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继2018年12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业协会”)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发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后,经多次调研和修订,基金业协会于2019年12月23日就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发布了更新版《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新版备案须知”)。
01
私募基金备案法律规则依据的适用问题
我们注意到,新版备案须知未明确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资管新规”)纳入私募基金备案的法律规则依据,但在具体条款中大量吸收和借鉴了资管新规的相关要求,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私募基金监管与资管新规的衔接。
02
新版备案须知在私募基金募集方面的主要内容
(1)延续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标准,明确投资者首次实缴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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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契约型私募基金,在“已认购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者均签署基金合同,且相应认购款已进入基金托管账户(基金财产账户)”时视为“募集完毕”; -
对于公司型或合伙型私募基金,在“已认缴公司型或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者均签署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并进行工商确权登记,均已完成不低于100万元的首轮实缴出资且实缴资金已进入基金财产账户”时视为“募集完毕”,但管理人及其员工、社会保障基金、政府引导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的首轮实缴出资无需满足“不低于100万元”的要求,可从其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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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组织形式为公司型或合伙型; -
基金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人托管; -
基金处在合同约定的投资期内; -
基金进行组合投资,投资于单一标的的资金不超过基金最终认缴出资总额的50%; -
经全体投资者一致同意或经全体投资者认可的决策机制决策通过。”
03
新版备案须知在私募基金投资方面的主要内容
(1)明确私募基金备案范围,应符合“投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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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相从事金融机构信(存)贷业务的,或直接投向金融机构信贷资产; -
从事经常性、经营性民间借贷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方式从事上述活动; -
私募基金通过设置无条件刚性回购安排变相从事借(存)贷活动,基金收益不与投资标的的经营业绩或收益挂钩; -
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所提及的与私募基金相冲突业务的资产、股权或其收(受)益权; -
通过投资合伙企业、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含私募投资基金,下同)等方式间接或变相从事上述活动。
04
新版备案须知在私募基金管理方面的主要内容
(1)“双基金管理人”模式被明文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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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托管人发生变更的; -
基金合同发生重大变化的; -
私募基金触发巨额赎回的; -
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私募基金财产、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财产纠纷的; -
投资金额占基金净资产50%及以上的项目不能正常退出的; -
对私募基金持续运行、投资者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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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公安、检察、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 -
被行政机关列为严重失信人,以及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
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给予行政处罚或被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给予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 -
拒绝、阻碍监管人员或者自律管理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或者自律检查权的; -
涉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建议的; -
多次受到投资者实名投诉,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自律规则,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未能向基金业协会和投资者合理解释被投诉事项的; -
经营过程中出现《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四)》规定的不予登记情形的; -
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恶意规避《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和新版备案须知要求,向基金业协会和投资者披露的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经营管理失控,出现重大风险,损害投资者利益的。
05
差异化要求及过渡期安排
新版备案须知还针对私募证券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和资产配置基金分别进行了差异化规定,有部分规定值得关注。比如,新版备案须知对私募股权基金规定了防范私募基金间利益冲突的内容,要求管理人应当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私募基金财产,有效防范私募基金之间的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不得在不同私募基金之间转移收益或亏损。在已设立的私募股权基金尚未完成认缴规模70%的投资(包括为支付基金税费的合理预留)之前,除经全体投资者一致同意或经全体投资者认可的决策机制决策通过之外,管理人不得设立与前述私募基金的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投资阶段均实质相同的新基金。从前述规定看,我们理解,新版备案须知对基金管理人发起设立新基金设置了一定的限制条件,但存在弹性适用空间,“经全体投资者一致同意或经全体投资者认可的决策机制决策通过”可以对前述规则进行调整。
本文作者
龚牧龙
合伙人
金融资本部
gongmulong@cn.kwm.com
龚牧龙律师是金杜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管理合伙人、金融资本部及基金业务负责人。龚牧龙律师在企业改制及境内外上市、境内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募集以及收购兼并等领域具备丰富的经验。
万敏秀
资深律师
金融资本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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