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作者
景云峰
合伙人
海关与外汇
jingyunfeng@cn.kwm.com
景云峰律师的主要执业领域为海关暨进出口规制、关务筹划、商检以及国际贸易合规、出口管制合规等。景律师近十年来专职为众多中外企业提供海关与贸易合规等相关法律服务,先后承办/参与了近百起各类海关、商检暨其他相关领域案件,不仅在以进出口完税价格暨海关审价、进出口商品归类、货物减免税、加工贸易、税政调研、进出境商品的法定检验检疫、旧机电进口等为中心的海关及出口管制咨询服务领域,而且在应对海关纳税争议、海关稽查、海关行政处罚、海关行政复议以及走私犯罪刑事辩护等为中心的争议解决业务领域,具备深厚的理论功底与丰富的实务经验。
胡梅
Meg Utterback
合伙人
纽约办公室
meg.utterback@cn.kwm.com
胡梅女士的主要专业领域是国际仲裁、跨境争议解决、建设工程及与白领职务犯罪有关的咨询。胡梅女士曾代表美国、欧洲以及中国的多家企业,在国际商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和印度仲裁委员会等多家机构进行过仲裁。此外,胡梅女士还擅长处理与外商投资、能源开发、建设工程相关的法律事务,并协助客户进行日常性的合规审查。
曹宇珂
Nic Cao
贸易·出口管制高级顾问
海关与外汇
根据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BIS)的统计,2018年经许可例外(License Exception)授权的全球出口贸易额约为200亿美元。2017年,在美国出口到中国大陆地区的高科技贸易中,使用最多的是许可例外ENC(针对加密产品、软件及技术的一种许可例外),涉及23.3亿美元的交易,在当年美国对中国大陆使用许可例外授权的出口贸易额中(24.5亿美元)[1],占比高达95%。
什么是许可授权和许可例外?
许可授权
由BIS审核通过并发放出口许可证2,932张,约占申请总数的83%;
由BIS审核后被认定为无需提交申请(Return Without Action, RWA)的申请数量为544份,占申请总数的15%;
由BIS审核后拒绝的申请为74份,仅占申请总数的2%[4];
针对中国大陆地区出口许可证的行政审核的时间由2013年的平均33天降至30天。
数据来源: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 2018年2月10日统计[5]
2
许可例外
根据美国《出口管理条例》(EAR)740章节,许可例外授权是指本应该向美国BIS申请出口许可证,但因具备某些条件从而不需要申请出口许可证即可进行出口或再出口交易的情形。
许可例外CIV – 交易额6560万美元,占比2.7%;
许可例外RPL – 交易额3660万美元,占比1.5%;
许可例外TMP – 交易额1170万美元,占比0.5%;
许可例外TSU – 交易额530万美元,占比0.2%;
其它许可例外及经验证最终用户(VEU)项目,交易额约320万美元,占比0.1%。
数据来源: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 2018年2月10日统计[6]
A组:特定的国际多边机制成员
B组:受限制较少的国家或地区
C组:[预留]
D组:有顾虑的国家或地区
E组:支持恐怕主义或单边禁运的国家或地区
二
中美贸易关系最密切的3项常用许可例外
从行业实践的角度出发,本文从目前BIS推行的十八项许可例外中,重点解析与中美贸易关系最密切三个许可例外项目:
许可例外ENC
许可例外ENC授权特定的加密相关的商品、软件或技术(“物项”)的出口、再出口和(国内)转移。适用的受控物项大多数列于美国《商业管控清单》(“CCL”)中第五类——电信与“信息安全”中的第二部分——“信息安全”。
这类物项通常由于支持特定的加密、密码组件、支持网络基础设施架构等因素而受到管控,包含但不限于企业防火墙、入侵检测系统、网络虚拟化产品及网络渗透工具等其它新兴的信息技术类产品。许可例外ENC不同的段落授权不同的物项,给指定的被授权的最终用户。具体内容归纳如下:
*注:一些针对特定产品、软件或技术的描述,以及相应的定义及注释可能未完全归纳在上述汇总表格中。这些内容请详见许可例外ENC所对应的EAR章节。
2
许可例外CIV
仅因为国家安全(NS)原因被管控,且相应的ECCN标注许可例外CIV-“Yes” (适用)的情况;
该物项将被发货至不包括朝鲜的D:1组国家(包括中国大陆);且
该物项被民用最终用户用于民用最终用途。
(2)使用条件主要包括如下两个方面
如果“知晓”物项将被、或试图被用于军事最终用户或军事最终用途,则这样的出口、再出口或(国内)转移仍然需要出口许可证;
在常规军事活动的基础上,军事最终用途包括EAR 744章节所禁止的,包括但不限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的活动。
3
许可例外RPL
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为维修过程所需要的(包括有缺陷或磨损的)零件、组件、配件或附件进行一对一的更换。维修的对象必须是之前通过合法程序出口或再出口的设备或其它最终产品;
被替换的物项必须被销毁(美国境外)或立即交还给提供更换物项的供应者;
不作为备品留存;
可以用于替换之前被授权的,连同设备或其它最终产品一起交付的用于维修的零件、组件、配件或附件;
基于具体的出口许可要求,规定任何后续替换件必须由出口许可证授权的情况除外。
另外,许可例外RPL允许产品或软件返回美国,或特定的合作方进行维修和更换:
在提供维修服务或更换有缺陷或不能接受的设备时,不可以改进或改变产品的基本特性,包括但不限于准确性、容量、性能或生产力;
被维修或更换的产品或软件必须是通过合法授权出口或再出口的物项;
更换有缺陷或不能接受的设备时,不可替换正常使用情况下磨损的设备,也不可留作库存作为将来使用的备用设备;
出口和再出口用于更换有缺陷或不能接受的设备到组别B及D:1(包括中国大陆)时,要求除运输及劳工费用之外,必须是免费更换。
三
许可例外制度要点总结
首先确定一笔交易是否需要出口许可证,再查看是否有适用的许可例外;
使用任一许可例外之前,确认理解全部的限制条件;
每个许可例外都是独立设置的,需要确认满足全部要求方可使用。
不能使用许可例外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详见EAR 740.2章节):
总结
出口经营者,以及转售、再出口美国产品的国内企业在参与贸易活动的过程中如果能够准确理解并使用许可例外,即可减少行政负担、节约时间成本。另外,作为接收美国商品、软件或技术的企业,在享受许可例外带来的便利的同时,应该将相应的许可例外限定条件,作为出口合规义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加入到企业运行的出口合规内控体系(Export Compliance Program)中,从而有效的防范出口管制违规风险,在合规的前提下提高获得产品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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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管制系列文章第1篇
[1] U.S. Customs & Border Protection, Electronic Export Information Filing, <https://www.bis.doc.gov/>, 2017年3月27统计。
[2] 所谓“再出口”,通常是指将商品、软件或技术通过实际货运或传输等方式,从一个非美国国家发送至另一个非美国国家的情形。“再出口”的完整定义请参见EAR 734.14章节。
[3] 所谓“视同出口许可申请”,通常发生在将特定的受控技术或源代码转移给美国境内的外籍人士。该情形视同于出口至该外籍人士国籍的国家,因而需要向BIS申请出口许可证。
[4] “审核后发放出口许可证”的申请数量、“被认定为无需提交申请”的数量和“审核后拒绝申请”的数量之和为出口许可证“申请总数”。
[5] 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BIS),<https://www.bis.doc.gov/>, 数据更新于2018年2月10日。
[6] 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BIS),<https://www.bis.doc.gov/>, 数据更新于2018年2月10日.
[7] Unified Agenda of Regulatory and Deregulatory Actions, https://www.reginfo.gov/public/do/eAgendaMain, accessed on August 8, 2019.
[8] 详见EAR 736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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