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作者
景云峰
合伙人
海关与外汇
jingyunfeng@cn.kwm.com
景云峰律师的主要执业领域为海关暨进出口规制、关务筹划、商检以及国际贸易合规、出口管制合规等。景律师近十年来专职为众多中外企业提供海关与贸易合规等相关法律服务,先后承办/参与了近百起各类海关、商检暨其他相关领域案件,不仅在以进出口完税价格暨海关审价、进出口商品归类、货物减免税、加工贸易、税政调研、进出境商品的法定检验检疫、旧机电进口等为中心的海关及出口管制咨询服务领域,而且在应对海关纳税争议、海关稽查、海关行政处罚、海关行政复议以及走私犯罪刑事辩护等为中心的争议解决业务领域,具备深厚的理论功底与丰富的实务经验。
张波
主办律师
海关与外汇
我国畜产品进口贸易的现状
畜产品是指人工饲养并用于食用的畜禽以及未经加工或者经初加工的肉、蛋、奶等畜禽产品。作为世界畜牧业生产大国,中国的肉类和禽蛋生产量长期位居世界首位,但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国内生产的畜产品早已无法满足市场需求。2000年,中国畜产品首次出现贸易逆差。2018年,中国畜产品贸易总额达到353.8亿美元,其中进口额285.2亿美元,出口额68.6亿美元,贸易逆差已达到惊人的216.6亿美元[1]。据联合国贸易数据库的相关统计显示[2],肉类、生毛皮、奶产品、羊毛及丝占据了中国畜产品进口贸易的前四位,其主要进口来源国为澳大利亚、美国、新西兰和丹麦。我们熟悉的那些美味,如德国猪手、巴西鸡翅、澳洲牛排和新西兰牛奶等,均是进口畜产品中的大户。
二
畜产品进口规模呈不断扩大趋势
近年来,畜产品的进口规模和贸易逆差一直在稳步提高,且这种增速没有任何减缓的趋势。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一是,国内畜牧养殖产能无法满足市场需求,消费量的增长远超产能增幅。尤其近几年,随着粮食饲料价格和劳动力成本的持续上涨,以及严格的环保新规的实施,中国国内畜禽养殖的效益普遍较低。二是,进口畜产品的价格更具竞争优势,物美价廉。以我国进口量最大的猪肉为例,2018年国内猪肉集贸市场价格比进口德国猪肉到岸价格高100.99%,比西班牙猪肉到岸价格高95.04%。国内猪肉价格与我国进口猪肉最大来源国德国和西班牙的猪肉到岸价格有约一倍的价差,进口产品价格优势实在明显。
三
进口畜产品海关监管的法律体系
自2018年4月起“关检融合”之后,原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管职能并入海关,相信正在修订中的《海关法》也会与现行出入境检验检疫法规进行对接,形成更加完善的海关监管法律体系。就畜产品而言,特殊的检验检疫监管要求是进口畜产品区别于其他进口产品的关键所在,应当引起广大进口企业的关注。
四
以进口肉类为例,概观进口畜产品海关监管
畜产品大致可以分为活动物、可食用的初级动物产品和不可食用的初级动物产品三大类。三类畜产品的海关监管虽然都以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为核心,但具体的监管要求和通关流程还是存在较大的差异。例如,不同于动物产品进口,进口活动物有动物隔离检疫的要求——进口种牛、种猪等种用大中型动物在入境前应向海关总署申请使用国家隔离场,入境后需在隔离场隔离检疫45天。未经海关同意,擅自调离或者处理在隔离场所中隔离检疫的动物的,海关可对其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
入境前
(1)检验检疫准入制度
(2)进出口商备案制度
2
入境时
(1)进口口岸
3
入境后
经检验检疫合格的进口肉类产品,海关会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以下简称“《检疫证明》”),企业可将该批产品投入市场。《检疫证明》是证明进口肉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唯一证明。若经检验检疫不合格,如无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相关证书,或者进口肉属于未获得注册的生产企业生产的进口肉类产品等,企业应配合海关进行整批退回或销毁处理。
五
畜产品违规进口法律风险
对于畜产品进口的正面监管规定,前文已进行了详细的介绍。但和海关监管的其他进口货物一样,对于畜产品进口而言,更大的风险来自于海关的行政处罚,甚至是司法机关对走私犯罪的认定和处罚。特别需要关注的是,与现行海关法律法规针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相比,原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罚则明显偏轻,但是随着未来广大公众对于进口畜产品、食品安全等的重视程度提高,这一情况可能会随着本次《海关法》大修而有所调整,并会在今后的相关立法工作中予以完善。因此,建议企业应当对畜产品违规进口的法律风险予以充分重视。
1
未经进境口岸海关同意,不得擅自将进口
畜产品卸离运输工具或运递
W货代公司受A公司委托向T海关申报进口一批冷冻猪前肘。申报成功后,没有按照海关指令到指定地点进行检验检疫,而是擅自将货物卸离运输工具并运递,违反了《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最终,W货代公司受到T海关的行政处罚,被处以2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案例评析】
在“关检融合”之前,从海关的《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实际应用来看,行政处罚对象多是出现在报关单上的收货人。但“关检融合”之后,海关的职能得到扩充,其行政执法依据更加多元化,行政处罚的对象也会更多地涉及包括报关企业在内的多种主体。《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14条规定,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应当在进境口岸实施检疫。未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同意,不得卸离运输工具。W货代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因此T海关根据《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60条第1项的规定[5]对其处以人民币2万元的罚款。
2
归类错误可能导致巨额行政处罚
2018年9月,S公司从J海关申报进口一批种牛,申报税号为“0102.2100 改良种用”,进口关税率为0。经J海关查验确认,该批进口种牛实际应归入税号“0102.2900 其他”,进口关税率为10%。S公司由于申报不实,导致漏缴税款近300万元。最终,J海关对其作出罚款300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补缴税款。
【案例评析】
从海关监管的角度来看,对进口商品的归类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如果企业无法判断进口牛的品种及税号归类问题,可以依照《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就进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向直属海关申请预裁定,并获得海关制发的《预裁定决定书》。该决定书3年内在全国口岸均有效,可以杜绝因归类不准确导致的高额行政处罚风险。本案的故事并没有就此结束,S公司因为受到了高额的行政处罚,根据《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12条的规定,该企业直接被降为失信企业,进出口业务几乎难以继续开展,教训十分惨痛。
3
“包税”方式下报关公司自行低报价格,
进口企业难逃走私责任
G公司主营猪、牛、羊和盐湿皮的加工,需要从境外进口盐湿牛皮。为降低通关费用及谋取更高利润,G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在明知“包税费”(具体包括入境检验检疫费用、装卸费、海运费、报关进口缴纳的全部税额等费用)不足以支付货物正常进口时所需费用的情况下,以每柜4万元到7万余元的包税价格交由L公司代理进口。L公司代理后,伪造用于报关的虚假合同、发票、装箱单等单证,以低报价格的方式虚假申报进口盐湿牛皮,偷逃税款共计1525余万元。法院认为,G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明知进口牛皮的价格及每柜的货值,却仍以低于应缴税款的包税费用委托贸易商代理进口牛皮,其主观上具有走私的故意,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最终,L公司自不必说[6], G公司和杨某也同样被认定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G公司被判处罚金人民币1526万元,杨某则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案例评析】
不同品质等级的生毛皮之间价格差异悬殊,进口货物实际完税价格可能是海关风险价格的2-3倍。因而总有一些报关公司存在侥幸心理,以低于进口报关应缴税额的包税价格吸引客户委托其代理报关。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委托方的进口公司往往会被认定为具有放任走私的间接故意,且由于偷逃税款超过20万元人民币的起刑点,后果十分严重。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除了企业本身要承担巨额的刑事罚金,直接责任人员也会面临有期徒刑的判罚。因此我们建议,广大畜产品进口企业一定要提高警惕,选择合规的报关公司进行代理,杜绝与“包税费”代理的合作,切莫“捡了芝麻丢了西瓜”。
六
种畜禽进口可申请免税
前文讲述了畜产品进口的正面监管及相关法律风险,为广大企业敲响警钟。但法律并不只有监管和罚则,只要符合相关规定,也能享受到政策的优惠和进口的便利。以进口种禽为例,为了支持引进和推广良种,降低农林产品生产成本,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在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那么,想要进口种畜禽的企业应当如何利用好这个政策呢?下图便有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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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图所示,想要申请免税进口种畜禽的企业首先应在每年年底向省级农业农村厅申报进口计划,并在第二年年初向省级农业农村厅提出免税申请。通过初审后,企业需要向农业农村部申请免税标注确认。之后,企业就可以到所在地海关办理免税备案审批手续,享受免税进口种畜禽的税收优惠了。
结语
不同于一般的进口货物,畜产品的进口监管涉及大量的检验检疫方面的前置程序要求及种类繁多的检疫规定。“关检融合”以来,新海关对这方面的监管不但没有放松,反而进一步强化。尤其近年来,随着国内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大家对于进口肉类、奶类等产品的品质更加关注,这也无形中对海关提出了更高的监管要求。在此,我们希望广大企业能够读懂政策、认清形势、早做布局,在防范风险的同时善用海关相关政策降低经营成本,守法合规经营。
[1] 数据来源:农业农村部官网,http://zdscxx.moa.gov.cn:8080/misportal/public/agricultureMessageViewDC.jsp
[2] 数据来源:https://comtrade.un.org/data/
[3] 有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合规实务介绍,可参考金杜研究院——2019年2月,《先知先觉,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风险真不少》
[4] 进口肉类产品收货人备案,参考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1481624/hlwhgxtsj/2514129/index.html
[5] 未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许可擅自将进境、过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卸离运输工具或者运递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6] L公司以低报价格、伪报品名等方式为多家国内货主代理牛羊皮进口业务,所涉数额巨大、人员众多,依法另案进行处理
感谢海关与外汇团队实习生陈露薇对本文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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