦多见。结构化信托的特点是将信托受益权进行分层设计,使具有不同风险承担能力的意愿的投资者通过投资不同层级的受益权来获取不同的收益,并承担不同的风险。以受益人的权利顺位划分,结构化信托的受益人分为优先级受益人和劣后级受益人。部分结构化信托亦有中间级受益人,或称夹层受益人的设置,因中间级受益人和劣后级受益人一样,分配顺序上在优先级受益人之后,因此中间级受益人也可归于广义的劣后级受益人范畴。至于中间级受益人与优先级受益人之间的实质法律关系,也可参照劣后级受益人的情形进行判断,下文不再单列说明。
2
承担广义的补足义务的常见形式
实践中,劣后级受益人负有的广义的补足义务的约定内容和形式多种多样,可概括为如下几种常见类型:
3
关于九民会议纪要第90条适用范围的解读
赵廉慧老师就九民会议纪要第90条所涉问题撰写了《优先劣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不能直接等同于债权债务关系(1)》[1]一文,我们比较认同赵老师文章对九民会议纪要第90条行文提出的疑问。除此之外,九民会议第90条的适用范围也有待厘清——我们认为,只有上文第2种情形可以适用该规定,且只适用于不同级别的受益人之间的内部关系,理由如下:
结语
按照目前的文本规定的适用范围,实践中符合九民会议纪要第90条适用范围的结构化信托极少,在信托文件中约定劣后级受益人负有差补义务的结构化信托数量,可能还不到存量结构化信托总量的10%。事实上,90%以上的劣后级受益人对优先级受益人负有的差补义务是在信托文件之外约定的,这种情况是否也可参照适用九民会议纪要第90条的规定?如参照适用,会不会是对该规定的不合理扩张呢?
本文在写作过程中得到了雷继平律师的大力支持,在此诚恳致谢。
[1] https://www.sohu.com/a/332005138_690952?scm=100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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